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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内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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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内部管理制度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内部发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堵塞税收漏洞,规范国家税务机关内部发票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及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国家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国税机关)对发票( 含收款收据,下同 )的管理,均适用本制度。第二章发票管理机构、人员、职责第三条: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以下简称各局 )的征收管理科是发票管理职能机构,必须配备 12 名专职发票管理员负责发票管理工作,并在税务所根据需要设立发票管理组或配备专职发票管理员。第四条:上级发票管理机构对下级发票管理机构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第五条:征收管理科应设立发票印制、审批、领发、检查、会计、出纳、保管等工作岗位。各岗位应把工作量大小、可实行专职或兼职,但会计和出纳不得互相兼职。第六条:发票管理机构及人员的职责一、征收管理科的发票管理职责1、贯彻执行上级税务机关发票管理的法规、制度、制定所管辖区内发票管理的具体办法;2、负责有关发票管理政策业务问题的解答。负责对基层税务所、征收、稽查科、室发票管理工作的具体指导、检查和考核。3、编制增值税专用发票( 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领购计划和普通发票的印制计划、组织领购或印制。并做好发票的收发、保管、缴销工作、及时汇总编报有关报表;4、办理印有单位名称发票的审批和付印手续。市区(不含镇海区、北仑区、开发区、大榭开发区,下同)各局应报送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发票管理部( 以下简称发票管理部)批准办理付印手续;5、设立必要的帐薄、报表,正确核算、反映和监督发票工本管理费及有关财务收支情况,收好、管好、用好发票工本管理费;6、负责发票保证金集中管理;7、负责对发票定点印刷企业的日常管理;8、有计划地组织抽查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种类的发票管理及使用情况;9、配合其他部门查处重大发票违章案件;10、审核印制、保管、领用环节的发票违章案件的处理工作;11、建立发票管理档案;12、其他有关发票管理工作。二、发票管理组人员的职责:1、负责实施发票管理制度;2、负责对税务专管员发票管理工作的指导、检查和考核;3、审查辖区内印有单位名称发票的申请报告;4、负责发票的领发、保管、审核、检查、缴绡;5、及时登记发票帐薄和编报有关发票报表;6、有计划地抽查用票人的发票使用、保管情况;7、组织、参与查处印制、保管、领用环节的发票违章案件;8、建立发票管理档案;9、其他有关发票管理工作。三、税务专管员的发票管理职责:1、负责实施发票管理制度;2、负责指导、监督、检查纳税人发票管理工作;3、初审所管业户印制印有单位名称发票、领购发票的申请报告;4、审核所管业户已用发票存根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按次核批所管业户每次领购发票数量。5、查处发票违章案件;6、其他有关发票管理工作。取消税务专管员制度的国税机关,应将上述职责分解落实到发票管理组(员) 发票发售窗口和检查科(组)。第三章发票的印制管理第七条:发票由国税机关指定的企业印制。各县 (市)局要按照“注重质量、确保安全、择优选择” 的原则,选择保密性强、制度健全、技术条件好的国有、集体印刷企业,报经上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后,作为本县(市) 发票定点印刷企业。对发票定点印刷企业实行年检年审制度。第八条:国税机关应按规定使用、保管发票监制章、票据管理专用章以及发票防伪用品。第九条:普通发票分为统一发票和印有单位名称的发票。市区的统一发票由市发票管理部统一组织印制,有关各局向市发票管理部统一领购后,审批发放。其它地区的统一发票由各县(市、区)局按照宁波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国税局)制发的票样组织印制、发放。确因税收征管需要的非全市性统一发票,由各局自行设计票样,报市国税局批准后,按上述规定组织印制、发放。第十条: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纳税态度好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可申请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第十一条:印有单位名称发票按以下程序审批、印制。1、用票单位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使用印有单位名称发票的申请,提供单位发票管理员身份证明,发票领购薄;2、税务专管员进行初审同意后,报税务发票管理组(员)复审;征收管理科审批;3、各县(市、区 )征收管理科审查批准后,通知发票定点印刷企业印制 (市区发票应报送市发票管理部批准并组织印制)。印有单位名称的发票应符合统一发票的设计规范和大小规格。第十二条:对经批准印制的发票,征管科应填开 “发票印制通知书”,责成发票定点印刷企业按通知书的有关要求印制,并统一办理有关费用的结算事项。第十三条:国税机关印制的发票,其票面内容除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条有关内容外,还在发票边框左边印明国税机关批印文号、承印时间、印刷本数、份数、联次及承印发票企业名称。在发票左上方套印形状为圆形,中间刻有“国”字样的专用标志。第四章发票保管、领发管理第十四条:发票一般应由国税机关统一保管。暂不具备统一保管条件的,印有单位名称的发票,可采取由用票单位自备专柜(库) ,税务专管员与单位发票管理员共同保管措施。第十五条:各局及各税务所必须设立发票专库,库房的安全保管措施必须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储运输安全保管暂行办法 ”的有关规定。并具备防霉、防虫、防鼠等条件。第十六条:各局必须在每年 5 月底前或 11 月 10 日前向市国税局分别编报下年度专用发票或货运发票、农业产品收购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发票领购计划。市区各局应在每年 11月 10 日前向市国税局编报下年度普通发票领购计划。市国税局 12 月 10 日前下达各局下年度发票领购计划。第十七条:市国税局根据各局上报的计划按季向各局发送专用发票、货运发票、农业产品收购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发送时间由市局发票管理部事先通知。并由各接收单位做好安置准备工作。同时,为了加强对基层的服务、简化清算手续, 对各单位应付发票货款由市局计财处直接在下拨经费中划转至市发票管理部。市区各局凭发票领购登记薄,按市国税局审定的种类、数量向市发票管理部领购普通发票。第十八条:各局应派具有防盗性能的车辆,将发票送至各税务所,并填开发票领购单。第十九条:各国税机关领购发票时,应按箱或按包检查验收。各基层税务机关在发放、使用发票前,必须有 2 名以上人员对每包发票的数量进行清点,并采取随机抽样方式,检验发票的印制质量。经核查无误后,才能发售或使用。第二十条:对不符合印制、包装质量标准的发票按以下规定处理:1、以包为单位发现的多本、少本问题,应立即将此包发票封存,并在当日逐级上报给上一级国税机关。属专用发票、货运发票、农业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废旧物资收购专用发票的,应立即汇报到市局征管处。2、以本为单位发现的缺联、少份、多份、缺号、错号、无号、白页、上下联错格等问题的,应将此本发票封存,由各县(市、区) 局、分局集中保管。属专用发票、货运发票、农业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废旧物资收购专用发票的,应按月汇总上报市局征管处。第二十一条:各局向税务所发售发票的数量,一般不超过一个半月周转量。税务分局(所)向用票单位和个人发售发票的数量,一般不超过一个月的用量。第二十二条:向用票单位和个人发售发票必须按以下程序办理。1、用票单位和个人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领购发票申请,提供单位发票管理员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货运发票、农业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和废旧物资收购专用发票的,应同时提供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认定专章的税务登记证件 ) 和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2、税务专管员初审后,报分局征收管理科或各县( 市、区)局税务所批准,并发给发票领购薄,根据其经营方式、经营范围、财务及发票管理制度建立执行情况和纳税态度,核准使用发票种类和购票方式。但不得批购超越其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的发票。3、税务专管员按次核定用票单位和个人的每次购买数量。对实行交旧换新或验旧换新的用票单位和个人,税务专管员必须先审已用发票存根后核批发票。4、用票单位和个人必须由发票管理员持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和发票领购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按核准的种类、数量、购票方式向国税机关设立的发票发售点购买发票,并除一次购票量在 20 本以上外,必须当场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点清发票份数。第二十三条:发票发售部门向用票单位和个人发售发票时,应认真审核,严格按核准的种类、数量发售发票。并及时在发票领购薄、发票发售分户帐、分类日记帐上登记。对未办妥审批手续的,不得发放发票。第二十四条:国税机关对外市、县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普通发票的,应责成用票人提供税务登记证件,所在地国税机关签发的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和外来经营户申购发票报告表(一式二份,一份作为售票附件,一份为缴销发票清单),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根据所领购发票的限额、数量按规定缴纳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按期缴销发票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发票的,责令保证人或以保证金缴纳罚款,并提请用票人所在地国税机关追缴发票。国税机关收取保证金应当开具收据。第二十五条:各县(市、区)局只能向辖区内税务所发售发票。税务分局( 所)只能对所管用票单位和个人审批发售发票。税务专管员只能对所管纳税人审批购领发票。第二十六条:国税机关进行税收征管使用发票限于窗口开票人员、集贸市场开票人员。领用时,按规定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上述人员原则上限于使用国家税务局通用发票,农产品交易市场专用发票。使用其他发票的,需经各局批准。对经国税机关委托的代征人领购发票的手续,比照对用票单位领购发票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五章发票使用、缴销管理第二十七条:国税机关应责成用票单位和个人在使用发票前,检查每本发票是否缺号、错号、重号、无号、缺联、少份、多份等印刷、装订错误,经核对无误后方可启用;使用时,按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第二十八条:国税机关窗口开票时,应责成受票人提供居民身份证、填开发票申请单(一式三份,一份作开票附件,一份作付款附件,一份作发票统计联附件,下同) 及其他有关证明,方可开票。并在发票上加盖国税机关发票专用章。对应税的项目,一律先征税后开票, 并在发票上注明税票号码,已征税额;在税票上注明相应的发票字轨号码。属于免税的,应在所开发票上加盖“免税” 戳记。同时,及时登记窗口开票情况登记薄。第二十九条:国税机关为代为保管用票人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发票时,应责成其提供“发票领购薄”、 “填开发票申请单” 。原则上先征税后开票,并在发票存根联上注明税票号码、已征税额。在税票上注明发票字轨号码。并及时登入发票使用情况登记薄。第三十条:对用票人因发生转业、改组、分设、合并、联营、迁移、破产、歇业、停业、变更名称、更换法人代表和单位发票管理员、改变隶属国税机关以及发票换版等情况,主管国税机关认为需要进行发票清理,结清税款、缴绡票证和发票领购薄的,由管户税务专管员和税务发票管理员共同办理有关清缴手续,并监督用票单位办理单位发票管理员的交接手续。用票单位上交的空白发票和税务机关结存的需销毁的空白发票,一律由各局集中监毁。销毁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报市国税局批准。第六章发票交接管理第三十一条:税务发票管理员调离原岗位,应按下列程序办理交接手续:1、清点所管的库存发票和缴回的发票存根;2、核对所发放尚未销号的发票;3、清点、装订需要移交的有关帐表、资料、印鉴和物品;4、填写移交清单(一式三份,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各执一份)和移交事项说明。移交工作由上级主管人员负责监督,如发现移交的物品不符,上级有关主管人员应责成移交人限期查明,待查明相符后,方可办理移交手续。第三十二条:税务专管员及其他领有发票的税务人员如调离原工作岗位,应清点已领或已发未缴销的发票,连同有关资料办理移交手续。移交手续比照对税务发票管理员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三条:未按规定办清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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