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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真题汇总pdf版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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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真题汇总pdf版 (2)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真题汇总pdf版1.关于我国宪法修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我国修宪实践中既有对宪法的部分修改,也有对宪法的全面修改B. 经十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可以启动宪法修改程序C.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法定的修宪主体D. 宪法修正案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宪法修改方式【答案】: A【解析】:A项,自1954年宪法制定以来,我国宪法共经过了3次全面修改,7次部分修改。我国宪法的3次全面修改分别是:对1954年宪法的修改,通过并颁布了1975年宪法;对1975年宪法的修改,通过并颁布了1978年宪法;对1978年宪法的修改,通过并颁布了1982年宪法。我国宪法的7次部分修改分别是:1979年对1978宪法若干规定的修改;1980年对1978年宪法的再次修改;1988年宪法修正案;1993年宪法修正案;1999年宪法修正案;2004年宪法修正案;2018年宪法修正案。B项,宪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因此,提议修改宪法的主体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而非1/10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C项,宪法第62条第1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修改宪法的职权。因此,修宪主体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而不是全国人民大表大会常务委员会。D项,我国宪法并未对宪法的修改方式作出明确规定。2.张老太介绍其孙与马先生之女相识,经张老太之手曾给付女方“认大小”钱10100元,后双方分手。张老太作为媒人,去马家商量退还“认大小”钱时发生争执。因张老太犯病,马先生将其送医,并垫付医疗费1251.43元。后张老太以马家未返还“认大小”钱为由,拒绝偿付医药费。马先生以不当得利为由诉至法院。法院考虑此次纠纷起因及张老太疾病的诱因,判决张老太返还马先生医疗费1000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理解是正确的?( )A. 我国男女双方订婚前由男方付“认大小”钱是通行的习惯法B. 张老太犯病直接构成与马先生之医药费返还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C. 法院判决时将保护当事人的自由和效益原则作为主要的判断标准D. 本案的争议焦点不在于事实确认而在于法律认定【答案】: D【解析】:A项,习惯法,是经国家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男女双方订婚前由男方付“认大小”钱,仅仅是“习俗”,并非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习惯法。B项,张老太与马先生之医药费返还法律关系,是不当得利法律关系。导致该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是“马先生将其送医,并垫付医疗费1251.43元”,而非张老太犯病。C项,张老太与马先生之间的不当得利纠纷,与自由无关。效益原则,是指在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时,应当进行成本收益分析,讲求法律责任的效益。法院判决张老太返还医疗费,并非是马老太有违法行为,而是基于不当得利,也与效益原则无关。D项,本案中,张老太与马先生就案件事实即存在医疗费用纠纷没有任何争议,双方争议是:是否应偿付医药费,有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张老太主张拒付,理由是马家未返还“认大小”钱,无法律依据;马先生要求偿付,理由是不当得利,有法律依据。3.陈老伯考察郊区某新楼盘时,听销售经理介绍周边有轨道交通19号线,出行方便,便与开发商订立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后经了解,轨道交通19号线属市域铁路,并非地铁,无法使用老年卡,出行成本较高;此外,铁路房的升值空间小于地铁房。陈老伯深感懊悔。关于陈老伯可否反悔,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属认识错误,可主张撤销该预售合同B. 属重大误解,可主张撤销该预售合同C. 该预售合同显失公平,陈老伯可主张撤销该合同D. 开发商并未欺诈陈老伯,该预售合同不能被撤销【答案】: D【解析】:AB两项,民法总则第147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题中,陈老伯误以为轨道交通19号线属于地铁,是误解,但这不属于对购买房屋这个买卖行为的误解,不构成可以撤销合同事由中的认识错误。C项,民法总则第151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尽管铁路房的升值空间小于地铁房,但题中并未出现销售方利用陈老伯缺乏判断能力的情形,所以也不构成显失公平。D项,民法总则第148条规定,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题中,陈老伯在考察楼盘时,销售经理介绍周边有“轨道交通19号线”,并未表述为“地铁”,不构成欺诈;此外,开发商没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或误导对方基于此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所以不是欺诈行为。因此,该预售合同不能被撤销。4.对于甲和乙的借款纠纷,法院判决乙应归还甲借款。进入执行程序后,由于乙无现金,法院扣押了乙住所处的一架钢琴准备拍卖。乙提出钢琴是其父亲的遗物,申请用一台价值与钢琴相当的相机替换钢琴。法院认为相机不足以抵偿乙的债务,未予同意。乙认为扣押行为错误,提出异议。法院经过审查,驳回该异议。关于乙的救济渠道,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 向执行法院申请复议B. 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C. 向执行法院提起异议之诉D. 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答案】: B【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据此,本案中被执行人乙对驳回异议的裁定不服,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5.甲国与乙国基于传统友好关系,兼顾公平与效率原则,同意任命德高望重并富有外交经验的丙国公民布朗作为甲乙两国的领事官员派遣至丁国。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布朗既非甲国公民也非乙国公民,此做法违反公约B. 公约没有限制,此做法无须征得丁国同意C. 如丁国明示同意,此做法是被公约允许的D. 如丙国与丁国均明示同意,此做法才被公约允许【答案】: C【解析】:关于外交代表的派遣,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规定,使馆人员由派遣国任命。派遣国派遣使馆馆长和武官之前,应先将其拟派人选通知接受国,征得接受国同意后正式派遣。使馆的其他人员派遣国可直接委派,一般无须事先征求接受国同意,但如果委派接受国国籍的人或第三国国籍的人为使馆外交人员,则仍须经接受国的同意方得派遣。接受国可以拒绝接受其所不同意的任何派遣国使馆人员,并无须向派遣国说明理由。因此,布朗作为第三国国籍的人,须经丁国同意后才可成为甲乙两国的领事官员。6.关于宪法规范,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 )A. 具有最高法律效力B. 在我国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和宪法判例C. 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宪法主体参与国家和社会生活最基本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D. 权利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相互结合为一体,是我国宪法规范的鲜明特色【答案】: B【解析】:B项,宪法规范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成文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国际条约。其中宪法判例是指宪法条文无明确规定,而由司法机关在审判实践中逐渐形成并具有实质性宪法效力的判例,常见于普通法系国家。在我国,宪法判例不具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A项,宪法第5条第3款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据此,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C项,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最高行为准则,其调整的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因此,可以将宪法规范定义为:宪法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宪法主体参与国家和社会生活最基本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D项,宪法第4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第46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权利与义务统一于这类规范中,这是我国宪法规范的鲜明特色。7.我国司法承担着实现公平正义的使命,据此,下列哪些说法能够成立?( )A.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我国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B. 司法通过解决纠纷这一主要功能,维持社会秩序和正义C. 没有司法效率,谈不上司法公正,公平正义也将难以实现,因此应当选择“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价值目标D. 在符合法律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司法兼顾法理和情理更利于公平正义的实现【答案】: A|B|C|D【解析】: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正确处理法理与情理的关系;正确处理程序与实体的关系;正确处理公正与效率的关系;正确处理普遍与特殊的关系;正确处理司法与其他社会纠纷解决手段的关系。A项,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各项事业的价值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我国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B项,司法具有解决纠纷的直接功能和调整社会关系、解释法律等间接功能。我国司法和其他解决社会纠纷的手段都担负公平正义的责任,其中司法是保证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C项,公正与效率是社会主义法治实践活动所追求的共同目标,必须兼顾公正与效率。司法公正是司法永恒的目标追求,提高司法效率是适应我国社会新的形势发展的要求。在司法过程中,宜坚持“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当代社会的法律和司法不仅仅要追求正义,而且还要以效率作为正义的补充。D项,法律不能涵盖公平正义的全部内容,实现公平正义要注重二者的统一。以法理作为情理的正当支持,以情理强化法律施行的社会效果。8.关于我国法律职业人员的人职条件与业内、业外行为的说法:法官和检察官的任职禁止条件完全相同;被辞退的司法人员不能担任律师和公证员;王某是甲市中院的副院长,其子王二不能同时担任甲市乙县法院的审判员;李法官利用业余时间提供有偿网络法律咨询,应受到惩戒;刘检察官提出检察建议被采纳,效果显著,应受到奖励;张律师两年前因私自收费被罚款,目前不能成为律所的设立人。对上述说法,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A. 正确B. 错误C. 正确D. 错误【答案】: A|D【解析】:项,法官和检察官的入职禁止性条件均为: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对因违法违纪被开除公职的司法人员、吊销执业证书的律师和公证员,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被辞退的原因有很多种,但不一定是因为违法违纪的情形。项,法官法第23条规定,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据此,法律并未禁止直系血亲同时担任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副院长、审判员。项,根据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7条的规定,法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的经营活动,包括业务时间。项,根据检察官法第46条第4项的规定,检察官在提出检察建议或者对检察工作提出改革建议被采纳,效果显著的,应当给予奖励。项,根据律师法第14条第3项的规定,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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