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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法律资格考试真题再线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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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法律资格考试真题再线测试

2023年法律资格考试真题再线测试1.2016年7月,张某出资100万元,成立恒润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2017年8月,张某又出资设立复星制衣厂(个人独资企业),2018年6月,恒润公司欠刘某货款80万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恒润公司可以和复星制衣厂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B. 刘某可以张某为恒润公司唯一股东为由,要求张某承担连带责任C. 张某在设立恒润公司后可以再投资设立一人公司D. 张某在设立恒润公司后不得再投资设立复星制衣厂【答案】: A【解析】:A项,公司的股东可以是自然人、法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因此,恒润公司作为法人组织,复星制衣厂作为个人独资企业均有权出资设立新的有限公司,成为其股东。B项,公司法第63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在发生债务纠纷时,一人公司的股东有责任证明公司的财产与股东自己的财产是相互独立的,当不能证明时才承担连带责任。CD两项,公司法第58条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2.胡铭是从事进出口贸易的茂福公司的总经理,姚顺曾短期任职于该公司,2016年初离职。2016年12月,姚顺发现自己被登记为贝达公司的股东。经查,贝达公司实际上是胡铭与其友张莉、王威共同设立的,也从事进出口贸易。胡铭为防止茂福公司发现自己的行为,用姚顺留存的身份信息等材料,将自己的股权登记在姚顺名下。就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 姚顺可向贝达公司主张利润分配请求权B. 姚顺有权参与贝达公司股东会并进行表决C. 在姚顺名下股权的出资尚未缴纳时,贝达公司的债权人可向姚顺主张补充赔偿责任D. 在姚顺名下股权的出资尚未缴纳时,张莉、王威只能要求胡铭履行出资义务【答案】: A|B|C【解析】:公司法解释(三)第28条规定,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可知,冒名者承担相应责任,被冒名者不承担责任,意即冒名者是公司的股东,被冒名者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AB两项,姚顺为被冒名者,不能成为公司股东,不享有股东权利,不能向贝达公司主张利润分配请求权,也无权参与贝达公司股东会并进行表决。CD两项,胡铭为冒名者,因股权出资尚未缴纳而产生的相应责任应当由胡铭承担。3.内地某中级法院审理一起涉及澳门特别行政区企业的商事案件,需委托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进行司法协助。关于该司法协助事项,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 该案件司法文书送达的委托,应通过该中级法院所属高级法院转交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B. 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有权要求该中级法院就其中文委托书提供葡萄牙语译本C. 该中级法院可以请求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协助调取与该案件有关的证据D. 在受委托方法院执行委托调取证据时,该中级法院司法人员经过受委托方允许可以出席并直接向证人提问【答案】: A|C|D【解析】:AC两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第2条第1款规定,双方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均须通过各高级人民法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进行。由此可知,内地法院与澳门法院之间具有委托调查取证的安排。D项,安排第19条规定,受委托方法院在执行委托调取证据时,根据委托方法院的请求,可以允许委托方法院派司法人员出席。必要时,经受委托方允许,委托方法院的司法人员可以向证人、鉴定人等发问。B项,安排第4条规定,委托书应当以中文文本提出。所附司法文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没有中文文本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4.A区公司的货车在C区与另一辆小汽车相撞,经查,肇事小汽车在B区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肇事司机甲负全部责任。甲住所地在D区,该车车主为E区的乙,甲系向乙借用。现该公司欲起诉赔偿,请问对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包括:( )。A. A区B. B区C. C区D. D区【答案】: B|C|D【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的侵权行为地为C区,因此C区法院有管辖权。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涉及司机甲和机动车所有人乙,但是案情中并未交代乙对损害发生有过错。因此,本案的适格被告应为甲及保险公司,则B区法院和保险公司所在地D区法院均有管辖权。5.甲公司员工唐某受公司委托从乙公司订购一批空气净化机,甲公司对净化机单价未作明确限定。唐某与乙公司私下商定将净化机单价比正常售价提高200元,乙公司给唐某每台100元的回扣。商定后,唐某以甲公司名义与乙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该买卖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因而无效B. 唐某的行为属无权代理,买卖合同效力待定C. 乙公司行为构成对甲公司的欺诈,买卖合同属可变更、可撤销合同D. 唐某与乙公司恶意串通损害甲公司的利益,应对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答案】: D【解析】:A项,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是指以虚假的合法行为作表面行为,掩盖非法的隐蔽行为的行为。唐某以甲公司名义与乙公司订立买卖合同,确实出于订购净化机的目的,不存在以买卖合同为掩盖的其他非法目的,因此不属于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B项,狭义无权代理,是指不属于表见代理的未授权之代理、越权代理、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的情形。唐某受甲公司委托,有代理权,且甲公司对净化机单价未作明确限定,唐某与乙公司对净化机单价的约定没有超越代理权限,因此唐某的行为不属于无权代理。C项,代理人进行代理活动时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乙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对甲公司的欺诈应以代理人唐某的主观状态判断,看代理人是否因欺诈而意思表示瑕疵,显然唐某并未陷入错误认识,乙公司的行为也就不构成欺诈。D项,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时,违背代理权的设定宗旨和代理行为的基本准则,与他人串通,从事有损被代理人利益的代理行为,属于滥用代理权。民法总则第164条规定,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唐某与乙公司的私下约定属于恶意串通,损害了被代理人甲公司的利益,对此双方应对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6.根据甲公司的下列哪些承诺(保证)函,如乙公司未履行义务,甲公司应承担保证责任?( )A. 承诺:“积极督促乙公司还款,努力将丙公司的损失降到最低”B. 承诺:“乙公司向丙公司还款,如乙公司无力还款,甲公司愿代为清偿”C. 保证:“乙公司实际投资与注册资金相符。”实际上乙公司实际投资与注册资金不符D. 承诺:“指定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乙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但拒不承担保证责任【答案】: B|C【解析】:担保法第6条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AD两项,承诺均无当债务人乙公司不履行债务时,甲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之意思,不构成保证,甲公司无需承担保证责任。B项,甲公司的承诺意旨明确,在乙公司未履行义务时,甲公司应承担保证责任。C项,担保法解释第27条规定,保证人对债务人的注册资金提供保证的,债务人的实际投资与注册资金不符,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保证人在注册资金不足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所以甲公司应在债务人乙公司不履行债务时,为承诺承担保证责任。7.我国司法承担着实现公平正义的使命,据此,下列哪些说法能够成立?( )A.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我国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B. 司法通过解决纠纷这一主要功能,维持社会秩序和正义C. 没有司法效率,谈不上司法公正,公平正义也将难以实现,因此应当选择“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价值目标D. 在符合法律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司法兼顾法理和情理更利于公平正义的实现【答案】: A|B|C|D【解析】: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正确处理法理与情理的关系;正确处理程序与实体的关系;正确处理公正与效率的关系;正确处理普遍与特殊的关系;正确处理司法与其他社会纠纷解决手段的关系。A项,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各项事业的价值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我国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B项,司法具有解决纠纷的直接功能和调整社会关系、解释法律等间接功能。我国司法和其他解决社会纠纷的手段都担负公平正义的责任,其中司法是保证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C项,公正与效率是社会主义法治实践活动所追求的共同目标,必须兼顾公正与效率。司法公正是司法永恒的目标追求,提高司法效率是适应我国社会新的形势发展的要求。在司法过程中,宜坚持“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当代社会的法律和司法不仅仅要追求正义,而且还要以效率作为正义的补充。D项,法律不能涵盖公平正义的全部内容,实现公平正义要注重二者的统一。以法理作为情理的正当支持,以情理强化法律施行的社会效果。8.甲、乙、丙共同出资1亿元设立某有限责任公司,后公司收益颇丰,净资产达到1.7亿元,三人欲将公司转为股份公司为将来公司上市做准备,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如变更后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2亿元,则所增加的注册资本可以由甲、乙、丙三人认购B. 变更后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为2亿元,则所增加的注册资本可向社会公开募集,但不能定向募集C. 如变更后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为1.7亿元,则公司不必另行办理增资程序D. 变更后发现原公司净资产计算有误,漏记了一笔1000万元的对外债务,则此差额的补足责任由甲、乙、丙三人连带承担【答案】: A|D【解析】:AB两项,公司法第77条第3款规定,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由此可见,股份公司募集设立既包括向社会公开募集,也包括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集。公司目前净资产达到1.7亿元,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2亿元,需要募集3000万元,既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也可以向原来的股东定向募集。C项,公司法第9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本题中,有限公司变更组织形式为股份公司,变更后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为1.7亿元,变更公司形式前注册资本为1亿元,因此公司需要通过增资程序来变更注册资本。D项,公司法第93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本题中,净资产计算有误,漏记了一笔1000万元的对外债务,意味着净资产价值低于1.7亿元,发起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9.2015年3月,甲国公民杰夫欲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并执行一项在甲国境内作出的仲裁裁决。中国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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