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产1000套家用电器塑料配件项目环评报告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项 目 名 称 :年产1000套家用电器塑料配件项目建设单位(盖章): 邹平盛阳塑料有限公司 编制日期:2020年7月国家环境保护部制 73 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说明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具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资质的单位编制。 1项目名称指项目立项批复时的名称,应不超过30个字(两个英文字段作一个汉字)。 2建设地点指项目所在地详细地址,公路、铁路应填写起止地点。 3行业类别按国标填写。 4总投资指项目投资总额。 5主要环境保护目标指项目区周围一定范围内集中居民住宅区、学校、医院、保护文物、风景名胜区、水源地和生态敏感点等,应尽可能给出保护目标、性质、规模和距厂界距离等。 6结论与建议给出本项目清洁生产、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的分析结论,确定污染防治措施的有效性,说明本项目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给出建设项目环境可行性的明确结论。同时提出减少环境影响的其他建议。 7预审意见由行业主管部门填写答复意见,无主管部门项目,可不填。8审批意见由负责审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建设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年产1000套家用电器塑料配件项目建设单位邹平盛阳塑料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强联系人王强通讯地址山东省邹平市长山镇后石村联系电话13953306079传真/邮政编码256200建设地点山东省邹平市长山镇后石村立项审批部门邹平市发展和改革局批准文号2020-371626-29-03-020827 建设性质新建行业类别及代码C3857家用电力器具专用配件制造占地面积(平方米)500绿化面积(平方米)/总投资(万元)135其中:环保投资 (万元)8环保投资占总投资比例5.93%评价经费(万元)1预计投产日期2020年8月工程内容及规模一、项目背景邹平盛阳塑料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3月,是一家加工、批发兼零售:塑料制品的企业。现邹平盛阳塑料有限公司拟建设年产1000套家用电器塑料配件项目,项目位于山东省邹平市长山镇后石村,公司租用后石村厂房,占地约500平方米,总投资13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万元。本项目租赁现有厂房,未安装相关设备,属于新建项目。根据682号国务院令(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本项目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防治污染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并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4.28)的有关规定,本项目属于“二十七、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78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中的“其他”类别,因此该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业主委托我单位对该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我单位接受委托后,委派工程技术人员进行现场调查,详细了解与收集了该项目的有关资料,按照国家有关环评技术规范要求,结合该项目的特点,编制、完成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二、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4.24发布,2015.1.1实施)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2018年12月29修订)3.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9.5发布,1988.6.1实施;2015.8.29修订,2016.1.1实施)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令第44号,2017年9月1日施行)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82号令,2017年10月1日施行)6.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82号)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2.1-2016)8.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9.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HJ/T2.3-2018)10.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610-2016)1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HJ2.4-2009)1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生态影响(HJ19-2011)13.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2018)14.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15.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2000-2010)16.水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2015-2012)17.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18.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环评2016150号)19.山东省禁止、限制供地项目目录(2005.4.13)20.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人大常委会2001第16号公告)21.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10年1月1日起施行)22.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人大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三、建设项目符合性分析1政策符合性分析(1)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不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29号令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限制类”、“淘汰类”和“鼓励类”项目,为允许建设项目。因此,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生态保护红线:根据山东省生态保护红线规划(2016-2020年),规划将省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以及世界文化自然遗产的全部区域纳入生态保护红线。邹平市规划建设两处生态保护红线区:辛集洼水库-台子水库水源涵养生态保护红线区、鹤伴山-长白山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保护红线区。邹平市生态保护红线区具体范围见表1。生态保护红线图见附图5。表1 邹平市生态保护红线区具体范围一览表生态保护红线区名称代码边界描述面积生态功能类型备注辛集洼水库-台子水库水源涵养生态保护红线区SD-16-B1-09辛集村以西,管道村以东,小清河以北,姚家村以南7.63km2水源涵养水库包含辛集洼水库、台子水库鹤伴山-长白山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保护红线区SD-16-B4-03邱家村以南,白鹤山以东,独山以北,246省道以西72.36km2生物多样性维护、水源涵养森林、湿地、草地包含城南水厂、鹤伴山水厂、月河水厂、黛溪水厂、鹤伴山森林公园、黛溪河湿地公园、中华结缕草农业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区本项目位于山东省邹平市长山镇后石村。距离该项目最近的生态红线保护区为鹤伴山-长白山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保护红线区,在项目西南侧15.45公里处,项目所在区域无生态保护红线区,不涉及占用或穿越生态保护红线。项目周围没有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历史遗迹等。因此,项目选址合理。环境质量底线:项目周边环境空气质量不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要求;项目区域地表水为孝妇河,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类水域;项目区域地下水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类标准要求;项目区域噪声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要求。资源利用上线:项目所用资源为水、电,新鲜水来自厂区自备水井,年用水量为132m3/a;供电由当地电网统一提供,年用电量为3万kwh。项目资源利用量相对于区域资源利用总量较少,符合资源利用上线的要求。环境负面准入清单:依据邹平市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备案负面清单所列内容,项目位于山东省邹平市长山镇后石村,为家用电器塑料配件生产项目,不涉及邹平市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备案负面清单所列内容,具体符合性分析见表2。表2 与邹平市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备案负面清单符合性一览表序号邹平市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备案负面清单项目情况符合性1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该项目为允许类项目符合2列入上级人民政府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负面清单以内的建设项目该项目不属于负面清单以内的建设项目符合3不符合邹平市总体规划、各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各类应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区域、流域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有关专项规划和规划环评要求的建设项目该项目为符合规划环评要求的建设项目符合4不符合国务院关于打赢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化工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字2017215号)、“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等政策要求的建设项目该项目为符合政策要求的项目符合5应依法开展但未完成或未开展区域和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该项目为无需开展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符合6涉及饮用水水源地(包括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项目:(一)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二)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三)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改建项目该项目不涉及饮用水水源地符合7邹平市政府划定的畜禽养殖禁养区、控养区内的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项目该项目不属于此类项目范围符合8新建不符合山东省及滨州市“十三五”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及处置项目(企业及园区配套项目除外)该项目不属于此类项目范围符合9不符合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的意见(环土壤201822号)相关规定的项目该项目不属于此类项目范围符合10未经投资主管部门核定同意的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方案的新增耗煤项目该项目不属于此类项目范围符合11排放高盐废水或高浓度有机废水,且不能有效处置的项目;排放异味或高浓度有机废气,且不能有效处置的项目不涉及符合12新增钢铁、焦化、电解铝、铸造、水泥(含水泥粉磨站)和平板玻璃产能的项目不涉及符合13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城市建成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内新建35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重油、渣油锅炉;其他地区新建 10 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重油、渣油锅炉项目不涉及符合14新、改、扩建燃煤的砖瓦、陶瓷、耐火材料、石灰窑等工业窑炉项目;炉膛直径3米及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掺烧高硫石油焦的工业窑炉。不涉及符合15新建、扩建的化工项目以及在原址进行除安全、环保工程以外的改建的化工项目(不包括单纯的化学品复配分装项目)。不涉及符合16新建未进入工业园区内涉及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高VOCs排放的建设项目;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的项目。不涉及符合17新建含焙烧工艺的碳素项目(含采用石油焦为原料的项目)。不涉及符合18以废塑料为原料的再生造粒、塑料加工、吹塑项目(企业及园区配套项目除外)不涉及符合19石料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