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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如何正确看待涉税举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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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如何正确看待涉税举报问题

如何正确看待涉税举报问题?一、 税收征管法第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纳税人可以采用书信、口头、电话等形式检举;可以实名,也可以匿名,税务机关都会受理。实名举报和匿名举报均可受理,鼓励举报人尽可能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和税务违法事实证据。二、举报有涉税举报动机:1.以维护国家利益为目的;2.以打击同行业竞争对手为目的;3.有经济纠纷、以挟私报复为目的;4.以索要奖励为目的;5.因受不合理、不合法的待遇感到不公平而举报。三、对举报人的保护1,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检举材料。2,严禁泄露检举人的姓名、身份、单位、地址、联系方式等情况;严禁将检举情况透露给被检举人及与案件查处无关的人员。3,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检举信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检举人的有关信息;对匿名的检举书信及材料,除特殊情况以外,不得鉴定笔迹。4,宣传报道和奖励检举有功人员,未经检举人书面同意,不得公开检举人的姓名、身份、单位、地址、联系方式等情况。四、关于举报奖励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为国家挽回或者减少损失的,对举报的有功人员,按其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令第 18 号第六条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经税务机关立案查实处理并依法将税款收缴入库后,根据本案检举时效、检举材料中提供的线索和证据详实程度、检举内容与查实内容相符程度以及收缴入库的税款数额,按照以下标准对本案检举人计发奖金:(一)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 1 亿元以上的,给予 10 万元以下的奖金;(六)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 100 万元以下的,给予 5000 元以下的奖金。五、涉税举报不予奖励的情形:(一)匿名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或者检举人无法证实其真实身份的;(二)检举人不能提供税收违法行为线索,或者采取盗窃、欺诈或者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手段获取税收违法行为证据的;(三)检举内容含糊不清、缺乏事实根据的;(四)检举人提供的线索与税务机关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无关的;(五)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已经发现或者正在查处的;(六)有税收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在被检举前已经向税务机关报告其税收违法行为的;(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获取信息用以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八)检举人从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处获取税收违法行为信息检举的;(九)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情形。单位法人代表、财务人员;税务人员、审计人员举报不予奖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法定代表人自报本企业偷税问题不予奖励的批复国税函2000414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企业法人代表举报本企业偷税不应给予举报奖励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直接责任人员对本企业偷税行为应当依法承担责任,他们主动向税务机关报告本企业偷税问题的行为,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规定的奖励范围。六、目前涉税举报案件的新趋势一是举报数量不断攀升,举报内容集中化二是举报形式多样化三是多头举报时有发生七、税务机关涉税举报查处的难点一是举报案件立案难。二是违规使用发票问题查处难。三是对举报无证户案件的管理难。四是稽查案件执行难。八、案例一:广州小伙不满举报奖 5元怒告税务回应:依贡献大小2011 年 09 月 04日来源:中国广播网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广州市民林荣达一次他在坐汽车出行时,发现花都汽车客运站开具的发票没有加盖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林荣达随后向花都区地方税务局举报,税务局在核实情况、确认汽车客运站违法之后,向林荣达出具了名为“税收违法举报案件检查情况书面告知书”以及举报税务违法的领奖通知书。这两份材料,一是告知林荣达,地税局已对花都汽车客运站进行处罚五百元,二是通知他到地税局领取五元的奖励金。而林荣达认为,自己打车去税务局举报、邮寄挂号信的费用都不止 5 块钱,地税局奖励太少,而针对汽车公司税务违法,税务局又滥用裁量权,处罚太轻。因此他决定将花都地税局告上法庭,但花都地税局的辩护人表示,地税局都是依法、按照有关工作程序作出处罚和奖励举报人的决定的,根据贡献的大小,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审批后,算出的奖励金额就只有 5 元钱。一审林荣达败诉。10 月 12 日,广州中院二审判决,举报奖励本是税务部门提出并倡导,目的是为了监督各种应税行为,却仅奖励 5 元如此奖励无法起到鼓励举报的积极示范作用。法院最后判决花都区地税局撤销已作出的奖励决定,并在 60 日内重新作出奖励决定。12 月 6 日,林荣达收到了花都地税局重新发来的“领奖通知书” 。这次,奖金额提高到了 50 元。九、案例二:以举报偷税漏税为名勒索财物 辽宁一职校校长被公诉2009-2-26 中国法院网因为报销费用问题产生矛盾,以举报偷税漏税为名进行敲诈,辽宁省鞍山市一职业学校校长因敲诈勒索被公诉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被告人在辽宁省鞍山市代理销售一家具有限责任公司家具期间,因报销 2800 元广告费用的问题对该公司产生不满,后被告人王成东于 2007 年11 月至 2008 年 1 月间,以传真、电话、短信的方式,谎称其同学在国家税务总局,以向国家税务总局举报公司偷漏税情况为由,向该公司索要人民币50 万元及全木家具一套,2007 年 12 月 28日,该公司总经理在辽宁省辽阳市交付被告人人民币 10 万元。2008 年 1 月 3 日被告人王成东再次以上述理由向公司进行敲诈,后被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要挟的手段,强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十、案例三:青岛“发票举报族”引争议 不开发票举报索奖金青岛市地税局近日连续接到三帮“举报专业户”的 10 起举报,目前已根据这些线索查实 5 起偷税案,追回税款及滞纳金 115.6万元。按规定,这些“举报专业户”可得到近 2 万元奖励。据地税局稽查局工作人员介绍,这三帮“专业户”一般由 57 人组成,多数为无业人员,其中有一帮以聋哑人为主。他们购置了照相机、录音机等设备,前来举报时非常关心“奖金问题” ,有的直言不讳地说:“我们就想吃这碗饭。” 地税局工作人员称,待追回的税款全部入库后,将及时给这些人兑现奖金。举报者小额消费,消费结束后,以种种理由干扰商家开具发票并向商家索要收据,之后到税务部门进行发票举报.“我要了发票没用,你给我开张收据就行了。 ”如果再遇到这样说话的顾客,商家可要当心了!奖励制度催生举报族山东省地方税务系统发票违法行为举报和查处奖惩管理暂行办法 ,经查实,每案奖励的最低金额不低于 200 元,最高不高于 10000 元,这种举报是否涉嫌违法犯罪?据青岛市地税局的工作人员介绍,这些举报人根据现行发票举报查处和奖励的有关规定,只要纳税人给消费者不开发票只开收据就属于发票违法行为,消费者就有权举报。青岛市地税局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杜绝这类举报,首先要完善发票举报查处证据制度,规范有关证据的收集、保存、认定程序和标准,督促纳税人及时妥善保存已经开具发票的证据,以便税务机关对被举报发票行为的性质进行正确认定,更重要的是,纳税人要增强主动开具发票的意识,从根源上杜绝非善意举报的现象。十一、案例四:男子举报逃税获 1 元钱巨奖 国税局称符合规定2011 年消费者任乐亮在洛阳一家电脑城购买了 200 元的电脑椅,索要发票时被拒绝。5 月 18 日,他到西工区国税局举报。6 月 3 日,执法部门对被举报对象做出行政处罚决定,限期开具发票,并罚款 100 元。随后,老任收到执法部门寄来的领奖通知书,他因此收到 1 元钱的举报奖。任乐亮决定,将西工区国税局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撤销奖励决定,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奖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50 元。西工区法院行政庭开庭审理此案。被告代理律师则辩称,西工区国税局下达的“洛西国税举奖【2011】2 号”奖励决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存在违法事项。洛阳市国家税务局 2006年 9 月 25 日的具体规定已经作废,没有法律效力了,当然无从参照执行。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奖励规定,对于 100 万元以下收缴入库税款额,给予检举人 5000 元以下奖金,1 元当然是在5000 元以下这个标准内,作为执法单位,国税局有这样的自由裁量权。那么 1 元的奖励是如何算出来的呢?被告方解释,依照 100万元与 5000 元的对应关系,他们对商家处罚为 100 元,原告应得奖励为 0.5 元,所以 1 元奖励并不违法违规。经过两个多小时庭审,法庭审理认为,西工区国税局所下达的行政决定书的 1 元举报奖励的确不合情理,但是程序合法,遂驳回原告任乐亮的起诉,案件审理费 50元由原告承担。对此,任乐亮表示,将提起上诉。-十二、案例五:涉税举报也有骗局 凑巧蒙上哪个企业就能领奖金2007-11-23 浙江在线浙江日报开化县国税局监察室收到一封信属实名举报,某灯管企业有虚开增值税发票大肆偷逃国家税款事实,并且留下了联系电话和地址。稽查局人员举报人联系核实,这是一场以骗取举报奖金为目的的骗局。举报人以和被举报企业有过生意往来的外地业务员的名义,虚构被举报企业种种偷税手段,并留下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如果凑巧蒙上哪个企业真的有偷税的事实,那他就可以名正言顺领取举报奖金了。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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