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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相关企业资质及EPC总承包(17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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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相关企业资质及EPC总承包(17P)

1 目 录1、工程咨询资质 11.1 参考文献 . 1 1.2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2005 年) . 1 2、工程勘察资质 22.1 参考文献 . 2 2.2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5 年) . 2 2.3 工程勘察资质标准(2013 年) . 3 2.4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 年) . 3 3、工程设计资质 53.1 参考文献 . 5 3.2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5 年) . 5 3.3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 年) . 6 3.4 工程设计资质标准(2007 年) . 7 3.4.1 条文摘要 . 7 3.4.2 附件 1:工程设计行业划分表 . 8 3.4.3 附件 6: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 . 9 4、工程监理资质 104.1 参考文献 . 10 4.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 年) . 10 4.3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 年) . 10 5、工程施工资质 115.1 参考文献 . 11 5.2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 年) . 11 5.3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2014 年) . 11 5.3.1 资质分类 . 11 5.3.2 业务范围 . 11 6、电力设施许可证 136.1 参考文献 . 13 6.2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2009 年) . 13 7、EPC 总承包 14建设工程相关企业资质及 EPC 总承包 2 7.1 参考文献 . 14 7.2 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2016 年) . 14 7.3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 年) . 15 建设工程相关企业资质及 EPC 总承包 1 1、工程咨询资质 1.1 参考文献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2005 年) 1.2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2005 年) 第七条第七条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丙级。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工程咨询单位专业资格,按照以下 31 个专业划分: (一)公路; (二)铁路;(三)城市轨道交通;(四)民航;(五)水电;(六)核电、核工业;(七)火电;(八)煤炭;(九)石油天然气;(十)石化;(十一)化工、医药;(十二)建筑材料;(十三)机械;(十四)电子;(十五)轻工;(十六)纺织、化纤;(十七)钢铁;(十八)有色冶金;(十九)农业;(二十)林业;(二十一)通信信息;(二十二)广播电影电视;(二十三)水文地质、工程测量、岩土工程;(二十四)水利工程;(二十五)港口河海工程;(二十六)生态建设和环境工程;(二十七)市政公用工程;(二十八)建筑;(二十九)城市规划;(三十)综合经济(不受具体专业限制);(三十一)其他(按具体专业填写)。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服务范围包括以下八项内容: (一)规划咨询:含行业、专项和区域发展规划编制、咨询; (二)编制项目建议书(含项目投资机会研究、预可行性研究); (三)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和资金申请报告; (四) 评估咨询: 含项目建议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申请报告与初步设计评估,以及项目后评价、概预决算审查等; (五)工程设计; (六)招标代理; (七)工程监理、设备监理; (八)工程项目管理:含工程项目的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管理服务。 工程设计、招标代理、工程监理、设备监理资格,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定。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认定。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印制。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由一套正本和二套副本组成,副本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有效期为 5 年。 建设工程相关企业资质及 EPC 总承包 2 2、工程勘察资质 2.1 参考文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5 年) 工程勘察资质标准(2013 年)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 年) 2.2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5 年) 第二条第二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第四条第四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活动, 应当坚持先勘察、 后设计、 再施工的原则。 第七条第七条 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九条第九条 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依法实行招标发包或者直接发包。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下列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发包: (一)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二)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除建设工程主体部分的勘察、设计外,经发包方书面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建设工程其他部分的勘察、设计再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费、设计费的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 应当真实、 准确, 满足建设工程规划、 选址、设计、岩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 编制方案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控制概算的需要。 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 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建设工程相关企业资质及 EPC 总承包 3 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 专用设备和工艺生产线等外, 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经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发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有权要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规定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应当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 2.3 工程勘察资质标准(2013 年) (1) 工程勘察范围包括建设工程项目的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勘察和工程测量。 (2) 工程勘察资质分为三个类别 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综合资质是指包括全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工程勘察资质。 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包括:岩土工程专业资质、水文地质勘察专业资质和工程测量专业资质;其中,岩土工程专业资质包括:岩土工程勘察、 岩土工程设计、 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等岩土工程 (分项) 专业资质。 工程勘察劳务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包括:工程钻探和凿井。 (3) 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 (4) 岩土工程、 岩土工程设计、 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专业资质设甲、 乙两个级别;岩土工程勘察、水文地质勘察、工程测量专业资质设甲、乙、丙三个级别。 (5) 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不分等级。 2.4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 年) 第五条第五条 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建设工程相关企业资质及 EPC 总承包 4 资质。 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勘察专业资质设甲级、乙级,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部分专业可以设丙级;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不分等级。 取得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各专业(海洋工程勘察除外)、各等级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相应等级相应专业的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劳务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岩土工程治理、工程钻探、凿井等工程勘察劳务业务。 第十条第十条 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一份,副本六份,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有效期为 5 年。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企业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其申请资质等级最高不超过乙级,且不考核企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绩。 已具备施工资质的企业首次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可以将相应规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作为工程业绩予以申报。 其申请资质等级最高不超过其现有施工资质等级。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企业合并的, 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标准条件。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资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相应的行业资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取得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从事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相应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可以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与管理服务。 建设工程相关企业资质及 EPC 总承包 5 3、工程设计资质 3.1 参考文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5 年)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 年) 工程设计资质标准(2007 年) 3.2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5 年) 第二条第二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第四条第四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活动, 应当坚持先勘察、 后设计、 再施工的原则。 第七条第七条 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九条第九条 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依法实行招标发包或者直接发包。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下列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发包: (一)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二)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除建设工程主体部分的勘察、设计外,经发包方书面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建设工程其他部分的勘察、设计再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费、设计费的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编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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