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村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村)
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管理力度,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及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精神,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凡在村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涉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单位均应遵守本制度。第三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一)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对事故进行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信息报送不及时的;(二)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采取积极有效的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的;(三)食品监管部门失察、监督不力和监管不到位,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四)对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五)索贿受贿,包庇事故责任者;(六)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储藏、运输、流通、消费各环节的生产经营企业(或个人)和集体伙食单位未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七)食品经营环节销售假劣食品或“三无”食品的;(八)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九)阻碍、干涉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十)拒绝、拖延接受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组调查或者拒绝、拖延提供事故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十一)有其他与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相关的失职行为的。第四条:食品安全是行政一把手负总责。发生了食品安全事故,由村上报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首先要严肃追一把手的行政责任,同时要严肃追究分管领导及直接责任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五条:实行食品安全责任制可追溯管理。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从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环节逐一追查,一直追查到源头,各环节的相关责任人都要受到从严查处。 第六条:本办法由村食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第七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村食品安全工作小组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