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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组织与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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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组织与合伙

民法总则,其他组织与合伙,第七章 其他组织与合伙,一、其他组织概述二、合伙的概念和特征三、合伙的分类四、合伙的成立五、合伙事务的执行六、合伙财产与合伙债务承担七、入伙、退货及合伙的终止,一、其他组织概述,(一)其他组织概念其他组织是指自然人、法人之外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二)其他组织的特征1、具有稳定性的人合组织体2、有特定的目的事业或经营范围3、有能够独立支配的财产或经费4、设有代表人或管理人5、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6、民事责任是不完全独立的,(三)其他组织的基本范围,1、合伙企业2、个人独资企业3、依法独立经营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4、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社5、业主委员会6、筹建中的法人7、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二、合伙的概念和特征,(一)合伙的概念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根据合伙合同共同出资、共同经营,且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组织。合伙包含了两方面的关系:1、合伙合同关系(内部关系)2、合伙组织(对外表现形式)合伙作为独立民事主体的论争:否定说;肯定说;区别对待说(是否有字号)。目前基本承认肯定说。,(二)合伙的特征,1、合伙具有团体性(二人以上的组织体)2、合伙协议是合伙存在的基础3、合伙人应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4、合伙以共同事业为目的5、合伙人对外承担连带无限责任,三、合伙的分类,(一)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1、普通合伙:根据合伙合同而组成的合伙,所有合伙人对外都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2、有限合伙:是一名以上普通合伙人、一名以上有限合伙人(不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组成的合伙。(二)显名合伙与隐名合伙显名合伙:所有合伙人都要公开合伙人身份和姓名并参与合伙事务管理活动的合伙。隐名合伙:当事人约定对他方经营的事业出资、分享收益、分担损失但不公开身份和姓名的合伙。,四、合伙的设立,(一)合伙设立应具备的一般条件:1、必须有二人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2、必须签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2)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3)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4)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5)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6)合伙事务的执行;(7)入伙与退火;(8)争议解决办法;(9)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10)违约责任。3、必须合伙人共同出资。,(二)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企业法第14条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二人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交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三)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适用普通合伙企业的规定。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人以上至十人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五、合伙事务的执行(内部关系),(一)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执行1、合伙事务执行人(1)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2)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2、合伙事务执行的权利和义务,(1)注意义务;(2)忠实处理合伙事务的义务;(3)竞业禁止义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3、合伙事务执行的异议与撤销,(1)合伙事务执行的异议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合伙企业法第29条)(2)合伙事务执行的撤销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合伙企业法第29条),4、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合伙事务的执行与善意第三人(合伙企业法第31条、第37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第三十七条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执行,1、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合伙企业法第67条)2、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法第68条)3、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伙企业法第70条)4、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伙企业法第71条),六、合伙财产与合伙债务承担,(一)合伙财产合伙企业法第20条规定,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财产包括两部分:1、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人对其向合伙企业出资部分财产性质,通常认为应为共有或准共有。注意: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但是,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下列有关合伙企业出资不合法的是:( )A.普通合伙人甲的一辆汽车的使用权B.普通合伙人乙的专利权没有评估作价,且约定了乙仍然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该专利C.有限合伙人出资的专利权没有评估作价D.普通合伙人李某(犯贪污罪服刑完毕未满1年者)的劳务,2、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3、合伙财产的几个问题(1)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合伙企业法第21条)(2)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企业法第22条),(3)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伙企业法第23条)(4)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本法和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合伙企业法第24条)(5)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合伙企业法第25条),(二)合伙债务的承担,1、合伙债务承担的原则(合伙企业法第2条)(1)合伙债务承担:先以合伙全部财产进行清偿,不足部分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2)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甲、乙、丙三人决定成立普通合伙企业,协商约定甲提供资金,但不从事管理,企业事务由乙、丙负责;甲不承担企业的债务,但是按出资比例分配收益,则该约定的效力:( ) A无效,合伙企业不得成立,因其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B部分无效,乙、丙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但甲不得成为合伙人C部分无效,甲、乙、丙三人都是合伙人,应当由三人共同承担企业的亏损D有效,因合伙企业协议出自当事人的意思自治,2、损益分配方法,(1)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2)协商不成的,按照实缴出资比例;(3)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担);(4)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七、入伙、退货及合伙终止,(一)入伙1、入伙是非合伙人中途加入合伙,成为合伙人。2、条件:(合伙企业法第43条)(1)经原合伙人一致同意;(2)订立书面入伙协议。3、权利和义务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第44条),甲、乙、丙合伙经营汽车运输业务。因生意好,甲想让其弟丁参加合伙,乙同意,但丙反对。甲以多数人同意为由安排丁参与经营。后合伙经营的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5万元损失。四人为该5万元损失分担问题诉至法院。本案应如何处理?A.由甲、乙、丁分担5万元B.由甲、乙、丙、丁分担5万元C.由甲、乙、丙分担5万元D.由甲、乙、丙承担大部分,丁承担小部分,甲、乙、丙、丁成立一普通合伙企业,1年后甲转为有限合伙人。此前,合伙企业欠银行债务30万元,该债务直至合伙企业因严重资不抵债被宣告破产仍未偿还。对该30万元银行债务的偿还,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合伙企业法第84条、第92条)A.乙、丙、丁应按合伙份额对该笔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甲无须承担责任B.各合伙人均应对该笔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C.乙、丙、丁应对该笔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甲无须承担责任D.合伙企业已宣告破产,债务归于消灭,各合伙人无须偿还该笔债务,2、协议退伙(合伙企业法第45条),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企业法第46条),(二)退伙,1、退伙:合伙人脱离合伙组织,失去合伙人资格。有协议退伙、法定退伙、强制退伙三种形式。(合伙企业法第45条、第48条、第49条)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合伙企业法第51条),3、法定退伙(当然退伙)(合伙企业法第48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4、强制退伙(除名)(合伙企业法第49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一)未履行出资义务;(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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