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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业农村厅(乡村振兴局)农业投资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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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业农村厅(乡村振兴局)农业投资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乡村振兴局)农业投资项目管理规程(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投资项目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投资决策机制,根据农业农村部农业投资项目管理工作规程(试行)农业农村部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农业相关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山东省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本规程所指农业投资项目是指用于农业农村领域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等。第三条 农业投资项目管理遵循统筹规划、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分级落实的管理机制。农业投资项目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管理。厅计划财务处统筹协调农业投资项目管理,负责组织开展项目谋划储备,建立省级项目库,编制农业投资计划,提出农业农村投资建设项目及资金安排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批农业投资项目,统筹协调安排项目资金、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和任务清单、开展项目监督和整体绩效管理。厅各项目业务主管处室组、单位负责具体项目管理,包括编制有关规划,开展本行业、本领域农业项目谋划,提出投资项目安排初步建议,编制项目总体绩效目标,制定具体项目的管理办法,负责指导项目申报、下达、实施、日常监督、绩效管理和验收总结等工作。第四条 市、县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承担本辖区农业投资项目管理职责。负责建立本级投资项目库,提出项目资金需求,组织申报实施、监督管理、验收总结及绩效自评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谋划储备第五条 坚持“工作项目化、项目具体化”,主动谋划项目、超前储备、充分论证,把农业农村重点任务,具化到重大项目上,推动乡村振兴重大战略落地落实。第六条 加强项目谋划。省厅聚焦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现代种业提升、乡村产业融合、农业科技创新、盐碱地改造利用、数字农业农村等方面,由厅计划财务处会同厅各项目业务主管处室组、单位谋划重点项目,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涉农重点项目征集,向国家、省级有关部门及金融机构推荐,积极争取政策资金,推动项目有效落地。第七条 建立项目储备制度。根据国家和省政策要求,每年下半年,厅计划财务处会同厅各项目业务主管处室组、单位联合省发展改革委发布中央预算内项目储备指南、联合省财政厅发布财政转移支付项目储备指南,各市根据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厅计划财务处会同各项目业务主管处室组、单位组织项目评审,对储备项目进行筛选排序,提出储备项目名单,报厅领导研究同意后,纳入储备库管理,作为下一年度投资备选项目。凡未纳入项目库的农业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投资。储备库实行动态调整,对已不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随时移出储备库。市、县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参照省级项目库的要求建设本级项目储备库。 第三章 项目投资管理第八条 厅计划财务处及厅各项目业务主管处室组、单位,紧密围绕全省农业农村重点工作及厅工作大局,积极争取国家及省级支农政策,扩大农业农村项目投资。第九条 财政转移支付项目按照以下流程管理。(一)科学合理制定资金分配机制。厅计划财务处负责围绕全厅重点工作,统筹提出农业转移支付资金总体安排建议,根据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任务和项目,会同各项目主管处室组、单位测算资金需求,研究制定全省总体资金安排方案,明确各项任务和项目的总体扶持资金额度,提出项目资金支持方向、重点区域等建议,提交厅党组会审定。统筹项目资金管理,鼓励将用途相近的资金项目归为大类,在不改变主管处室和资金用途的前提下,围绕厅重点工作,统筹布局,统一规划,确定安排原则和支持重点对因素法管理的项目和资金,由项目主管处室组、单位按照厅里统一布局,根据农业基础资源、产业发展、任务数量、绩效情况和行业实际,提出项目和资金安排的初步建议,商厅计划财务处后,报厅领导集体审定。以项目法管理的项目和资金,由厅计划财务处会同项目主管处室组、单位按照厅里统一布局,与财政部门联合组织申报。对已开展储备的项目,从储备库中择优安排;对未开展储备的新增项目,厅计划财务处组织项目主管处室组、单位制定申报指南或实施方案,组织市、县申报,纳入项目储备库管理,并提出项目和资金安排初步建议,报厅领导集体审定。(二)制定下发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资金分配意见确定后,厅计划财务处组织各项目主管处室组、单位制定各市及财政直管县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发省财政厅与资金同步下达。(三)项目实施管理指导。资金下达后,厅计划财务处组织各项目主管处室组、单位印发项目实施方案或指导意见,明确建设内容、支持重点、补贴方式等,联合财政部门印发各地,开展行业指导和业务管理。按因素法下达的资金,由县级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市级同意后组织实施。按项目法管理的资金,一般由县级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各项目主管处室、单位把关后,由市级批复并报省厅备案,现代农业强县奖励、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等重大专项由省级批复,农业农村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四)凡向农业农村部、省财政厅等单位申请农业财政专项资金,按照“归口、统一、逐级”的原则,以厅计财字号上报。各市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申报农业财政专项资金均以局计财部门文件上报。第十条 中央预算内项目按照以下流程管理。(一)中央预算内项目投资项目按照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和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进行管理。由政府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承担的政府投资的非营利项目按照直接投资项目管理。由各类市场主体承担,对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确需政府投资支持的经营性项目按投资补助项目管理。(二)做好项目前期工作。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由厅计划财务处会同厅各项目业务主管处室组、单位联合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各市按照国家下达的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申报指南,做好项目前期工作。直接投资项目前期工作一般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申报、评估及审批以及列入年度计划、完成施工图设计、进行建设准备等工作。投资补助项目前期工作一般包括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等。(三)组织审核把关。厅计划财务处组织厅各项目业务主管处室组、单位,对各市上报的项目开展审查、审核,对不在规划范围内、明显不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予以剔除。组织专家召开项目评审会,根据专家咨询意见,提出项目申报初步建议。(四)立项审批。按照审批权限,省厅负责省级以下的农业农村项目立项审批工作,厅计划财务处根据评审意见会同厅各项目业务主管处室组、单位完成立项审批。(五)投资计划。各市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联合发展改革部门以计财字文号报送市级年度农业投资计划建议,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单位、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日常监管责任人、绩效目标、资金安排方式等事项。厅计划财务处汇总各市投资计划形成省级中央预算内年度投资计划,报厅党组会审定后,联合省发展改革委分别报农业农村部和国家发改委。(六)在线监测。厅各项目业务主管处室组、单位,各市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及省直有关项目单位加强投资项目在线平台管理,及时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取得项目代码。下达投资计划后,项目单位于每月25日之前,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和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平台中填报项目建设、资金支付进度等信息。(七)任务分解。厅计划财务处组织厅各项目业务主管处室组、单位根据国家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项目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等进行分解,按有关要求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将计划、任务、绩效目标分解下达,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第十一条 项目信息公开。厅计划财务处负责及时将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立项审批结果在厅网站进行公示。厅各项目业务主管处室组、单位负责将项目法管理的转移支付资金项目遴选评审结果,及时在厅网站进行项目信息公示、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二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按照中央“五统一”要求,统筹各渠道农田建设资金,创新投融资模式,由厅农田建设管理处统一组织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包括组织开展具体项目的立项、审批、实施、日常监督,绩效管理等工作。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监督第十三条 农业投资项目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建立项目实施领导推进机制,明确责任,确保项目按期完工。第十四条 农业投资项目建设实行通报制度。(一)中央预算内项目每月通过在线监测,对各地项目建设情况进行调度,每季度开展一次项目建设情况通报。(二)中央转移支付项目由项目业务处室、单位于每年9月、12月和次年3月调度项目进展情况,经厅计划财务处汇总后进行通报。第十五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应按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进行管理,项目实施应遵守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竣工验收、资金管理等有关法律规章,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第十六条 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应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或改变设计方案。确有需要变更的,须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实施。第十七条 加强项目督导检查,各级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采取召开会议调度、现场核查、实地调研等方式,及时了解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指导项目单位解决实际问题,加快项目实施。第十八条 加强项目资金管理,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资金用途,不得挤占、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第十九条 各级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审计、巡视督查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全过程的责任追究机制,对于项目决策、资金安排和使用、建设和管理、监督检查等各环节发现的问题,以及社会各界反映的情况和重要信访举报线索,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按照权责和相关程序,依法依规处理。第五章 项目绩效管理第二十条 农业项目实行绩效评价,采取单位自评、重点评价和省级复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全面客观评价项目资金分配使用、项目监管、任务完成、实施效果等情况。第二十一条 厅计划财务处负责对农业项目绩效评价的统筹组织工作,牵头制定厅农业投资项目绩效管理相关制度,每年选取部分资金量大、实施范围广、政策影响力强的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对市、县自评工作开展复审评价。第二十二条 各项目业务主管处室组、单位对项目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实施实行全过程绩效监控,负责制定各业务专项绩效评价的具体方案,指导市、县开展项目绩效自评,形成项目自评报告。第二十三条 市、县项目主管部门根据要求,组织辖区内项目承担单位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承担主体责任,负责相关资料收集归档,并对项目自评资料真实性负责。第二十四条 在市、县自评的基础上,厅计财处就市、县组织领导制度是否落实、项目资金使用是否规范、跟踪指导检查是否到位、竣工验收是否及时合规及后期运行效益发挥等情况开展复审评价,形成评价结果,于每年年底前向厅领导汇报并通报各市。第二十五条 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项目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对存在违规违法问题的项目和单位,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项目验收与运营维护第二十六条 竣工验收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进行。省级审批的项目按照县级自验、市级初验、省级验收的方式进行。初验合格后,由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向省厅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厅计划财务处会同厅各项目业务主管处室组、单位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由市级审批的项目,原则上由市级组织验收后,省级组织抽验。第二十七条 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任务及投资计划是否按批复的方案完成,是否随意变更项目建设地点、标准和主要建设内容;主要工程建设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达到规定标注;国家投资及地方投资是否按要求足额到位;项目施工质量、执行法律法规情况;运行使用情况、竣工决算和档案资料等。第二十八条 各级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在收到验收申请后,须在60日内组织完成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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