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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刑法复习 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交通肇事罪 全考点[法考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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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刑法复习 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交通肇事罪 全考点[法考详解]

刑法复习 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交通肇事罪 全考点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天然存在风险,由于其速度,可能造成较重的后果,遵守交通运输法规就特别重要。“自以为是的意外”可能就是涉及刑事犯罪。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从交通肇事罪的3个量刑幅度来看:第1个是3年以下;第2个是加重情节的3到7年;第3个是特别严重的7年以上至有期徒刑。轻罪的界限为3年。交通肇事行为+逃逸致人死亡的双重行为犯罪。其法定是交通肇事罪逃逸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这种罪的特别严重。通过法条可以清楚了解到,是否为交通肇事行为,同时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要看肇事事故,当中的责任大小,还要分主要责任、全部责任、同等责任、少部责任。肇事事故的认定有,事故发生后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法官从交警那里知道责任大小,有此参考数据好使,死了几个人?什么责任?(注意,法官对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一般情况是认同的,但不是代表绝对认同。其只是重要参考意见,一般就以其为依据,但也可能现实中不一致,主要原因是各自依据打法律是不一一样的,一是行政法,一是刑法。行政法更强调行政的管理,刑法还得强调侵权责任。可能存在事故认定书认为是全责,而刑法认定是部分责任)。比如,司法部认定“枪支”时,也同样被公安部的枪支条例“牵着鼻子走”的情况(没办法的情况,公安部有具体的数据标准,司法部的枪支的标准只能参考)。再比如,完全按照“药品管理法”的假药标准。这样司法机关在实践过程中,很可能造成群众难接受(法不责众),最终导致只能僵化运用标准,导致定罪过重的情况。特别是由于社会的快速发展,导致具体的一些新变化,但这一些认定标准却没有及时更新或跟不上时代的快速发展,如果还这样僵化以其标准为标准,很容易引起罚重罪重与实际不匹配,影响司法的公平要求。交通事故认定书更多的是依据行政法认定。而法官追究的是刑事责任和公民权利,更多的是站在刑法的考虑。道路交通法有这样一个规定,发生事故后如果逃跑的,负全责。这种很合适,特别是以前基本无摄像头。交警是行政管理,如果逃跑不认定一些责任,那谁还支持,所以方便管理,统一秩序。但刑法却要求,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行政法是管理法,要求事前规范,所以发生事故逃都是全责,有摄像头证明也不行。而刑法是事后处罚的。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更加强调预防机能,而刑法更加强调制裁的机能。刑法认定事实原则上是随便进行推定的,所以只要证据证明没责就无责。所以必须实事求是原则。所以交通肇事罪,就是交通邻域的过失致人死亡罪。所以责任认定交警是交警方面的认定,承认就行,毕竟其也有相关法律,但是法院判定罪时,就一定要拿出切实的证据,证明是意外,而不是自己过失(不遵守规则)。所以交警作出认定书的“责任”只是行政法的“责任”,并一定是刑法上的“责任”。例子,甲在开车时,没有驾照,在红绿灯路口等红灯,对面乙开车辆逆行冲到甲车上。结果撞死甲车上的一个人。交警来到后,判定,说先拿行驶证驾驶证,结果甲无语,直接判定,因甲无证,就甲全责或者负主要责任。交警说,如果你没责任,还上路,那以后就没人考驾照了。就算交警定了,但到法官那里时,就要据理力争,依据事实。交通肇事罪其实就是交通邻域过失致人死亡。交通邻域由交通法管理,但是这个致人死亡就由刑法管。所以,这个责任就要综合交通法和刑法的责任共同判定。这种就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罪,这是官方答案。所以这种学习要与时俱进,不能硬学交通肇事罪之类相关法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基础要考,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别,具体罪也要考,还有前沿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也要考,防止成为什么都往里面装的“口袋罪”,同样的容易成为“口袋罪”还有非法经营罪。还要注重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要求越来越高,公民的权利也越来越高涨。比如,湖南药神案件就这样出来,其还推动了药品管理法的修改。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第一个主体,一般主体。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或非交通运输的人员(就是不限于司机)。单位领导也可以要构成交通肇事罪。行人也可能会(马路上乱跳地),造成车辆连环事故。例子,马路上一行人其行为不符合规范,导致车辆连环相撞。随时代进步,以前只有司机才能要成交通肇事罪,以后只会越来越广,说不定无人运输车一来司机都没有了。以前,无摄像头的情况,司机是有理说不清,没证据,现今,路口摄像头,行车记录仪等多种证据下,出现了无接触式交通肇事罪。比如,都没碰到的碰瓷,结果导致车辆紧急刹车事故。比如,自己闯红灯,结果造成旁边其他车辆连环事故。这种情况下,以前是找不到的,现在证据能找到。交通肇事罪的事故对象已不限于事故本身人员,可能他人,包括行人,领导,单位主官,机动车负责人,指使司机违章驾驶。1.指使强令司机违章驾驶造成严重后果的(全程都共同,并是主犯),成立交通肇事罪。2.司机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责),指使司机逃逸的(后期故意的不救助行为的共犯),也成立交通肇事罪(共犯)。3.纵容(与指使性质比危害较小)危害驾驶,比如借车给喝酒的人,这种情况下,一般不定交通肇事罪,方向盘自己没法支配,所以谁支配风险,谁承担责任。例子,甲喝醉酒了,美女乙找到甲,想找甲开车送乙回家,甲开始不同意,但在乙的一再请求下,采用指使、唆使、甚至非法诱惑的方式条件,后面实在是没办法了,就同意了,结果路上出了交通事故,小美的行为应该构成交通肇事罪,因为其具有“指使”性质。交通肇事罪的保护法益是交通运输安全。交通肇事罪必须发生在道路上(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也就是可以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地方,其无关是否收费)。大学校园里,一般情况下,也是可以进行通行。简例,校园里撞死人的“我爸是李刚”,这案件最后定为交通肇事罪。比如中小学校园里面,其社会机动车辆是进不去的,仅有特定车辆可能在里面,如果在里面无故意意撞死人,那就定过失致人死亡罪。其他问题,因逃逸致人死亡。交通事故撞人后,逃跑导致被害者得不到救助而死亡。尽管立法者已经将此类定为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法定的一罪。但是仅仅看,事故后的行为,其已经达到不作为犯的故意杀人罪了。但是立法者对于交通肇事罪逃逸致人死亡的法定刑是7到15年,相对于不作为犯的故意杀人罪(后半段)来说,确实有些低。综合评价其是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法定刑低的原因,主要是1.考虑到前面交通事故与后面联系紧密,前面事故的杀人不是主动进攻性的,是逃跑型的杀人,不履行救助义务,危害相对较小,同时2.并表现为没有增加风险,其他人看见也还是可以打120救助,3.发生交通事故后,逃跑是人性的部分本能,人性的部分理解。交通肇事后,逃跑的行为是从行为。如果增加了风险,比如回头杀害后(专门倒车再压一遍)再跑或从路上给其搬到跑外几米处再跑,都是故意杀人罪,因为后面的行为已经成了主行为了,交通肇事罪管不住你了。交通肇事罪主要是交通肇事前面这行为为主。因逃逸致人死亡,1.主观上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客观上因为逃逸行为导致被害者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例子,甲前面交通肇事后,然后就跑了,跑了后未去救被害人,路过群众马上看到打了120。急救车5分钟后赶到,但是被害人仍然死亡了。分析:就算不逃也会死。这种死亡的原因主要归责于前面的撞击行为,不属于后面的不救助行为的死亡原因。所以定为交通肇事罪,而不能定为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公交车上,司机和乘客打架。定罪,总结,司机跟乘客在公交车上打架,导致车辆失控出现问题。原则上有几个罪(危害从低到高),妨害安全驾驶罪、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司机与乘客打架过程中,对司机责任义务或要求更高些。司机还有职业操守,对司机定罪会稍重一些。打非常重的架,才可能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同情况重罪),打严重的架,一般都要夺方向盘,一般都发生在闹市区,或者有车流量的地方,而且打的时间要相对长一点。总结,只要直接针对方向盘的,原则上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比如,司机置行驶车辆的方向于不顾,离开方向盘的,或者乘客抢夺方向盘的,原则上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同时还注意,要对行为的危害性进行实质的判断,只有事实上严重危及安全的,才能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对公共危害性相对较小的,就不能定此重罪。比如偏僻的平地,并抢夺时间一两分钟,司机也未离开方向盘,这种情况下最多定妨害安全驾驶罪,甚至可能都无罪。现实是大部分公交车乘车打司机的案件都没有定罪的。但是这样可能导致实务工作中的难度,所以少部分司法机关为了打击此类行为,很容易就定此类行为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口袋罪”重罪。所以后来,增设了妨害安全驾驶罪,这是不利于被告,设置了轻重有别的罪名体系,扩张了处罚范围,其基量刑幅度是1年有期徒刑,这个是完全不利于被告的规定。不利于被告的规定不能适用于其生效之前的犯罪行为。符合从旧兼从轻原则。同样情况的,也适用“高空抛物罪”。同时触犯妨害安全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择一重罪处罚。同理,危险驶罪也是不利于被告的,同样只是扩大了犯罪圈,而没有改变规则。因为以前公交车上打架,严重的定严重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口袋罪”的重罪。轻度打架不犯罪都可以理解。但中度架这种行为,以前基本定无罪,但是这种中度越来越让司机成为弱势群体并且让乘客很容易不遵守规则,所以就出现中度打架,现实中的司法机构逐渐开始定重罪,以示抗拒随意扰乱公交车秩序的决心。所以妨害安全驾驶罪的出现就很有必要了,对应公共车上中度打架行为。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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