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工资总量计算办法
7 医院工资总量计算办法医院工资总量=医院工资总额+C-DRG 绩效考核奖励资金+慢性病一体化管理绩效考核奖励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收入医院工资总额=保留基数工资+当年计算工资总额医务性收入计算工资总额医务性收入调节系数院长考核最终得分100+按一定比例提取的医保基金包干结余资金其中:1.计算工资总额医务性收入,指为诊察、护理、手术、治疗、药事服务费、中医辨证施治费收入之和,即医药总收入扣除药品耗材收入、检查化验收入、床位收入和不计费耗材支出。另外,执行C-DRG 收付费项目结余部分作为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性收入。2.医保基金包干结余资金,指执行“全民健康四级共保”包干结余的医保基金纳入医院医务性收入并提取一定比例计入医院工资总额。3.C-DRG 绩效考核奖励资金,指实行 C-DRG 绩效考核奖励部分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医院工资薪酬发放。4.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收入,指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个性包的收入,用于医院工资薪酬发放。5.慢性病一体化管理绩效考核奖励金,根据“健康三明”体系建设(慢性病一体化管理)工作绩效考核的结果,发放的绩效考核奖励资金,用于医院工资薪酬发放。6.动态调整计算工资总额医务性收入调节系数,指按医院收入结构医疗服务性收入、药品耗材收入、检查化验收入趋于 53 2的比例,调节系数50%/实际医务性收入占比(详见下列公式),并根据工资总量实行“两条红线”的原则中不得亏损兑现工资总量,适时调整调节系数计算当年工资总额。医务性收入调节系数=50%/(医疗服务性收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收入+基金包干结余资金+C-DRG 绩效奖励金+慢性病一体化管理绩效考核奖励金)/医药总收入100%(医务性收入调节系数1,小于 1 时按 1 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