鲜茧收购规章制度
第 1 页鲜茧收购规章制度综合法律门户网站商务部关于做好取消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后续工作的通知近期,国务院印发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9号,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取消鲜茧收购资格认定行政审批事项。取消鲜茧收购资格认定行政审批,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决定性作用”的具体体现,符合茧丝绸行业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的实际情况,有利于理顺政府职能,转变服务方式;有利于激发蚕农种桑养蚕积极性,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有利于强化市场机制,优化资源配置。为切实做好取消事项的后续衔接和下一步鲜茧收购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落实取消事项,确保平稳过渡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要解放思想、明确方向,确保审批项目的取消及时落实到位。严格贯彻落实决定要求,不可再将鲜茧收购资格认定行政审批作为地方行政许可的设定依据。做好审批项目取消的宣传工作,密切跟踪后续管理和衔接工作进展情况。争取各级政府支持,制定应急预案,防止出现收购秩序混乱局面。二、转变政府职能,做好公共服务加强市场监测,做好鲜茧收购相关信息报送和发布工作,提高信息透明度,引导蚕农和收购企业合理安排生产收购,促进市场供销平衡和收购秩序稳定。推动行业生产、流通各项标准的贯彻落实,加大标准宣传力度,扩大标准普及范围,不断提高产业运行质量,提升产品品质。第 2 页三、强化市场监管,健全市场机制加强与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配合做好鲜茧收购市场秩序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通过搜集违法信息、移交违法线索、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开展联合执法等方式,积极协助市场监管部门,加大对鲜茧交易中掺杂使假、缺斤短两、以次充好等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鲜茧收购市场规范、有序。四、发挥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加强对行业协会的指导,建立健全各级(特别是主产地)茧丝绸行业组织,完善行业协会的信用记录、信用评级、失信惩戒、自律保障和退出机制,制定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促进公平竞争,维护优质优价、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五、创新经营模式,促进规模经营继续贯彻落实商务部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茧丝绸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商运发20*358号),加大引导和扶持力度,加强产购双方利益联结,推进“公司基地农户”的蚕桑产业化经营模式建设。培育新型收购主体,推动茧站转变职能定位、丰富服务内容,不断提高蚕茧生产经营的规模化、组织化程度。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要创新工作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工作有效衔接、平稳过渡。要及时总结新形势下鲜茧收购管理的好经验、好做法,相关情况报送商务部。联系人:市场运行司(国家茧丝绸办)魏凯联系电话:010-85093881传真:010-85093884商务部20*年4月1日:fg/detail2018824.html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法律家:/篇二:鲜茧收购资格认定操作规范141125。第 3 页鲜茧收购资格认定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鲜茧收购资格认定;(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20*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许可的决定第185项:鲜茧收购资格认定。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具体负责本地区鲜茧收购经营者的资格认定,颁发鲜茧收购资格证书,向社会公布。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44号)附件2中的第13项: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委托县工信部门实施。四、管理要求(一)各县(市、区)工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鲜茧收购经营者的资格认定,印发鲜茧收购资格证书,向社会公布。(二)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桂政办发20*88号)的要求,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要统一列入县级行政审批目录向社会公开,并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办理。(三)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加强鲜茧收烘的监督管理。要落实审批的负责人和经办人,不得再行委托下放审批权,在审批工作中必须接受自治区工信委的指导和监督,对本县的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复审)要按规定进行认真审核,严格第 4 页把关,不得降低准入标准。办结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报自治区工信委备案,同时抄送所属市工信委。五、行政审批条件根据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办法第七条鲜茧收购经营者从事鲜茧收购活动必须取得鲜茧收购资格。取得鲜茧收购资格的经营者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当地县级以上蚕桑生产发展及茧站布点规划,有稳定的鲜茧茧源;(二)具有与收购能力相适应的资金实力;(三)具备完善、科学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相关管理制度,包括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各个工种、工序的工作规范和岗位责任制度等;(四)具有与其承担的鲜茧收购量和茧处理量相配套的收购、检验和贮存场地,收购门市、储存场地和烘茧场地应分别不低于每50公斤鲜茧占地0.2平方米、0.2平方米和0.4平方米;(五)鲜茧收购、检验和烘茧所需的设备齐全,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运转状况良好,与收购能力相适应,全部设备应在有效使用期内;(六)鲜茧收购和干茧贮存的设施和环境应具备防潮、防虫、防鼠、防火、防盗的能力,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劳动安全、消防和环保等方面的要求;(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六、实施对象和范围根据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办法第三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鲜茧收购的经营者,必须通过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取得鲜茧收购资格,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所称的鲜茧收购经营者包括从事鲜茧收购的单位及其分支机构)七、申请材料(一式二份)第 5 页(一)认定申请材料1鲜茧收购经营者申请办理资格证的报告(原件);2鲜茧收购资格认定申请表(原件);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新设立的单位应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4资金证明(验资报告或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复印件);5鲜茧收购委托书或协议书及相关材料(复印件);6与其承担的鲜茧收购量和茧处理量相配套的收购、检验和贮存场地证明材料(复印件);7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鲜茧收购、检验和烘茧所需的设备证明(复印件);8收烘技术培训资格部门出具的从业人员(2人)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二)复审申请材料(每两年复审一次)1申请鲜茧收购资格证复审的报告(原件);2鲜茧收购资格复审申请表(原件);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更名的企业应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4已到期的鲜茧收购资格证书(原件);八、办结时限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县级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九、行政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必须根据各县桑园总面积核定,即原则上每20*亩左右桑园设茧站1个,所设茧站须符合规划布局。十、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不收费。第 6 页十一、咨询、投诉电话咨询电话:0771-8095092投诉电话:0771-5595845篇三:委托收购鲜茧合同。委托收购鲜茧合同合同编号:_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_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_签订时间:_年_月_日签订地点:_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在_区域范围内代理收购鲜茧事务,不得超出本合同规定的区域收购。第二条乙方应当取得鲜茧经纪人的执业资格和营业执照,按照委托人提供的鲜茧质量标准要求和价格收购鲜茧,不得擅自提级提价或压级压价,不得将鲜茧交售给委托人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第三条委托期限自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止。第四条乙方不得将委托收购的事务转委托给第三人。第五条乙方应当建立收购台帐,台帐应当记录交售人姓名、住所、数量、价格、金额等事项。第六条乙方将代理收购的鲜茧交给甲方的时间、地点及方式如下:_第七条乙方收购鲜茧的费用由甲方负责,具体如下:_第八条甲方依据乙方收购实绩支付佣金,具体如下:_第第 7 页九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事项,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履行,并报请工商部门予以监管。乙方还应承担甲方应付佣金30%的违约金。第十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事项,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履行,甲方还应承担乙方应付佣金30%的违约金。第十一条违约责任:_第十二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种方式解决:(一)提交_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三条其他约定事项:_第十四条本合同未作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执行。监制部门:南通市海门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制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