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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司法局保留的行政职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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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司法局保留的行政职权事项

市司法局保留的行政职权事项职权名称序号职权类型职权编码 项目 子项 职权依据 备注1 行政处罚 10020001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等行为的处罚【部 门 规 章 】基 层 法 律 服 务 工 作 者 管 理 办 法 (2000 年 司 法 部 令 第 60 号 )第 五 十 五 条 基 层 法 律 服 务 工 作 者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由 所 在 地 的 县 级 司 法 行 政 机 关 予 以 警告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并 由 地 级 司 法 行 政 机 关 处 以 违 法 所 得 三倍 以 下 的 罚 款 ,但 罚 款 数 额 最 高 不 超 过 三 万 元 :(一 )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二 )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离任不满二年内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代理人的。 (三 )冒用律师名义执业 的。 (四 )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 (五 )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六 )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 (七 )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 (八 )在同一诉讼 、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九 )不遵守与当事人 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十 )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 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 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 一 )故意泄露当事人的商 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十 二 )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 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 执法人员 ,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 (十 三 )私自接受委托承 办法律事 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十 四 )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十 五 )违 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 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 (十 六 )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 (十 七 )伪造、 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 匿、 毁灭证据的。 (十 八 )向 有 关 司 法 人 员 、仲 裁 人 员 或 者 行政 执 法 人 员 行 贿 ,或 者 指 使 、诱 导 委 托 人 向 其 行 贿 的 。(十 九 )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 对基层法律服 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 的同时, 应当责令其改正。2 行政处罚 10020002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超越业务范围或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部 门 规 章 】基 层 法 律 服 务 所 管 理 办 法 (2000 年 司 法 部 令 第 59 号 )第 四 十 二 条 基 层 法 律 服 务 所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由 住 所 地 县 级 司 法 行 政 机 关 予 以 警 告 ;有违 法 所 得 的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并 由 地 级 司 法 行 政 机 关 处 以 违 法 所 得 三 倍 以序号职权类型职权编码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备注项目 子 项费标准,自立名目乱收费等行为的处罚下 的 罚 款 ,但 罚 款 数 额 最 高 不 得 超 过 三 万 元 :(一 )超越业务范围的。 (二 )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名目乱收 费的。 (三 )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四 )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书的。 (五 )未经核准登记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或者设立业务接待站(点)的。 (六 )不按 规定接受年度检查 ,采用弄虚作假手段 骗取通过年度检查的。 (七 )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 (八 )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 (九 )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十 )内部管理混乱,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 (十 一 )法律、法 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3 行政处罚 10020003对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处罚【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2003 年 国务院令第 385 号)第二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个月以上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2006 年)第三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4 行政处罚 10020004对律师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或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索要、收取财 物及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2003 年 国务院令第 385 号)第二十八条 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 予个月以上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一)无正当理由拒 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有前款第(二)项违法行为的,由司法行政部 门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可以并 处所收财物价值倍以上倍以下的罚 款。【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2006 年)第三十三条 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 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止 执业的处罚:(一)无正当理由拒 绝接受、擅自 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 (二)向受援人索要、收取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序号职权类型职权编码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备注项目 子 项有前款第(二)项违法行为的,由司法行政部 门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可以并 处所收财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 任。5 行政处罚 10020005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采取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或违反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等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 年)第四十一条 公证 机构及其公证员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对 公证员处 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罚款,并可以 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 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 违法所得:(一)以 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二)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三)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的;(四)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的;(五)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6 行政处罚 10020006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私自出具公证书,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等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 年)第四十二条 公证 机构及其公证员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 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 执业的处罚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私自出具公 证书的。 (二)为不真 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 (三)侵占、挪用公 证费 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的。 (四)毁损、 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 (五)泄露在执业 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或者个人 隐私的;(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刑事处罚的, 应当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7 行政处罚 10020007对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或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等的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2 年修改)第四十七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 处五千元以下的 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 违 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二)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序号职权类型职权编码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备注项目 子 项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四)从人民法院、人民 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五)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部门规章】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10 年司法部令第 122 号)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律 师“ 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违法行为 :(一)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同时又在其他律师事务所或者社会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的;(二)在获准变更执业机构前以拟变更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名义承办业务,或者在 获准变更后仍以原所在律 师事务所律师的名义承 办业务的。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律 师“ 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违 法行为:(一)以误导 、利诱、威胁或者作虚假承诺等方式承揽业务的;(二)以支付介绍费、给 予回扣、 许诺提供利益等方式承 揽业务的;(三)以 对本人及所在律师事务所进行不真实、不适当宣 传或者 诋毁其他律师、律 师事务所声誉等方式承 揽业务的;(四)在律师事务所住所以外设立办公室、接待室承揽业务的。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律 师“ 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违法行为:(一)在同一民事诉讼、行政诉讼 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中同时为 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提供相关法律服务的;(二)在同一刑事案件中同时为被告人和被害人担任辩护人、代理人,或者同时为二名以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担任 辩护人的;(三)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为与顾问单 位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 务的;(四)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以代理人、 辩护人的身份承办原任职法院、 检察院办理过的案件的;(五)曾经担任仲裁员或者仍在担任仲裁员的律师,以代理人身份承 办本人原任职 或者现任职的仲裁机构办理的案件的。第八条 曾经担任法官、 检察官的律 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 人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所在律 师事务所承办的诉讼 法律事务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 从人民法院、人民 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违法行为。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律 师“ 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违 法行为:(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律师事务所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序号职权类型职权编码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备注项目 子 项法律援助案件的;(二)接受指派后,懈怠履行或者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的。8 行政处罚 10020008对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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