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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为本的虚拟货币反洗钱监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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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为本的虚拟货币反洗钱监管研究

风险为本的虚拟货币反洗钱监管研究 刘俊奇 安英俭 于洋 辽宁大学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 摘 要: 随着电子商务和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发展, 虚拟货币迅速发展起来, 尤其是 2009年比特币的出现, 使得虚拟货币具备了匿名性、无国界性、去中心化、不可撤销性及交易迅速等特点, 成为潜在的洗钱高发领域。由于虚拟货币跨越了国界, 并在不同机构之间进行操作, 使其监管难度增加, 在研究虚拟货币反洗钱监管时, 需要遵照风险为本的原则, 识别和评估其存在的洗钱风险, 确定监管的重点和方式方法, 在鼓励金融创新的同时有效控制洗钱风险。关键词: 虚拟货币; 洗钱风险; 监管; 作者简介:刘俊奇 (1962-) , 男, 辽宁铁岭人, 经济学博士, 辽宁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主要研究方向为国际金融衍生市场、各国金融体制比较、反洗钱机制建设, 在投资研究、农村金融研究、China Today、Beijing Review等国内外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数十篇, 并出版了国际金融衍生市场:工具与运用、二十一世纪中国金融体系发展模式等, 多篇用英文发表的论文被收入国际三大检索;作者简介:安英俭 (1984-) , 女, 辽宁绥中人, 辽宁大学经济学院金融学在读博士研究生, 中级经济师, 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 主要研究方向为我国反洗钱机制建设、中国跨境洗钱问题研究, 在上海金融、新金融、金融时报、征信、当代金融家上发表过多篇文章;作者简介:于洋 (1982-) , 男, 中级经济师, 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收稿日期:2017-09-08Received: 2017-09-08一、虚拟货币体系参与者风险分析(一) 虚拟货币参与者分类虚拟货币发展演变速度很快, 目前还没有统一的定义, 根据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的定义, 虚拟货币是一种可以以数字形式交易、具有交易媒介和 (或) 计价单位及 (或) 价值存储功能, 但在任何法域不具有法定货币地位的数字形式的价值。虚拟货币体系中的参与者可以分为发行方、中介方和使用方三类。发行方是指发行虚拟货币并将其投入流通的个人或机构, 与实体货币的中央银行类似。通常虚拟货币的发行方也是其管理者, 对虚拟货币的获取与使用做出规定与限制。但也有一些虚拟货币没有具体的发行方与管理者。中介方指提供虚拟货币的存取、兑换、转账、支付、清算、交易等各类中介服务的个人或机构, 与实体货币的各类金融机构与支付机构类似。中介方可以隶属于发行方, 也可以独立运营。随着虚拟货币使用范围的扩大, 中介方的成员构成和提供的服务也越来越复杂。使用方是指获得、持有并使用虚拟货币的个人或机构。多数用户通过各种途径获取虚拟货币, 并使用其购买商品和服务、支付各种款项, 也有的使用者储存、交易虚拟货币, 实现资产的保值或增值。相应的商户接受虚拟货币, 卖出商品或服务, 这种商品和服务多数也是虚拟类的。还有一些机构提供这些虚拟商品或服务交易的平台, 通常也是网络上的虚拟平台, 只接受各类虚拟货币作为支付手段。这些商户和网络平台可以隶属于发行方、中介方、也可以独立运营。(二) 虚拟货币参与方洗钱风险分析及评估从以上各参与者的所处的地位来看, 中介方处于虚拟货币流通的关键环节, 风险最高, 特别是那些能够连接法定货币金融体系、支付体系的中介机构, 最容易被利用实行资金的清洗和转移。虚拟货币的发行方是虚拟货币产生的源头, 通常也对其进行管理并提供兑换、购买、支付等服务, 因此也具备被利用参与洗钱的可能。此外, 接受虚拟货币的网络购物平台同样具有一定的风险, 也应密切关注。对虚拟货币中介方的风险评估可以从其涉及的虚拟货币的类型、业务种类与本身的风险防范措施三个方面进行。一是涉及虚拟货币的种类。许多网络平台上都同时交易多种虚拟货币, 如比特币交易网, 除了可以交易比特币 (BTC) 之外, 还可以交易莱特币 (LTC) 、元宝币等。因此可以根据该中介方支持的虚拟货币种类以及其中每一种虚拟货币的风险对其进行评估。同时涉及多种高风险虚拟货币的中介方洗钱风险较高。二是虚拟货币的业务规模和范围。业务规模可以统计其交易的虚拟货币的额度、频率, 用户的数量、地域以及对接的实体金融机构、境外机构情况等。业务既包括平台本身的业务也包括平台。业务范围可以考虑其是只支持基本的转账、支付服务, 还是支持存取、兑换、交易等高风险业务;是只作为第三方平台参与, 还是本身也作为交易对手方参与等。三是机构本身的风险防范措施, 如是否实行实名注册制度, 是否登记详细的客户身份信息, 能否有效识别客户身份, 能否保存客户交易记录, 是否对大额交易进行限制, 是否进行异常交易的监测与上报等。二、虚拟货币的分类与风险分析虚拟货币种类繁多, 功能和使用范围各异, 因此应考虑其特点以及存在的洗钱风险进行分类。(一) 封闭式、半开放式与开放式根据虚拟货币与实体货币是否可兑换以及虚拟货币能否在不同账户间转移这两种属性可以将虚拟货币分为封闭式、半开放式与开放式三类。封闭式虚拟货币与实体货币之间不存在任何方式的兑换, 既不可能将实体货币兑换为虚拟货币, 也不可能将虚拟货币兑换为实体货币。这种虚拟货币的使用只局限于发行方规定的某些领域, 如在线游戏、社区等, 其获得一般是由发行方赠送或奖励, 购买的完全是虚拟的产品和服务。半开放式虚拟货币是指该虚拟货币可以与实体货币之间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兑换, 但这种兑换只能在使用方与发行方之间。兑换分单向与双向。单向兑换指虚拟货币可以由实体货币兑换而得, 但不能逆向换回实体货币。双向兑换是指既可以将实体货币兑换为虚拟货币, 也可以将虚拟货币兑换为实体货币。开放式的虚拟货币指的是该虚拟货币可以与实体货币之间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兑换, 且不局限于使用方与发行方之间。使用者可以寻求中介方来提供兑换的服务, 也可以互相之间进行买卖。例如某一使用者将虚拟货币转给另一使用者, 同时收取对方支付的实体货币。由此可见半开放式虚拟货币与开放式虚拟货币区别的实质在于开放式虚拟货币可以从一个账户转移到发行方以外的另一个账户。因此, 即使根据发行方设立的条款或政府的有关规定, 该虚拟货币是不可兑换的, 也会有一种“黑市”来提供将其兑换成实体货币的服务。实际上很多发行方允许使用者在不干扰虚拟货币正常流通的前提下进行买卖。对于没有发行方的虚拟货币而言, 这种转账和买卖行为更是普遍存在。虚拟货币的兑换还包括兑换成另一种虚拟货币。一种虚拟货币可能无法直接兑换为实体货币, 但可以兑换成另一种虚拟货币, 再由另一种虚拟货币兑换成实体货币。因此对虚拟货币的分类应当考虑这种间接兑换的情况。(二) 集中式与非集中式根据虚拟货币是否具有集中的管理者可以将其划分为集中式与非集中式两类。集中式的虚拟货币是指其具有一个集中的管理者, 通常就是虚拟货币的发行方。该发行方发行虚拟货币, 建立相关管理条款, 提供计算机系统为用户注册, 建立账户, 记录交易信息, 并有权赎回虚拟货币。集中式的虚拟货币出现较早, 也比较常见, 如 Q 币、自由储备美元或欧元 (Liberty Reserve dollars/euros) (已取缔) 、魔兽世界金币 (World of Warcraft gold) 等。非集中式的虚拟货币不具有这种单一的管理者, 也没有一个特定的发行方, 没有人对其使用及流通行为进行规定或监督。非集中式的虚拟货币近年来发展较快, 如比特币 (Bitcoin) 、莱特币 (Lite Coin) 、瑞波币 (Ripple) 等。非集中式的虚拟货币一般采取加密的方式控制其转账的安全性与完整性, 这种控制是分散的, 转账是直接点对点的。所有封闭式、半开放式的虚拟货币都是集中式的, 而开放的虚拟货币则既可能是集中式的也可能是非集中式的。反过来说, 集中式虚拟货币的开放程度存在各种类型, 而非集中式的虚拟货币都是开放式的。(三) 风险综合评估利用虚拟货币洗钱都会涉及其与实体货币之间的兑换, 犯罪分子最终只有将虚拟货币兑换为实体货币才算真正完成了洗钱过程。开放式的虚拟货币由于可以自由兑换为实体货币, 洗钱风险最高。开放式的虚拟货币还可以实现在不同账户之间方便的转移, 甚至是跨地区, 跨国家的转账或汇款, 更有利于资金清洗。半开放式的虚拟货币, 由于其兑换都是通过发行方进行, 便于控制和管理, 且不可以转账, 转移资金有一定的难度, 因此洗钱风险相对不高, 其中可以双向兑换的虚拟货币洗钱风险又高于只能单向兑换的虚拟货币。而封闭式的虚拟货币目前来看难以被用来完成洗钱, 需要警惕的是表面上封闭, 私下有渠道可交易的情况。因此, 虚拟货币越开放, 即越是可以自由兑换为实体货币并转移, 其洗钱风险程度就越高。非集中式的虚拟货币一般都不要求或不能提供严格的客户身份识别, 使用者多数是匿名的, 许多交易平台也并不保留用户的交易记录, 因此非集中式的虚拟货币洗钱风险较高。非集中式的虚拟货币普遍采取加密技术保证交易各方的安全性和私密性, 但也使交易记录难以和现实世界的身份联系在一起, 还原、追溯、监测交易和识别可疑活动受到较大的限制。而集中式的虚拟货币由于有专门的管理方, 可以对使用者的身份进行识别, 并记录账户信息及交易记录, 因此集中式的虚拟货币洗钱风险要低于非集中式的虚拟货币。综上, 虚拟货币的洗钱风险可以分类如下:三、国内外虚拟货币反洗钱监管现状(一) 国外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情况美国目前主要对从事转账业务的虚拟货币兑换商和经营商进行监管, 监管要求包括注册、客户身份识别、交易记录留存和报告。监管对象包括不设立在美国, 但主体业务在美国的国外可兑换虚拟货币交易机构, 但不包括不涉及货币转移的可兑换虚拟货币的用户。除了联邦法规, 美国的很多州也在研究如何将现有的反洗钱和反恐怖主义融资和审慎监管制度应用到虚拟货币的监管上。例如, 纽约金融服务部 (NYFSD) 已经宣布, 即将出台规定要求从事虚拟货币经营需要获得“电子牌照” (bit lisence) , 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主义融资义务, 包括客户身份识别、资本要求和投资准则。加拿大于 2014 年 6 月修改了对个人和机构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的反洗钱立法, 对其规定的义务范围与现有货币服务业务相似, 包括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保存、内控合规以及大额和可疑交易报送等。英国政府于 2015 年 3 月宣布将数字货币兑换纳入到反洗钱监管中。英国国家打击犯罪局 (NCA) 正主导一个由多部门组成的机构, 该机构对非法使用虚拟货币造成的威胁进行评估和应急响应, 机构成员包括:皇家检察署、英国税务海关总署、伦敦警方, 英国财政部、英国央行、金融监管局、内政部和都市警察署。欧洲中央银行 (EBA) 2014 年 6 月 4 日发布了对虚拟货币的专项研究, 分析了在缺乏监管的情况下, 这些新产品可能产生的风险。欧洲央行建议各国金融机构在购买、持有、出售虚拟货币时能知晓和识别风险。欧洲央行同样建议欧盟立法者将虚拟货币兑换看作是符合欧盟反洗钱指导意见中反洗钱和反恐怖主义融资要求的“特许经营机构”。法国审慎监管与处置局 (ACPR) 2014 年 1 月 29 日发布声明, 强调从事虚拟货币兑换法定货币业务的机构属于第三方金融中介机构, 这些机构的经营行为应得到该局的授权并符合反洗钱和反恐怖主义融资的要求。2014 年 6 月, 法国金融情报中心、打击资金非法流动及反洗钱情报机构 (TRACFIN) 公布了报告:“虚拟货币监管:防范虚拟货币用于欺诈和洗钱行为”, 该报告旨在制定防范虚拟货币欺诈和洗钱的工作框架。德国联邦金融监督局承认比特币为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金融工具, 但不能作为法定货币。在德国通过网络平台交易比特币的经营活动需要获得联邦金融监督局的授权, 并通过分析技术和合同执行的交易细节确定授权的需求。已经获得金融工具交易许可的银行和金融机构无需进一步的许可即可从事比特币交易, 但这些情况下的授权机构同样也是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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