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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人代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条例(2022年最新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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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人代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条例(2022年最新修订版)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2022年最新修订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任免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权限范围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事项,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有机统一。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人员,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条件。第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负责有关人事任免事项的具体工作。第二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人员的任免第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时,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的提名,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第六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第七条 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应当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提名。第八条 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和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室、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主任。第九条 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通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应当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代表中提名。第十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决定接受辞职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调离或者迁出本行政区域的,其常务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随代表资格的终止而相应终止,由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第三章 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第十一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副省长中决定代理省长的人选。第十二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省长或者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副省长的个别任免。第十三条 根据省长的提名,决定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委员会主任的任免。第十四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省长、副省长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决定接受辞职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第十五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省长或者主任会议的提请,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委员会主任的职务。第四章 省监察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免第十六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监察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中决定代理主任的人选。第十七条 根据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名,任免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第十八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省监察委员会主任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决定接受辞职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第十九条 根据省监察委员会主任或者主任会议的提请,决定撤销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职务。第五章 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任免第二十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副院长中决定代理院长的人选。第二十一条 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铁路运输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第二十二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决定接受辞职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第二十三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需要撤换的,应当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第二十四条 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或者主任会议的提请,决定撤销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的职务,决定撤销铁路运输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的职务。第二十五条 根据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提请,批准撤换设区的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第六章 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的任免第二十六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检察长的人选。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后,由省人民检察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分别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代理检察长,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二十七条 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任免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第二十八条 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批准任免设区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第二十九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决定接受辞职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并由省人民检察院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第三十条 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主任会议的提请,决定撤销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决定撤销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第三十一条 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建议,决定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的职务。第三十二条 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批准罢免设区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职务。第七章 任免程序第三十三条 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员,由提请机关提交书面人事任免案。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请求辞职的人员,由本人以书面形式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请求。提请人事任免案、辞职请求,应当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十日前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条 新的一届省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依法选举产生后,省长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省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会议进行审议。第三十五条 提请任命案,应当附拟任命人员的简历、考察情况、任职理由等内容。因新设立机构提请的任命案,须附新设机构批准的文件。提请批准任命的,须附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结果的报告。提请免职案,应当附拟免职人员的基本情况、免职理由等内容。提请批准辞职的,须附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的决定及表决结果报告。提请撤职案,应当附拟撤职人员的基本情况、撤职理由等内容,并提供有关材料。提请批准罢免、撤换的,须附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罢免、撤换决定及表决结果报告。第三十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应当对提请的人事任免案进行初步审查,向主任会议汇报。第三十七条 对提请的人事任免案、辞职请求,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第三十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省长、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员时,应当作提请任免说明。第三十九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审议人事任免案时,提请机关和人事任免工作机构应当派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人事任免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请机关要求撤回的,应当写出书面报告并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任免案的审议即行终止。第四十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人事任免事项,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无记名按表决器方式表决。如需采用其他方式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临时决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在表决前从出席会议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推选两名监票人,对发票、投票、计票进行监督。第四十一条 下列事项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一)推选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理主任;(二)决定省长的代理人选,决定副省长的个别任免;(三)决定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的代理人选;(四)决定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代理人选;(五)决定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代理人选。第四十二条 下列事项采用无记名按表决器方式逐人表决:(一)决定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省长、副省长,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二)任免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部分委员;(三)任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和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室、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主任;(四)决定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委员会主任的任免;(五)任免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六)任免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院长;(七)任免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和省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分院检察长,批准任免设区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第四十三条 下列事项采用无记名按表决器方式合并表决或者逐人表决:(一)任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通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二)任免省高级人民法院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三)任免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四)任免其他审判人员和检察人员。第四十四条 国家机关同一工作人员同时被提请任职和免职时,可以合并表决;同一职务要进行任命和免职两项表决时,先进行免职项的表决,再进行任命项的表决。第四十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人事任免案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弃权。表决人事任免案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人事任免案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第四十六条 撤职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规定办理。第四十七条 对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而未获得通过的人选,提请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被提名人条件,再次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连续两次提请未获通过的,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本届任期内,不得再提请任命其担任同一职务。第四十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和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常务委员会公告,并在常务委员会公报和本省新闻媒体上公布。任职、离职的时间,以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时间为准。其中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免的人员职务,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时间为准。第四十九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的人员,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通知提请机关。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请求辞职人员的请求后,书面通知请求辞职的本人及其工作单位。需要报请上级机关批准、备案或者下达批复的,分别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第五十条 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除决定代理职务的人员外,均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发任命书。任命书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署名。第五十一条 凡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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