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面活性剂应用小试研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所在行政区:南京市江宁区 编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项目名称: 表面活性剂应用小试研发项目 建设单位(盖章): 南京科开新材料有限公司 编制 日期: 2022 年 7 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表面活性剂应用小试研发项目项目代码2201-320115-89-01-398348建设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建设地点*地理坐标东经* ,北纬*国民经济行业类别M7340 医学研究 和试验发展建设项目行业类别四十五、研究和试验发展;98.专业实验室、研发 (试验) 基地;其他 (不产生实验废气、 废水、危险废物的除外)建设性质团新建 (迁建) 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团首次申报项目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 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 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 (核准/备案) 部门 (选 填)南京市江宁区 行政审批局项目审批 (核准/ 备案) 文号 (选填)江宁审批投备202216 号总投资 (万元)30环保投资 (万元)7环保投资占比(%)23.3%施工工期1 个月 (仪器安装调试,材料准 备,职工培训)是否开工建设团否是: 用地 (用海) 面积 (m2 )租赁面积 142m2专项评价设置 情况无规划情况规划文件名称: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2020-2035);召集审查机关: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规划环境影响 评价情况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名称: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 (2020-2035) 环境影响报告书;召集审查机关: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审查文件名称及文号:关于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 (2020-2035)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环审202246 号) 。 1 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1 、用地相符性分析本项目选址位于* ,租赁已建闲置场所进行表面活性剂应用小试研发,根据房产证可知,盖楼属于南京江宁 (大学) 科教创新园有限公司所 有,规划用途为生产研发。此外,经对照,本项目不属于国土资源部、国 家发展和改革委员限制用地项目目录 (2012 年本) 和禁止用地项目 目录 (2012 年本) 以及江苏省限制用地项目目录 (2013 年本) 和 江苏省禁止用地项目目录 (2013年本) 中限制和禁止用地项目,综上 所述,本项目用地与规划相符。2 、与规划环评相符性分析根据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 (2020-2035) 环境影响报告 书及其审查意见,项目与其相符性分析如下表所示。表 1-1 规划环评主要结论和审查意见相符性分析序 号规划环评主要结论及审查意见本项目情况相 符 性1规划范围:东至青龙山-大连山,东南至汤铜公路,南至禄口新城、城市三环,西至吉山及吉山水库,和牛首山、祖堂山沿线,北至秦淮新河、东山老 城和上坊地区。本项目* ,在江宁经济开发区规划范围内相 符2产业定位:形成“1核2元、2轴连心、3楔2廊、分 片统筹” 的总体布局,主导产业为绿色智能汽车、 智能电网和新一代信息技术,并发展高端智能装 备、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新材料等产业以及现代服务业。本项目投产后从事表面活性剂应用小试研发项目相 符3严格空间管控,优化空间布局。做好规划控制和生态隔离带建设,加强对经开区内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等生态敏感区的保护,严禁不符合管控要求的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取消南 京大塘金省级森林公园、牛首一祖堂风景名胜 区、江宁方山省级森林公园和汤山一方山国家地质公园等生态保护红线和生态空间管控 区域内不符合管控要求的规划建设安排。本项目距离最近的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为江宁方山省级森林公园约 1800m,不在其管控范围相 符4严守环境质量底线,强化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根据国家和江苏省关于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 和江苏省、南京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 相关要求,制定经开区污染减排和环境综合治理 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 物的排放量,推进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协同减排,确保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本项目由江宁区 大气减排项目平衡,废水在科学园污水 处理厂内平衡。相 符5严格入区项目生态环境准入,推动高质量发展。本项目产生废气经相 2 在衔接区域 “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的前提下,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片区生态环境准入要求,禁止与主导产业不相关 且排污负荷大的项目入区。执行最严格的行业废水、废气排放控制要求,引进项目的生产工艺和设备、资源能源利用效率、污染治理等均需达到同行业国际先进水平,现有企业不断提高清洁生产和污染治理水平,持续降低污染物排放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 40m 高排气筒排放,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经小镇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接管至科学 园污水处理厂。符通过本项目与规划环评审查意见的对照分析,本项目符合规划环评审 查意见要求的规划范围和产业定位,符合空间管控及环境质量底线、符合 入区项目生态环境准入,因此本项目的建设与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 (2020-2035) 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审查意见是相符的。其他符合性分析1 、产业政策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为国民经济行业类别中的 M7340 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主要从 事表面活性剂应用小试研发,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9 本) , 本项目不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对照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 导目录 (2012 年本) 及关于修改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 导目录 (2012 年本) 部分条目的通知 (苏经信产业2013 183 号) , 本项目不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对照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限 制、淘汰目录和能耗限额 (2015 年本) ,本项目不属于其中规定的限制、 淘汰目录和能耗限额类。对照南京市制造业新增项目禁止和限制目录 (2018 年版) (宁委 办发201857 号) ,本项目不属于南京市和江宁区的禁止和限制类项目; 对照南京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暂行规定 (宁政2015251 号) ,本项 目与南京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暂行规定相符;对照江宁区建设项目环境 准入“负面清单” (2020 版) ,本项目不在负面清单内。本项目已获准在南京市江宁区行政审批局备案,备案证号:江宁审批 投备202216 号,项目代码:2201-320115-89-01-398348。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2 、与“三线一单”要求的相符性分析(1) 生态保护红线 3 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范围详见附图 4,江宁区生态红线见附图 5。生态红线:对照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 (苏政发2018 74 号) ,本项目不在其划定的生态红线保护区域内。生态空间管控区域: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 规划的通知 (苏政发20201 号) 及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 本项目距离最近的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为江宁方山省级森林公园约 1800m , 不在其管控范围。因此,项目的实施对江宁方山省级森林公园影响较小。(2) 环境质量底线环境质量底线是国家和地方设置的大气、水和土壤环境质量目标,也 是改善环境质量的基准线。建设项目位于*,根据2021年南京市环境状 况公报,2021 年南京市环境空气中仅 O3 不达标,项目所在区域为城市 环境空气质量判定为非达标区。根据江苏阿尔文医疗管理有限公司恒瑞 南京创新药物临床研究及医学转化中心项目 ( 一期肿瘤专科医院项目) 监测数据,非甲烷总烃的 1 小时平均浓度可以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 该标准详解中的相关要求南京市已制定有效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按要 求开展限期达标规划,待规划实施后,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可以得到进一步 改善;项目纳污水体秦淮河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2002) 类水标准;声环境质量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 (GB3096-2008) 中的 2 类标准。针对实验室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噪声等均采取了相应的污 染防治措施,可以实现污染物的达标排放,不会降低所在区域各项环境要 素的功能等级。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环境质量底线的要求。(3) 资源利用上线本项目从事表面活性剂应用小试研发,营运过程会消耗一定量的电 能、水资源,所用水由当地自来水厂统一供应,供电来自当地市政电网, 项目资源消耗相对区域资源利用总量较少;项目在原场所进行,不新增占 地。综上所述,本项目不会突破当地资源利用上线。 4 (4) 环境准入负面清单本次环评对照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国家及地方限制、禁止用地项目 目录、南京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暂行规定 (宁政发2015251 号) 、 南京市制造业新增项目禁止和限制目录 (2018 年版) 、江宁区建设 项目环境准入“负面清单” (2020 版)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2020 年版) 和江苏省实施细则 (试行) (苏长江办2019136 号) 进 行说明,具体见表 1-2。表 1-2 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相符性分析序号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本项目 是否属于1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9 本) (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 29 号) 中的限制及淘汰类不属于2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2 年本) (修订) 中的限制及淘汰类不属于3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中规定的位于生态红线保护区以 及管控区内与保护主导生态功能无关的开发建设项目、位于生态红线保护区二级管控区内禁止从事的开发建设项目不属于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 定中规定的位于饮用水源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的开发建设项目不属于5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的建设项目不属于6不符合所在工业园区产业定位的工业项目不属于7未按规定开展规划环评、回顾性环评的工业园区 (高新区、产业集 中区) 内的工业项目不属于8投资额低于 1.5 亿元的新建化工项目不属于9化工园区及化工重点监测点之外的化工项目 (优化产品结构、改善 安全条件、治理事故隐患和提高环保水平的相关技术改造除外)不属于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