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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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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题管理办法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 加强和完善全国教育科学 规划课题的管理,促进教育科学研究的繁荣和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教育学科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设立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是为了搭建教育科学研究的平台,引领教育科学研究的发展方向,凝聚科研力量,体现国家和社会的需求。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研究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坚持“ 三个代表” 的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和“ 百花齐放、百家争鸣” 的方针, 继承发展,开拓创新,繁荣和发展教育科学,为教育改革和发展实践服务,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和提高教育质量服务,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创新型国家做贡献。第三条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面向全国,坚持导向,突出重点,公平竞争,择优立项,确保质量。第四条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实行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重点管理与一般管理相结合,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信用手段相结合,明确相关各方的责权利。第二章 组 织第五条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由教育部组建,领导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工作,制订五年规划、年度课题指南和课题管理办法, 审批重点课题,审查一般课题和专项课题,领导重大学术交流活动和重要科研成果的宣传推广工作,促进教育科研事业的和谐发展。第六条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的职能部门和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组织规划制订和实施、组织课题评审立项、负责课题日常管理、组织学术交流、组织 成果评奖、推广科研成果等。第七条 建立评审专家库,按学科划分建立学科规划组,其成员由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聘任。学科规划组的主要职责是制订学科发展规划和课题指南、评审年度课题、鉴定课题成果、提供学术指导和专业咨询。第三章 课题类别和选题第八条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每五年发布一次,通常在每个五年计划实施的第一年第一季度向全国公布;规划执行期间,每年发布年度课题指南并组织课题的申报和评审工作。第九条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设立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学重大课题、重点课题、一般课题、青年基金课题;设立教育部重点课题、教育部青年专项课题、教育部规划课题,以及国防军事教育学科和其他部委重点课题。第十条 国家教育决策部门急需研究的重要课题,以教育部特别委托的方式,经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负责人审定后单独立项为教育部重点课题。第十一条 为支持地方教育科研的 发展,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设立单位资助的教育部规划课题,其研究经费由申请者单位负责,其申报选题与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资助课题的要求相同。第十二条 为支持部门和行业教育科研的发展,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设立专项资助的教育部重点或规划课题,其研究经费由相关部委、教育部司局或直属单位负责,面向全国公开发布,其申报、选题 与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资助课题的要求相同。第十三条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的选题,要以我国教育改革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为主攻方向,突出应用研究,注重基础理论研究,鼓励新兴、交叉、边缘学科研究和跨学科的综合研究,支持成果开发与推广研究。要力求居于学科前沿,具有原创性或开拓性,避免低水平重复。第四章 申 报第十四条 申请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负责人应符合以下条件:1.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不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须有两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书面推荐。3.必须能够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课题的实施。不能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的,不得申请。4.申请人同时只能申报一个课题。以往承担的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必须按规定结题,未结题者不能申报。5.国家重大课题、国家重点课题的申请人必须有主持并完成过省部级以上教育科研课题的经历。6.青年课题的申请人和课题组成员年龄均不得超过 40 周岁(以申报截止日期 为准 )。第十五条 每年度课题申报自申报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课题申报受理期限一般为二个月。申请人可从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网站下载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学重大(重点)课题招标申请·评审书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申请·评审书和全国教育科学规划专项课题申请· 评审书 (以下简 称“ 申请书”)及有关材料。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根据课题指南和课题申请书的要求,认真、如实填写申请书,并送所在单位审核。申请人所在单位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并承诺提供研究条件和承担课题管理职能及信誉保证。在规定日期内,教育部各司局、部直属单位、部属高校将本单位审查合格的申请书集中报送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其他单位的申请书送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相应主管机构,由其签署意见后集中报送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受理个人和除教育部司局、直属单位、直属高校外其他单位直接报送的课题申请书。第十七条 申请有经费资助的课题或申请单位资助的规划课题,申 报时应予明确。申请单位资助规划课题的,须出具课题所需研究经费有保障的证明材料。第十八条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受理课题申报的同时,提供必要的课题申请资料。第五章 评 审第十九条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制。每次随机抽取部分学科规划组成员组成课题评审组进行课题评审,也可根据实际需要特聘专家参与课题评审。凡申请课题的学科规划组成员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参加当次课题评审工作。国家重大课题、国家重点课题实行公开招标制度。国家一般课题、国家青年基金课题、教育部重点课题、教育部青年专项课题和教育部规划课题采用会议评审方式。第二十条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的领导下, 负责课题评审的组织工作。第二十一条 课题评审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学科规划组须有应到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出席方能进行评审和投票,出席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投票同意的课题方能通过初评,获三分之二多数票(含三分之二)的课题才有资格立项。招标课题的评审程序为:1.开标。由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主持,在投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后开标。2.审阅投标文件。评审专家独立审读课题论证等相关文件。3.论证、质询与评议。投标者进行课题论证陈述,评审专家对课题论证进行质询并听取答辨,在此基础上对投标者进行综合评议。4.评审投票。评审专家对投标申请进行投票。5.获得投票通过的拟立项课题报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审批立项。重点课题的会议评审程序为:1.资格审查和分类。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本办法第十四条和申请书的要求进行审查,合格者进入初评。2.活页匿名初评。评审专家依据统一制订的评审指标,对通过资格审查的课题活页论证部分进行匿名初评,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初评分值高低选出拟立项课题数 23 倍的课题申请书进入会议综合评审。3.会议综合评审。对进入综合评审的课题,在认真审定课题论证的基础上,评审专家以计名投票方式产生本组拟立项课题。对综合评审通过的拟立项课题,由评审专家填写建议意见,由评审组长签署评审结果。4.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组通过的拟立项课题进行审核、汇总和综合平衡,并提出课题经费资助方案,报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审批。第二十二条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对拟立项课题和资助金额行使最终审批权。其中对拟列入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的各类课题,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需进行投票。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成员出席,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投票方为有效,出席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为通过。立项课题报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办公室备案。第二十三条 解放军 系统重点课题的申报与评审,由全军军事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参照本办法自行组织进行。评审通过确定立项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和教育部重点课题须报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和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审批。第二十四条 单位资助的教育部 规划课题,其初评由省级(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教育科学规划管理部门负责,评审结果由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并报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专项资助的教育部重点或规划课题,其初评由全国教育科学规划相关学科规划组和资助单位共同负责,评审结果由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并报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第二十五条 评审组专家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评审纪律:1.不得以任何理由查询或透露课题论证活页的相关背景材料;2.会议评审情况应予保密。评审结果正式公布前,不得对外泄露;3.不得收受礼金或礼品。第六章 经 费第二十六条 课题负责 人接到资助课题立项通知后,填写回执,并按批准的资助金额编制开支计划,在规定时间内寄回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否则按自动放弃课题处理。第二十七条 课题资 助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每个课题均预留 20%的资助经费,待课题完成经鉴定进入结题验收阶段时拨付。第二十八条 课题资 助经费使用范围限于资料费、数据采集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印刷费、出版费、管理费。1.资料费: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及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费。2.数据采集费: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3.差旅费:国内调研活动交通费、食宿费及其他费用。4.会议费: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所召开小型会议的费用。5国际合作与交流费:赴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调研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他费用。6.设备费:购置或租赁使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7.专家咨询费: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咨询费不得支付给课题组成员及课题管理的相关人员。咨询费的支出总额,国家重大课题一般不得超过课题资助额的 5%,其他课题不得超过课题资助额的 10%。8.劳务费:支付给直接参与课题研究的在校研究生和其他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的支出总额,国家重大课题不得超过课题资助额的 5%,其他课题不得超过课题资助额的 10%。9.印刷费:课题研究成果的打印费、印刷费和誊写费等。10.管理费: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为组织和支持课题研究而支出的费用。管理费的支出总额,国家重大课题每项不超过 5000元;其他课题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 3%。严禁超额提取和重复提取。第二十九条 在财务 制度和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由课题负责人按计划自主支配课题资助经费。课题经费有结余的应退回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对课题资助经费实施具体管理,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行使监督、检查职责。第三十条 课题进行中和完成后, 课题负责人和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应按规定分别报送经费使用报表和如实编制课题资助经费决算表。第三十一条 对不按规定按时报送研究进度报告和经费使用报表的课题,将缓拨课题经费;对课题负责人因工作调动、出国、生病、死亡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研究而被撤销或中止的课题,将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对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或自行中止研究工作的课题,将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出的全部款项。对按规定予以撤销的课题,追回已拨经费。课题负责人无法赔偿的,由作出信誉保证的所在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三十二条 申请单位资助规划课题的需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出具经费到位证明或经费保障证明,课题才可以进入评审程序,通过评审的方可被批准立项。其经费的筹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并由出资单位或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参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第七章 课题管理第三十三条 全国教育科学 规划课题实行分级管理。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部课题负有管理职责,并指导委托机构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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