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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法律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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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法律风险控制

财务法律风险控制 一、财务管理及其法律风险 财务管理是组织企业财务活动,处理财务关系的一项经济管理工作,简 单的说,就是与“钱打交道的活动。这些活动主要有融资活动、投资 活动、会计核算、税收筹划、利润分配、破产清算等。 企业不论规模大小,这些与“钱”打交道的活动都会潜在着一定的法律 风险即在各项财务活动中由于各种难以预料和无法控制的因素,使企业 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存在蒙受经济损失或减少更大收益的可能性。 如企业在投融资过程中,由于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对投融资对象选择不 当、签约行为不规范、防范措施不到位,会导致与其所期望达到的目标 相违背的不利后果发生;企业流动性不足,资产不能正常和确定地转移 现金,应收账款不能及时回收、企业债务和付现责任不能正常履行,会 引起违约等不利后果的发生;企业的涉税行为因为不能正确有效遵守税 收法规,也会导致企业未来利益的可能损失或不利的法律后果;特别是 财务管理人员管理不当行为甚至发生的职务性犯罪行为,更是会给企业 带来巨大的损失。 二、财务管理不当行为分析 1、民间借贷及非法集资(1)长期以来我国政府部门对金融实行严格管控,许多企业在银行借贷 无门情况下不得不转向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是指企业与自然人之间和非 金融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民间借贷在我国十分盛行,但也伴随着 大量的非法集资案件发生。所谓的非法集资主要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 款”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 众存款,资金主要用于生产经营及相关活动、行为人有还款意愿,扰乱 金融秩序的行为。 (2)由于中小企业在融资方面异常困难,导致其不得不游走于“民间借 贷”与“非法集资”之间,企业稍有不慎,其借贷行为合法性就会无从 保障,甚至会坠入刑事责任的“深渊”。 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 以及贷款通则的相关规定,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因违反有关 金融法规的规定,其借贷合同常常会被确认为无效合同。 非法集资是受法律禁止的:商业银行法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 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 款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 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集资需同时具备“四个条件”: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 通过媒体、推介会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 本付息;(四)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个人向30人以上吸收存款;单位向150人以上吸收存款。避免企业向个人借款构成非法集资必须确 保借贷行为不突破上述四个条件。 (3)财务管理人员确保民间借贷的合法性的操作方法: 企业间不直接拆借,通过银行委托贷款的方式能避免借款合同被确认 为无效的风险。 企业向个人借款应把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应在人民银行公布的同 期同类利率倍以内;企业借贷对象指向特定对象,如家庭成员、亲友、 本单位职工等进行拆借;企业借贷行为没有进行公开宣传,不具有公开 性;企业借贷的资金主要用于生产经营及相关活动;借贷企业具有还款 意愿,能够及时清退集资款项。 2、职务侵占及挪用资金 (1)财务管理最大的风险,应该是资金的安全,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的 行为对企业的威胁最大。职务侵占就是非国有公司工作人员的贪污行为, 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 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而挪用资金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 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都是贪利行为,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职务侵占罪以 非法占为已有为目的,而挪用资金则只是暂时借用本单位的资金,没有 永久占有的故意。(2)职务侵占或挪用资金的手法可谓多种多样:最常见的就是截留款项, 如销售人员利用回收货款的便利长期拖欠不入账,供个人使用,有的甚 至直接携款潜逃,企业负责人假借支付客户好处费,发放下属秘密奖等 名义,白条虚报巨额资金将相关款项占为己有;有的手法则非常专业隐 蔽专业,如财务会计人员利用会计处理技巧在审核原始单据,填制记帐 凭证,登记帐薄,编制会计报表等方面作虚假帐务处理,以假乱真,销 售人员与不法人员串通作案,制造货物失窃、被骗假象,然后以受害者 身份向公安机关报案,蒙蔽企业和公安机关。 (3)苍蝇不叮无缝的蛋,具有贪欲的人能轻易侵占或挪用公司的财产和 资金,一般是因为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存在一定的漏洞造成的,如企业 允许业务员在催款时经手现金,业务员就可以要求客户直接将货款汇入 其个人银行账户或直接向客户收取现金,为侵占企业资金提供极大便利, 财务岗位设置不当,一人多岗,为发生专业性的财务处理提供的便利。 除了制度不善外,还有一部分原因是因为财务管理人员不尽职,疏于管 理造成的,如企业财务负责人往往只负责审核、签批资金,只看财务报 表,听取财务人员的汇报,对企业整体财务状况未做深入了解。 3、虚假出资及抽逃资本 (1)对企业来说融资容易涉嫌非法集资、资金管理容易涉嫌职务侵占, 而作为财务管理重要构成部分的投资,则容易涉嫌虚假出资和抽逃资本 等违法行为。虚假出资,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 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欺骗缴足出资的公司其他股东、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行为。而抽逃注册资本,是指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 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行为。虚假出资是为了虚假出资是为了骗取股 份,抽逃出资是为了挪用资金。 (2)虚假出资有三种类型:货币资金未真实存入企业验资账户是典型的 虚假出资,企业货币资金增资时的循环出资现象即从企业银行账户将资 金打给拟出资股东,股东再用这些资金向企业出资,看似资金到账了, 其实也属虚假出资;存货、机器设备、非专利技术等非货币资产的虚假 出资,高估作价特别是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高价评估最为常见,对 于明显偏高的作价部分属于虚假出资,股东不与企业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仅在帐务上体现存货,而不将存货实物实际入库也属于虚假出资;还有 一类是需要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的非货币资产包括房屋、土地使用权、车 船、专利技术等虚假出资,为按法律规定的时间要求将产权变更登记到 被投资企业,也属于虚假出资行为。 (3)抽逃资本,包括抽走货币资金、抽走非货币性资产两种形式,手段 更是五花八门,无所不用其极。企业验资注册后抽走货币资金在会计账 目上通常反映为:虚挂货币资金、虚挂应收预付款项、虚挂投资、虚购 存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等。而抽走非货币性资产一般表现为公司验资 注册后,将已办产权转移手续的房产、土地使用权、专利、车船等以及 非专利技术再无偿或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给股东(或变相转让给股东), 或股东长期无偿占用上述非货币行资产。(4)良好的信用体系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是企业制度顺利、有效实 施的前提。虚假出资和抽逃资本的行为直接违反了国家对公司登记的管 理制度,危害了交易安全,侵害了公司、投资者和债权人的权益;虚假 出资和抽逃资金也是一些不法公司诈骗银行贷款,骗取他人财物,虚开增 值税专用发票等犯罪活动的重要环节,危及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和社会经济 活动公平,严重扰乱和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对社会稳定造成了 一定的危害。因此对公司出资行为的检查是工商管理机关监督管理工作 的一项主要内容,惩治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罪更是是公安机关的重要职责。 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 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欺骗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责令改正,处以 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公司法第二百零九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 出资的,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 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 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 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虚开发票及偷逃税款 (1)发票管理也是财务管理重要的工作内容。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 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它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正确地填制发票是正确地进行会计核算的基 础。只有填制合法、真实的发票,会计核算才会准确,会计核算质量才 有保证,提供的会计信息才会真实完整。 (2)会计核算的准确性及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要求都需要企业加强发票的 管理,企业必须依法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但是许多企 业或个人受利益的驱使却置法律于不顾,大肆违反法律规定开具和使用 发票。最典型的发票违法行为就是虚开发票行为包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 票和一般发票。虚开行为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 虚开、介绍他人虚开等行为。 为他人虚开:行为人在没有销售商品或者没有提供服务的情况下,为 他人开具发票;或者是行为人虽然销售了商品或者提供了服务的情况下, 但为他人开具交易内容或交易数量、金额不实的发票。为自己虚开:鉴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 款的发票可以用来骗取出口退税或者抵扣进项税款,因此行为人在没有 商品交易或是提供或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往往也会为自己开具发票。 让他人为自己虚开:行为人为了实现自己侵占或贪污资金、套取财政 资金等不法目的,通过支付“手续费”等形式要求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 行为人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但行为人没有开具发票的资格,因此让他 人为自己虚开发票给商品购买者或接受服务者。 介绍他人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属于虚开发票的共犯,通过介绍,虚开 发票者和发票使用者得以连接起来,最终促成虚开发票交易行为的发生。 (3)发票是企业经营活动的重要凭证,也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虚开 发票不仅骚乱了国家的税收征管执行经济秩序,更会导致国家税款的减 少,因此是国家重点打击对象,虚开发票,对于涉案企业和个人本身来 说,都是断送个人前程和企业生命的得不偿失的行为。 虚开发票,情节较轻的,将会受到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情节较重的, 将会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 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以 上20万以下的罚金;虚开的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 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5万以上50万以下的罚金;虚开的数额巨大 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5万 以上50万以下的罚金或没收财产;虚开的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 重情节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三条: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后增加一条, 作为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 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 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4)企业是营利性法人,利益最大化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目标,而税 收是企业的重要支出,税收越多,则企业经营成本就越大,利润就越低。为了达到利益最大化的目标,企业自然会开展一定的节税活动,进行税 收筹划,加强税务管理。 (5)税费重,利润薄,是中国大多企业面临的生存写照。在中国,单就 税收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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