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尉氏县生活垃圾临时堆场(垃圾转运站)环境影响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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尉氏县生活垃圾临时堆场(垃圾转运站)环境影响报告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尉氏县生活垃圾临时堆场(垃圾转运站)项目代码2020-410223-78-01-098714建设单位联系人建设地点河南省(自治区) 开封 市 尉氏 县(区) 洧川镇 乡(街道) 英外村 地理坐标( 114 度 01 分 12.53 秒, 34 度 18 分 51.69 秒)国民经济行业类别N7820 环境卫生管理建设项目行业类别105、生活垃圾(含餐厨废弃物)转运站建设性质新建(迁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首次申报项目 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 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选填)尉氏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号(选填)2020-410223-78-01-098714总投资(万元)800环保投资(万元)120环保投资占比(%)15施工工期(月)1是否开工建设否用地(用海)面积(m2)46002.3专项评价设置情况无规划情况无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无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1、与尉氏县静脉产业园建设实施方案(2019-2021)相符性分析尉氏县静脉产业园位于尉氏县洧川镇交界处,西至静脉纵一路、静脉纵二路,东至静脉纵三路、静脉纵四路、静脉纵五路,南至静脉经三路、静脉经四路,北至静脉经一路、静脉经二路,占地面积223.8亩。园区重点发展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餐厨垃圾综合处理、污泥无害化处理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尉氏县静脉产业园由尉氏县金财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抽检,园区建设前期准备工作正在有序开展。尉氏县静脉产业园建设实施方案(2019-2021)已通过河南省发改委评审,同意该静脉产业园的建设,并加快实施。方案中规划建设垃圾焚烧发电厂一处,处理规模为2×600t/d,采用机械炉排垃圾焚烧炉,配套1台额定处理25MW的抽凝式汽轮发电机组,实现年焚烧垃圾39.6万吨,发电量1.6亿kwh/a。尉氏县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已于2020年12月22日由开封市生态环境局批复(批复文号:汴环审批书202016号),该项目由尉氏县豫清环保有限公司承建。尉氏县生活垃圾填埋场于2008年建成并投入使用,设施日处理垃圾170吨,使用年限11年。目前,填埋场日进厂垃圾600余吨,已超负荷运行。为解决尉氏县生活垃圾处置问题,尉氏县城市管理局(尉氏县城市综合执法局)提出了本尉氏县生活垃圾临时堆场项目用于尉氏县生活垃圾的临时储存中转,临时堆场内储存的生活垃圾全部用于焚烧发电,临时堆场停止使用后,将平整并恢复场区土地。本项目位于尉氏县静脉产业园,项目的建设是为了解决尉氏县生活垃圾的临时存储问题,不对进场生活垃圾进行处置,仅作为临时中转,临时储存的生活垃圾定期转运至尉氏县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焚烧发电,不作长期储存。根据尉氏县自然局出具的选址意见(见附件),项目属于临时用地,同意项目选址。根据尉氏县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尉氏县生活垃圾临时堆场的批复,同意项目建设。因此项目符合尉氏县静脉产业园建设实施方案(2019-2021)和尉氏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他符合性分析1、与“三线一单”相符性分析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环评2016150 号),“三线一单”即为“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与生态保护红线符合性分析根据河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征求意见稿),河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划分为水源涵养生态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保护和土壤保持保护三大类红线类型区。全省共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区面积33094.16km2,占河南省国土面积的19.98%,其中,划定水源涵养生态保护红线类型区38个,面积22972.16km2,占全省国土面积的13.87%;划定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保护红线类型区18个,面积9353.46km2,占全省国土面积的5.65%;划定土壤保持生态保护红线类型区7个,面积768.55km2,占全省国土面积的0.46%。本项目位于开封市尉氏县洧川镇英外村,项目不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且距离红线区域均较远,不会对生态保护区造成不良影响,满足河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的要求。环境质量底线根据2019年河南省环境状况公报,开封市2019年大气环境中SO2、NO2年平均浓度、CO 24h平均浓度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PM2.5、PM10年平均浓度、O3 8h平均第90百分位数浓度不能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项目所在区域为不达标区。根据开封市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汴政【2018】56 号),开封市已制定PM2.5、PM10、O3达标规划,因此根据长远规划PM2.5、PM10、O3可以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的要求。本项目仅作为生活垃圾的临时堆场,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大气污染物主要为生活垃圾临时堆存产生的恶臭气体,通过有针对性的采取相应的污染治理措施,本项目各类大气污染物排放不会对周边环境造成明显不良影响。本项目所在区域地表水属于贾鲁河水系,根据2019年河南省环境状况公报,2019年贾鲁河水质级别为良好,项目综合废水(垃圾渗滤液、洗车废水、生活污水)经调节池+两级DTRO处理系统处理后,清水定期运至尉氏县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浓缩液回灌于库区,对周边地表水环境影响较小;根据现场勘察实测结果,项目各厂界噪声均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 -2008)2类要求,项目所在区域声环境质量较好;项目固体废物均得到合理处置。因此,采取上述措施后,本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可以降至最低,项目的建设不会突破当地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本项目为尉氏县城市生活垃圾的临时堆场,水、电消耗量较小,根据根据尉氏县自然局出具的选址意见(见附件),项目属于临时用地,同意项目选址。故本项目不会突破资源利用上线。与环境准入负面清单对比本项目属于环境卫生管理,项目综合废水(垃圾渗滤液、洗车废水、生活污水)经调节池+两级DTRO处理系统处理后,清水定期运至尉氏县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浓缩液回灌于库区,对周边地表水环境影响较小,通过有针对性的采取相应的污染治理措施,本项目各类大气污染物排放不会对周边环境造成明显不良影响;采取合理措施降噪,产生的固体废物均妥善处置。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本项目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属允许范畴,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已在尉氏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立项,项目代码为2020-410223-78-01-098714,因此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属于负面清单内容中的项目。综上所述,本项目的建设符合“三线一单”的要求。2、与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相符性分析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中第十一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本项目与不予批情形的相符性分析见表1-1。表1-1 与不予批准情形的相符性序号不予批准情形相符性分析是否属于不予审批的情形1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1)本项目为新建项目,属于环境卫生管理业,项目仅用于生活垃圾的临时存储中转,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产业政策要求。(2)根据根据尉氏县自然局出具的选址意见(见附件),项目属于临时用地,同意项目选址,符合尉氏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否2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1)根据2019年河南省环境状况公报,开封市2019年大气环境中SO2、NO2年平均浓度、CO 24h平均浓度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PM2.5、PM10年平均浓度、O3 8h平均第90百分位数浓度不能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项目所在区域为不达标区。根据开封市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汴政【2018】56 号),开封市已制定PM2.5、PM10、O3达标规划,因此根据长远规划PM2.5、PM10、O3可以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的要求。本项目仅作为生活垃圾的临时堆场,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大气污染物主要为库区和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恶臭气体,通过有针对性的采取相应的污染治理措施,本项目各类大气污染物排放不会对周边环境造成明显不良影响。(2)本项目所在区域地表水属于贾鲁河水系,根据2019年河南省环境状况公报,2019年贾鲁河水质级别为良好,项目综合废水(垃圾渗滤液、洗车废水、生活污水)经调节池+两级DTRO处理系统处理后,清水定期运至尉氏县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浓缩液回灌于库区,对周边地表水环境影响较小。(3)根据尉氏县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地下水检测数据,韦庄地下水监测点位中除总硬度和硝酸盐有所超标外,其余检测因子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类标准,区域地下水环境质量较好。(4)项目区域现状噪声值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要求。否3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1)本项目仅作为生活垃圾的临时堆场,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大气污染物主要为库区和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恶臭气体,恶臭气体主要为氨和H2S,通过有针对性的采取相应的污染治理措施,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 1 中二级新扩改建厂界标准。(2)项目综合废水(垃圾渗滤液、洗车废水、生活污水)经调节池+两级DTRO处理系统处理后,清水定期运至尉氏县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浓缩液回灌于库区,对周边地表水环境影响较小。(3)本项目所有固废均得到有效处置,固废处置率为100%;(4)本项目噪声经减振、隔声、距离衰减后,各厂界噪声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否4改建、扩建和技 术 改 造 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本项目为新建项目。否5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 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沧州金昊环保科技咨询有限公司编写的尉氏县生活垃圾临时堆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已经尉氏县城市管理局(尉氏县城市综合执法局)确认,环评报告所述内容与拟建项目情况一致否综上,本项目不在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的五个不予批准之列。3、与开封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办关于印发开封市2020年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汴环攻坚办202027号)相符性分析(五)严格新建项目准入管理。加强区域、流域规划环评管理,强化对项目环评的指导和约束,逐步构建起“三线一单”为空间管控基础、项目环评为环境准入把关、排污许可为企业运行守法依据的管理新框架,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全市原则上禁止新增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传统煤化工(甲醇、合成氨)、焦化、铸造、铝用炭素、砖瓦窑、耐火材料等行业产能,原则上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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