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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组织创新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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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组织创新研究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组织创新研究摘 要: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山东裕利蔬菜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组织模式创新,促进了公司的发展壮大。在早期的“公司+农户”模式基础上,山东裕利蔬菜股份有限公司逐渐形成了“公司+合作社+农户” 、 “公司+合作社+基地+农户”两种经营组织模式。目前公司发展面临经营者老龄化、缺乏相应的市场管理知识及专业技术和服务人员数量较少、服务体系不健全、生产标准化水平偏低等问题,制约了公司的进一步发展。建议山东裕利蔬菜股份有限公司在重视对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组织创新的新模式,同时,当地政府要完善土地流转制度,完善相关扶持政策。 关键词:新型经营主体;组织创新;山东裕利 进行农业经营组织创新很大程度上是为了促进农业经营组织合理化,经济效益最大化,进而实现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的稳定可持续发展。现代农业的发展需要先进的科学技术、完善的农业产业体系、合适的经营组织形式来支撑。在组织创新的基础上,发展农业新型经营主体,不仅能够提高农产品生产率,促进农民增收,更重要的是可以提高农业效益和竞争力,并形成完善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形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业组织的创新,可以解决传统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与农业经营组织内部和外部的诸多矛盾,提高农民的主体地位,促进农业经济转型发展。可见,通过经营组织创新,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的必由之路。 一、公司发展概况 山东裕利蔬菜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2 年。目前,公司占地面积 26800 平方米,固定资产 4800 万元,恒温冷藏库 10 座、总储量 800 万千克,是集蔬菜种植、加工、销售于一体、具有自营进出口权的外向型企业。公司先后被命名为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和山东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公司建成高标准有机蔬菜生产基地 2000 余亩,带动2400 多农户按照标准化规程种植蔬菜。公司现有三个农产品基地,分别位于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山下小榆林村(占地300 余亩) ,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县叩官镇磨台子村(占地1000 余亩)和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市许孟镇仁里村(占地700 余亩) 。 1.发展现状 山东裕利蔬菜股份有限公司的基地位于五莲山下,凭借独特的地理优势,发展多种产业。目前,产品一共有 26个品种,其中以土豆、洋葱、胡萝卜为主,大约占总数的65%-70%,其余的主要有牛蒡、山药、白萝卜、贝贝南瓜、西红柿等。另外,种植火龙果、草莓、葡萄只占很小的比例,一般是用于休闲观光采摘。由此可见,蔬菜产业是山东裕利蔬菜股份有限公司的支柱产业。截止到 2015 年,山东裕利蔬菜股份有限公司的蔬菜产业总产值达到 2100 多万。二、经营组织结构的演化 1.“公司+农户” 目前为止,学术界对“农户+公司”模式解释,大体有两种,一种认为“公司+农户”是一个特定的概念,就是单纯的指公司和农户两个独立的个体通过签订合同,进行农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交易;另一种认为公司与农户之间不仅签订合同,进行交易,农户还可以用入股的方式参与公司的运营中,这样,极大程度上密切了农户与公司之间的关系。从概念上来说,农户是进行农产品生产的个体,公司是农产品加工销售的个体, “公司+农户”模式很好的结合了两者的优点,进行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实现各自利益最大化。 可见, “公司+农户”模式是指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的公司与农户建立的一种经济关系,在此基础上开展一系列的一体化经营,并在最大程度上实现各自利益最大化。 “公司+农户”模式往往采取订单农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农户直面市场的风险,使农户可以专注于农业生产,从而获得从事农业生产的利益,但是农户很难得到公司价值增值的部分。山东裕利蔬菜股份有限公司在成立的起初的 6 年,基本上采用“公司+农户”的模式。这时候,虽然公司有盈利,但收入并不稳定,这主要是“公司+农户”模式受农产品市场价格波动和自然条件(一系列不可抗拒的外力因素)的影响比较大,公司和签约农户都有违约可能。因此, “公司+农户”模式的运行,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双方不断重复交易而建立的内在信用约束。 山东裕利蔬菜股份有限公司在总结“公司+农户”模式的优势劣势后,进行组织创新,引入一种新的组织形式合作社,于是形成了一种新的生产组织模式, “公司+合作社+农户” 。 2.“公司+合作社+农户” “公司+农户”模式存在一定的弊端,所以需要在原有的关系中迁入一种新的组织合作社。合作社是公司和农户共同建立的,合作社代表农户和公司各自的利益,合作社成员既有农户代表也有公司顾问,是连接公司和农户关系的桥梁,最大程度上降低公司和农户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冲突。 “公司+合作社+农户”模式的运行机制是合作社分别与公司和农户签订合同,合作社成为衔接公司和农户的中介组织,发挥着桥梁作用,对农户和公司双方均有制衡。首先,合作社和山东裕利蔬菜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农产品的收购合同,在签订合同之前,合作社会实地考察农户的实际情况,根据农户的实际情况对农产品的生产数量、产品品质、收购价格、收购时间等方面做出详细评估,并在合同中有所体现;然后,根据与公司签订的合同内容,合作社联系农户,与自愿加入合作的农户签订合同,同样在农产品数量、质量、价格、时间等方面做详细规定,统一组织农户进行农业生产。在公司有特殊要求的情况下,农户或者合作社也会对农产品进行简单的初步加工,然后再卖给公司,经过公司验收,收购的农产品符合合同签订的要求,公司按照当初合同规定的价格将报酬付给合作社,合作社按照自己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提供的服务比例收取小部分利润,剩下的分配给农户。 “公司+合作社+农户”的模式虽然比“公司+农户”的模式有优势,保障了农户的利益,但是同样也存在一定的问题。由于大部分?r 产品上市具有很强的季节性,农产品的需求弹性系数较小,我国农产品市场不完善,导致农产品价格很容易出现变动。当市场对某种农产品需求大于该农产品的供给时,会导致该农产品的价格超出正常的价格水平。在巨大的利润驱动下,农户会忽视与合作社签订的合同,自行将农产品在市场上销售。这样会导致合作社所需农产品的数量短缺,而合作社对社员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即便社员违约,违约成本也很低,从而间接损害公司的利益。 基于上述弊端,山东裕利蔬菜股份有限公司在原有的“公司+合作社+农户”组织模式的基础上,进行组织创新,对公司的运行模式进行改进,形成了“公司+合作社+基地+农户”模式。 3.“公司+合作社+基地+农户” “公司+合作社+基地+农户”的模式是对“公司+合作社+农户”模式的进一步完善。公司联合合作社,租用农户土地,建立生产基地,实现农业生产的自主生产经营。蔬菜生产基地由公司统一负责管理,合作社为公司和农户牵线搭桥,促使农户与公司签订农产品收购合同。基地按照合同规定对农产品进行统一收购,在农产品生产期间,由合作社统一购买生产资料,统一分配专业技术人员等,为农户提供帮助。这样,合作社负责基地的生产管理,向农户提供生产支持。实质上,在“公司+合作社+基地+农户”的运作模式下,基地、农户都在公司的管理下,而合作社起到了联结市场与公司的桥梁作用,并将农户纳入自己的保护范围内。在一定的情况下,公司会根据实际情况对合作社的管理提供必要的措施建议, “公司+合作社+基地+农户”的运作模式很大程度上弥补了农户对市场信息了解不深入、科技信息不完善等缺点,而蔬菜生产基地的建设也帮助农户解决了生产市场前期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困难。 山东裕利蔬菜股份有限公司自己出资建立具有“裕利特色”的蔬菜生产基地,公司在农业科技和农产品品牌创新方面汲取国内外经验,结合公司情况,积极进行组织创新和技术创新。在科技协作方面,公司邀请加拿大邓日波博士团队,进行技术指导,并与曲阜师范大学、山东农业大学和青岛农业大学等高校和科研单位合作,邀请专家定期进行技术讲解。公司在发展壮大的同时,积极进行农产品品牌建设。目前,公司拥有自己的品牌“伟然”牌农产品,在日照及其他 5 个城市的大中型超市设专柜。公司还拥有自己的实体店,积极参加广交会、蔬菜博览会、国内有机产品参展会。 “公司+合作社+基地+农户”是在“公司+合作社+农户”基础上又一次创新,是一种新型的组织模式。 三、?营发展主体面临的困难 通过对山东裕利蔬菜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模式创新的分析研究,可以看出“公司+合作社+基地+农户”的模式对山东裕利蔬菜股份有限公司的发展具有积极影响。其形成与发展主要得益于国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政策支持和企业自身在利益驱动下的规模扩展。从目前的考察发现,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其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首先,生产经营者老龄化严重,受教育程度低。基地雇佣的工人大多数是当地土生土长的农民,他们主要根据传统方式进行农业生产。由于农业生产收益低,风险大,对高学历年轻人吸引力不大。雇佣的农民文化程度偏低,大部分人都是初中文化水平。公司在邀请高校专家进行技术讲座时,他们对新技术、新知识的接受程度较低,而且学习的积极性也不高。 其次,公司没有建立很好的市场风险防范机制。公司生产获取相关农产品的市场信息相对迟缓,并且由于农作物市场价格波动大,容易出现生产的盲目性。 第三,公司涂地流转实施困难。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资本,他们对土地流转的接受程度不高,甚至有排斥心理。农户不敢轻易流转土地经营权,担心土地流转后就不能收回。公司和农户之间没有建立稳定的流转关系,流转期限短,再加上利益分配机制不完善,因此约束了公司进一步经营规模的扩大。 第四,专业技术人才缺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规模化生产扩大的同时,缺乏相应的专业生产技术支撑。在进行技术宣传时,需要公司从外地聘请专家、技术人员,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司的进一步发展。 四、对策建议 1.重视培育现代新型职业农民。山东裕利蔬菜股份有限公司要密切与政府、相关职业技术院校的合作,加强对新型职业农民的培养,地方政府应该为培训职业农民提供必要的财政支持,提升农民综合素质,提高他们学习和掌握现代化技术的能力,让他们具备收集分析农业信息能力、经营管理能力与市场开拓能力。从目前的实践状况来看,单一依靠政府,比如山东裕利蔬菜股份有限公司这样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很难在短时间内大幅度提高参与生产经营的农业劳动者素质。因此,有必要探索一种合作共赢机制,增强企业参与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主动性。 2.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保障和实施细则。国土等相关部门,应加强调研,研究制约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体制与制度障碍,制定流转细则。同时,加强农村土地流转宣传,健全土地流转服务。积极探索土地流转新模式,让更多的人参与到土地流转中,确保农民利益最大化。建立法律服务体系,促进土地流转规范化、合法化、秩序化,为土地流转双方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 3.完善相关的扶持政策,加强对新型经营主体的支持力度,促进新型经营主体的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处于不断完善当中,各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与壮大都需要一定的财政支持和制度保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重要载体,离开了良好的外部环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都不可能获得较好的发展。 4.在实践中探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组织创新的新模式。本研究认为,组织创新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和壮大的主要推动力。而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结构也会不断发生变化,因此,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组织创新的新模式、新路径依然是地方政府和相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发展中面临的核心问题。 参考文献: 1李树超, 于澎, 宋伟. 农业经营机制和运行机制的创新探讨J. 莱阳农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06, (2): 90. 2孙中华. 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夯实建设现代农业的微观基础J. 农村经营管理, 2012, (1): 32. 3李建中, 方明. 我国当前农业经营方式的缺陷和改革模式J. 农业经济问题, 2006, (12): 42. 4周立群, 曹利群. 农村经济组织形态的演变与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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