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人员廉洁谈话制度
1领导人员廉洁谈话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企业领导人员的教育和监督,促进廉洁从业,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省国资委党委关于实行党风廉洁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廉 洁谈话 的范 围 :股份公司分、子公司 领导 班子成 员 、股份公司中 层 和 拟 任中 层 以上人 员 。第三条 廉洁谈话制度主要包括任前廉洁谈话和诫勉谈话。廉洁谈话工作在股份公司党委领导下进行,具体由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实施,参与廉洁谈话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廉 洁谈话资料要存入领导人员廉政档案。第四条 廉洁谈话必须坚 持实事求是,重在教育,严肃认真,批评与自我批评的原则。以教育、关心、爱护和保护领导人员为目的。通 过谈话,掌握情况,了解问题,反映意见,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及时有效地帮助谈话对象纠正和解决在思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增 强谈话对象的廉洁自律意识,教育领导人员正确对待和运用手中的权利,做到廉洁从业。第二章 任前廉洁谈话第五条 任前廉洁谈话一般应在干部任职前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在任用上岗后 12 月内进行。第六条 任前廉洁谈话的主要内容:一、理想信念和党的宗旨教育。新任职的干部必须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 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及十七大精神,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心,牢记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培养良好工作作风,增 强服务意识,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 观、价值观和权力观 、政绩观,廉洁自律,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二、遵纪守法教育。新任职的干部必须增强法制观念和自律意识,学法、懂法、遵法,严格执行中纪委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省国资委党委国有企业党风廉洁建设责任制的相关规定,防止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三、党风廉洁建设责任制教育。明确干部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洁建设责任、任 务,提高对党风廉洁建设的认识,认真落实“一岗双责”的责任制。四、针对谈话对象的具体情况,指出存在的缺点和差距,提出今后努力的方向和要求。新提拔干部需要向组织说明的问题。第三章 诫勉谈话第七条 诫勉谈话是党组织对党员领导人员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 风、道德品质、廉洁勤政等方面存在的一般性错误或苗头性问题通过口头方面予以告诫、劝勉,并限期改正的一种干部教育管理措施。由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实施。根据有关规定,对非党员领导人员进行诫勉谈话的,也按此要求进行。第八条 党员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工作部署不力。二、不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三、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照成一定的损失。2四、不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五、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六、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第九条 诫勉谈话的注意事项一、对党员领导人员进行诫勉谈话,要 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二、诫勉谈话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明确提出意 见 和要求,做到批评提醒到位。同时注意方式方法,防止简单粗暴。对反映的违纪苗头性问题和轻微违纪问题的诫勉谈话, 谈话前应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认定问题的性质、事 实。三、被谈话对象应正确对待诫勉谈话, 对存在问题,如实说明。认真纠正。对谈话后无改进的,应责成其作出书面检查,并限期纠正。四、要注意保护检举人、反映人,不准将 检举、反映的材料直接转给被谈话对象,也不准将检举人、反映人的情况透露给被谈话对象, 违者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第十条 党员领导干部接受组织诫勉谈话,要如 实 回答问题,不得 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 对违反者,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