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融合终端技术规范
国家电网公司集中规模招标采购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配网协议库存技术规范书台区智能融合终端(A511-500082251-00003)招标文件2019年11月1台区智能融合终端通用技术规范台区智能融合终端采购标准技术规范使用说明1. 本标准技术规范分为通用部分、专用部分。2. 采购标准技术规范通用部分原则上不需要设备招标人(项目单位)填写,更不允许随意更改。如对其条款内容确实需要改动,项目单位应填写项目单位通用部分条款变更表并加盖该网、省公司招投标管理中心公章及辅助说明文件随招标计划一起提交至招标文件审查会。经标书审查同意后,对通用部分的修改形成项目单位通用部分条款变更表,放入专用部分,随招标文件同时发出并视为有效。3. 采购标准技术规范专用部分分为标准技术参数、项目单位需求部分和投标人响应部分。标准技术参数表中“标准参数值”栏是标准化参数,不允许项目单位和投标人改动。项目单位对“标准参数值”栏的差异部分,应填写“项目单位技术差异表”,“投标人保证值”栏应由投标人认真逐项填写。项目单位需求部分由项目单位填写。投标人响应部分由投标人填写“投标人技术参数偏差表”,提供主要部件材料和其他要求提供的资料。4. 投标人填写“技术参数和性能要求响应表”时,如与招标人要求有差异时,除填写“技术偏差表”外,必要时应提供相应试验报告。5. 有关污秽、温度、海拔等需要修正的情况由项目单位提出并在专用部分的表7项目单位技术差异表明确表示。6. 采购标准技术规范的页面、标题等均为统一格式,不得随意更改。目次1.总则42.技术规范要求52.1 使用环境条件52.2 电源要求52.3通信要求6终端本地通信应支持DL/T698.44、Modbus、DL/T 698.45、DL/T 645、Q/GDW 1376.2协议,宜支持CoAP等协议。62.4 系统及软件要求6应用软件应由专业机构测试验证并统一发布。72.5 性能要求72.6安全防护要求122.7业务功能要求132.8检验规则173.试验183.1试验要求183.2出厂试验183.3 型式试验184.技术服务、设计联络、工厂检验和监造184.1卖方提供的样本和资料184.2技术资料、图纸和说明书格式184.3供确认的图纸184.4买卖双方设计的图纸184.5其他资料和说明书184.6卖方提供的数据194.7图纸和资料分送单位、套数和地址194.8设计联络会议194.9培训194.10工厂验收和现场验收194.11质量保证194.12项目管理204.13现场服务204.14售后服务204.15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试验仪器20附录A (资料性附录) 终端运维功能21A.1终端运维功能详见表A.121附录B (资料性附录) 用采业务数据采集23271.总则1.1投标人应具备招标公告所要求的资质,具体资质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的商务部分。本规范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简称公司系统)台区智能融合终端的招标采购,它包括结构、适应环境、功能、电气性能、电磁兼容及可靠性等方面的技术要求、验收要求以及供货、质保、售后服务等要求。招标范围均分别包含相应硬件、软件的供货及其集成、安装、调试、检测服务。供方应具有ISO9001质量保证体系认证证书,亦具有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年检记录,宜具有AAA级资信等级证书、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证书并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商业信誉。终端核心模块CPU应自主可控,芯片采用“国网芯”自主研发和设计产品,型号SCM701。1.2本规范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凡本规范中未规定,但在相关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或IEC标准中有规定的规范条文,投标人应按相应标准的条文进行设备设计、制造、试验和安装。1.3如果投标人没有以书面形式对本规范的条文提出异议,则招标人认为投标人提供的设备完全符合本规范。如有异议,都应在投标书中以投标偏差表为标题的专门章节中加以详细描述。1.4本规范所建议使用的标准如与投标人所执行的标准不一致,投标人应按更严格标准的条文执行或按双方商定的标准执行。1.5本规范经招标、投标双方确认后作为订货合同的技术附件,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1.6本规范主要的技术依据为表1-1所列规范,这些规范的内容与本技术规范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有不一致之处,以招标文件技术规范为准),投标产品应满足表1-1所列规范的要求。表1-1引用的标准标准号标准名称GB/T 17626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GB/T 2423.10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GB/T 15153远动设备及系统 GB/T 11022-2011高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标准的共用技术要求GB/T 14285-2006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GB/T 4208外壳防护等级(IP)GB/T 13729远动终端设备GB/T 5095(所有部分)电子设备用机电元件 基本试验规程及测量方法DL/T 721配电网自动化系统远方终端DL/T 634远动设备及系统DL/T 645多功能电能表通信协议GB/T 14598量度继电器和保护装置DL/T 500电压监测仪使用技术条件Q/GDW 1376.1-2013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通信协议 第1部分:主站与采集终端通信协议Q/GDW 1376.2-2013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通信协议 第2部分:集中器本地通信模块接口协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第14号令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国家能源局国能安全2015 36号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总体方案国家电网运检2016 576号国家电网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配电自动化系统安全防护工作的通知国家电网运检三2017 6号国网运检部关于做好“十三五”配电自动化建设应用工作的通知DL/T 698.45电能信息采集与管理系统 第4-5部分:通信协议面向对象的数据交换协议 2.技术规范要求2.1 使用环境条件2.1.1 参比温度及参比湿度参比温度为23;参比湿度为40%60%。2.1.2 环境温度、湿度环境温度、湿度见表1。表1 工作场所环境温度和湿度分级级别环境温度湿 度使用场所范围()最大变化率min相对湿度%最大绝对湿度g/m3C15450.559529室内C225550.51010029遮蔽场所C340701.01010035户外CX待定注: CX 级别根据需要由用户和制造商协商确定。2.1.3 海拔高度a) 能在海拔04000米的范围内正常工作;b) 对于安装在海拔高度超过1000米的终端应依据标准GB/T 11022-2011第2.3.2条要求的耐压测试规定执行。2.2 电源要求2.2.1 供电方式使用交流三相四线制供电,在系统故障(三相四线供电时任断二相电)时,交流电源可供终端正常工作。2.2.2 电源技术参数指标要求a) 额定电压:AC220V/380V,允许偏差-20%+20%;b) 工作频率:50Hz,运行偏差-6%2%;c) 终端电源中断后,应保证保存各项设置值和历史记录设计不少于1年,当电源恢复正常后保存数据不丢失,内部时钟正常运行;d) 电源接地故障情况下,两相对地电压达到1.9倍的标称电压且维持4小时内,终端不应出现损坏。供电恢复正常后终端应正常工作,保存数据应无改变。2.2.3 后备电源a) 终端后备电源应采用超级电容并集成于终端内部;b) 终端后备电源充电的时间应不大于2小时;c) 终端主供电源供电不足或消失后,后备电源应自动无缝投入并维持终端及通信模块正常工作不少于3分钟,具备至少与主站通信3次(停电后立即上报停电事件)的能力;d) 超级电容免维护时间不少于8年。2.2.4 后备电源终端可具备辅助电源,主电源停电后,无间断切换至辅助电源供电,100-240V交直流自适应。2.3通信要求2.3.1通信模块与外部接口终端配置远程通信模块、本地通信模块两类通信模块,并配置以太网口、串口等外部接口。其中,两类通信模块应采用模块化可插拔设计,应满足不同厂家、相同功能模块的可互换要求。2.3.1.1远程通信模块远程通信模块与主站传输通道可采用无线公网、无线专网通信等方式,模块结构尺寸应符合附录A规定,模块接口定义应符合附录B规定。其中,采用无线公网的远程通信模块应支持五模(TD-LTE/FDD-LTE/TD-SCDMA/WCDMA/GPRS)自适应。2.3.1.2本地通信模块本地通信模块与台区智能设备传输通道可采用电力线载波、微功率无线、电力线载波/微功率无线双模通信等方式,模块结构尺寸应符合附录A规定,模块接口定义应符合附录B规定。2.3.1.3外部接口终端应至少具备两路以太网口、两路RS-485串口、两路RS-232/RS-485可切换串口、一路RS-232调试维护串口,接口位置应符合附录A规定。其中,RS-232串口、RS-485串口传输速率选用9600bps、19200bps;以太网口传输速率应支持10/100Mbps自适应。2.3.1.4通讯恢复时间设备失电重启时,终端业务通道和管理通道与主站重新建立通信的时间应小于180s。2.3.2 通信协议要求2.3.2.1终端远程通信终端远程通信应支持DL/T634.5 101、DL/T634.5 104、DL/T 698.45协议,宜支持MQTT、NETCONF RPC、HTTP等协议。2.3.2.2 终端本地通信终端本地通信应支持DL/T698.44、Modbus、DL/T 698.45、DL/T 645、Q/GDW 1376.2协议,宜支持CoAP等协议。2.4 系统及软件要求2.4.1设备管理a) 终端应支持进程管理、内存管理、文件系统、网络管理、虚拟化;b) 终端应支持支持本地/远程查询终端设备硬件信息,至少包括设备名称,硬件版本信息,设备通信接口信息,MAC地址,内存信息,存储信息;c) 终端支持本地/远程查询终端设备软件信息,至少包括操作系统(内核)、容器、APP信息,设备状态,设备启动时间,设备当前时间;d) 终端应支持设置和查询终端告警门限,至少包括CPU占用率、内存占用率、存储占用率等;e) 终端应支持系统异常信息上报,异常信息至少包括终端CPU占用率越限、内存占用率越限、内部存储空间不足、终端复位等;f) 终端应支持终端网络配置的修改和查询;g) 终端应支持监测通信网络状态,状态异常时主动尝试恢复;h) 终端运维功能宜符合附录A规定。2.4.2日志管理a) 终端日志应至少包括系统日志(用于监测设备的运行状态)、操作日志(用于记录用户所执行的所有操作记录)和安全日志(记录用户登陆、注销等活动),日志记录不可修改和删除,支持采用循环记录方式自动定期清理过期日志;b) 终端应支持查询日志的详细内容,查看备份的日志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