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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商经知真题及答案(含详细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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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商经知真题及答案(含详细解析)

2019年商经知真题一、单选题(1-42)1.甲公司于2018年3月设立登记,工商登记中载明吴太是甲公司股东之一。但因为甲公司财务人员的疏忽,公司章程中未记载吴太,且甲公司没有制备股东名册。据查,吴太履行了出资义务,且甲公司向其出具了股款收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答案】AA.应该综合各种要素来判断吴太是否具有股东资格B.只需工商登记即能证明吴太具有股东资格C.没有股东名册记载,吴太没有股东资格D.没有公司章程记载,吴太没有股东资格【解析】公司法第32条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资格存在的直接证据,但并非唯一证据,股东资格的取得应综合考虑股东与公司建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出资行为、权利享有、义务承担等多种因素而确定,故A项说法正确;工商登记具有公示公信效力,但被登记的股东如果存在类似非法或错误登记的情形时,未必能具有股东资格,B项说法过于绝对;股东名册、公司章程的记载属于证明股东资格的因素之一,但并非绝对或唯一因素,即使没有股东名册或公司章程的记载,通过其他因素综合判定,股东也可取得身份,C、D说法错误。2.张某、林某共同出资注册一家公司,张某认缴40万,林某认缴60万,出资期限为2024年,林某为公司的执行董事。2年后因为项目需要,林某催促张某尽快实缴出资,张某问林某需要多少资金,林某回复需要1000万,张某即向林某的账户汇款400万,林某以公司的名义向张某出具了股款收据。后林某将400万全部投入公司的项目运营,全部亏损。下列哪些说法正确? 【答案】AA.林某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B.张某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C.林某应当向张某返还400万D.张某转款中360万是公司的资产【解析】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张某向林某转款400万的性质,根据案情所述,张某向林某转款的意思表示基于公司项目需要而提前履行出资义务,且公司出具了股款收据,该笔款项后续用于公司的项目运营,并非林某私用,所以应认定该400万为张某与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而非张某与林某个人之间的关系。至于此400万的性质,如果公司没有进行增资的法定程序,可以分解为40万和360万两部分,其中40万为张某向公司履行的实缴出资,张某完全履行了出资义务,另外360万算作张某对公司的借款,而无论出资还是借款,此400万货币均应认定为公司的资产,B、D项错误;既然并非林某和张某个人之间的借款,所以林某无需承担返还责任,C项错误;且林某未完全履行对公司的出资义务,A项正确。3.2017年甲与乙出资设立了格罗姆公司,甲的持股比例是75%,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章程约定两股东应于2039年前缴足出资,后格罗姆公司欲吸纳丙入股,并与丙签订入股协议,约定:甲和乙应于2019年前缴足出资,此条件是丙入股格罗姆公司的必要条件。双方签字盖章,丙公司履行了出资义务,但格罗姆公司未修改公司章程。甲、乙应于什么时间缴足出资? 【答案】BA.甲、乙应于2039年前缴足出资B.甲应于2019年前缴足出资,乙于2039年前缴足出资C.甲应于2039年前缴足出资,乙于2019年前缴足出资D.甲、乙应于2019年前缴足出资【解析】丙和格罗姆公司签署的入股协议为甲和乙附加了提前履行出资的义务,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未经甲乙同意该负担的义务对甲和乙不能生效。但是,甲作为格罗姆公司的控股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如果对提前履行出资的事宜不同意,他不会违心的代表公司签署此协议,所以甲代表格罗姆公司签署此协议应认定甲对此义务的设定是知情且同意的,所以甲应按此约定于2019年完成出资。格罗姆公司和丙的增资入股协议中对乙施加的义务,乙没有同意,对乙不生效。公司法第28条第1款:“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格罗姆公司未经法定程序修订公司章程,没有改变股东依据原章程履行出资的责任,所以乙应按原公司章程中约定的2039年前完成出资,只有B项符合要求。4.甲、乙、丙、丁四人共同出资成立渝林公司,协商制定公司章程时甲未出席,乙、丙、丁一致同意且于章程中签字,乙伪造了甲的签字。公司成立后,四股东协商一致共同签署一协议,就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等事宜进行了约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答案】DA.四股东签署的协议是公司章程的一部分B.公司章程经过四分之三的股东通过,已经生效C.四股东协商一致签署的协议具有与公司章程相同的法律效力D.公司章程未经工商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解析】股东协议与公司章程是彼此独立的两份契约,其性质、适用范围、效力等均有所区别,并非包含或相同的法律关系,A、C项错误;公司法第11条:“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发起设立公司,公司章程需经全体股东协商一致才能生效,不能部分决议,B项错误;工商登记产生商事外观的效力,故未经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D项正确。5.成顺公司的股东胡某是公司的大股东和法定代表人,2018年12月,胡某召集股东会商议收购力粮公司的股权事宜,此次股东会没有通知持有公司百分之一股权的小股东郑某。胡某提议转让成顺公司的一块土地使用权给力粮公司作为受让股权的对价,在胡某操作下,股东会通过该决议并让秘书代替郑某签字,郑某知道后坚决不同意,诉至法院,该股东会决议效力如何? 【答案】BA.该股东会决议无效B.该股东会决议可撤销C.该股东会决议有效D.该股东会决议不成立【解析】根据公司法第22条第1、2款:“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5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二)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四)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五)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本案中股东会召集时应该通知而未通知小股东郑某,导致郑某没机会参会表决,且决议中郑某签字被秘书代签,此签字对郑某不生效。此情形应认定为股东会召集程序违法,属可撤销的理由,C项错误,B项正确;决议效力瑕疵具有排他性,一份决议只会认定一种瑕疵状态,通过上述分析已经确认为可撤销的瑕疵状态,而不是无效或不成立的状态,A、D项错误。6.安云公司是由蓝月公司和张三、李四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公司,蓝月公司派赵祥和王琳担任安云公司的董事。在安云公司运营期间,赵祥以王琳在安云公司决策时总不为蓝月公司着想为由,向蓝月公司报告。蓝月公司未经安云公司其他董事同意,将王琳召回,派驻胡丽作为安云公司的董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答案】DA.王琳一经召回就丧失了安云公司的董事身份B.胡丽取得了安云公司的董事身份C.赵祥和王琳应对蓝月公司尽忠实、勤勉义务D.赵祥和王琳应对安云公司尽忠实、勤勉义务【解析】根据公司法第37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王琳作为股东蓝月公司的代表出任安云公司的董事,其选举或更换都应该由安云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未经法定流程王琳的董事身份不会因蓝月公司召回而丧失,同样,胡丽也不能因蓝月公司的单方意思表示而取得安云公司董事身份,A、B项错误;赵祥、王琳经蓝月公司指派作为股东代表,出任安云公司的董事,作为安云公司的董事,自然应该对安云公司尽到忠实和勤勉义务,所以C项错误、D项正确。7.甲上市公司拟与乙公司合并,但乙公司拥有甲上市公司50万股的股票,占发行股票总额的1.5%。就此合并事宜,甲上市公司的股东张某、李某、戴某明确表示反对,并向公司主张回购其股份退出公司。下列有关说法正确的是? 【答案】BA.甲上市公司可以由董事会决议与乙公司合并收购股份事宜B.甲上市公司应当在和乙公司合并后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该股份C.甲上市公司收购乙公司股份应当采用公开集中交易的方式进行D.甲上市公司应当在回购张某、李某、戴某股份后10日内注销【解析】根据公司法第142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本案中,股份公司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或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股份公司可回购。但是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属于公司合并事宜,此行为需要股东大会经出席者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并非董事会权限,A项错误;因上述两种情况回购股份的,应在六个月内转让或注销,所以B项正确,D项错误;上市公司因本案所述情形回购股份的,需进行信息披露,并不要求公开集中交易方式,且因为合并或股东回购请求,交易相对方均为确定对象,也无法实现公开集中交易方式,所以C项错误。8.三石商贸有限公司因管理混乱经营陷入困境,于2019年3月经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瀚城律师所被指定为破产管理人。2019年5月底,经债权人会议决议,成立债权人委员会。二鸟公司与瀚城律师所接洽,准备受让三石公司全部的库存和营业事务,关于本案,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答案】CA.债权人委员会应包含一名三石公司的职工代表或工会代表B.瀚城律师所应将与二鸟公司的合作事宜事先制作财产管理或者变价方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通过C.瀚城律师所的方案未被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其可以提交给债权人委员会进行表决D.瀚城律师所在实施与二鸟公司的合作方案前,应报告债权人委员会【解析】破产法第67条:“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九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债权人委员会中应当有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工会代表,由他们代表职工权益,A项正确;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15条:“管理人处分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债务人重大财产的,应当事先制作财产管理或者变价方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管理人不得处分。管理人实施处分前,应当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提前十日书面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债权人委员会可以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要求管理人对处分行为作出相应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依据。债权人委员会认为管理人实施的处分行为不符合债权人会议通过的财产管理或变价方案的,有权要求管理人纠正。管理人拒绝纠正的,债权人委员会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岀决定。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实施的处分行为不符合债权人会议通过的财产管理或变价方案的,应当责令管理人停止处分行为。管理人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提交债权人会议重新表决通过后实施。”二鸟公司受让三石公司全部的库存和营业事务属于破产法第69条的重大资产处分,管理人需要事先制作财产管理或者变价方案并经债权人会议通过,B项正确;如果债权人会议未通过管理人的方案,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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