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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泰艾普: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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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泰艾普: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2022-099二二二年五月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艾普”或“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公司。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增强公司资本实力和盈利能力,优化公司资本结构,实现公司战略发展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66,440.09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债务。(本报告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预案中相同的含义)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背景和目的(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背景恒泰艾普经过多年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仍聚焦于油气勘探开发专业软件板块和高端装备制造板块业务,经过多年沉淀,公司拥有国内外领先技术、创新研发优势及完善的工程作业方案执行能力。2014年至2020年,国际原油价格整体呈震荡下降趋势,石油天然气企业缩减投资预算,造成公司相关产品市场需求下降。2021年以来国际原油价格上涨,公司所在行业上游需求增加,但新冠疫情反复爆发对全球经济造成了巨大冲击,石油行业发展放缓,公司的订单执行滞后。上述环境导致公司面临宏观经济波动、应收账款余额较大等经营风险和资金压力。2019年末、2020年末、2021年末及2022年一季度末,公司资产负债率分别为43.22%、62.99%、87.41%和89.54%,增长较快。再加之公司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连续大额亏损,营运资金不足。公司急需引入资金资源,解决公司目前经营中面临的资金压力、化解债务危机,助力公司高质量发展。(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目的1、实际控制人提高持股比例,提振市场信心本次发行前,硕晟科技及其一致行动人李丽萍、王潇瑟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为18.67%。根据硕晟科技与李丽萍签订的表决权委托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硕晟科技与王潇瑟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以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 京01民终7069号民事判决书,硕晟科技拥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比例为18.64%,为公司控12股股东,李丽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李丽萍、硕晟科技及硕晟智能以现金认购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是其支持公司业务发展的重要举措,通过现金认购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有利于促进公司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保障公司的长期持续稳定发展,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提振市场信心。2、补充公司营运资金,满足业务增长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将缓解公司营运资金紧张的局面,提升公司的资本实力,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加强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的核心竞争力,提升公司经营业绩。3、优化资本结构,增强抗风险能力公司当前资产负债率处于较高水平,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能够有效缓解上市公司债务压力,有利于公司控制债务风险,进一步优化资本结构,增强公司抗风险能力。4、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提升盈利能力公司较高的有息负债水平导致财务费用处于较高水平,对公司的经营业绩有较大影响。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将有利于降低财务费用,有效降低利息支出,保障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二、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一)本次发行选择的品种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二)本次发行证券品种选择的必要性1、满足公司经营发展的资金需求公司的应收账款金额较大,具有高端装备制造业务的鲜明特征,对公司的现金流量造成了较大的影响。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仅依靠自有资金较难满足公司快速发展的资金需求,补充营运资金有助于促进上市公司的内生性健康持续成长。2、银行贷款融资的局限性在利率市场化的背景下,短期内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利率相对较高,并且融资额度相对有限。若本次募投项目的资金来源完全借助于银行贷款将会影响公司稳健的财务结构,增加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3、股权融资是适合公司现阶段选择的融资方式股权融资具有较好的规划及协调性,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能使公司保持较为稳定的资本结构,可避免因时间不匹配而产生的短期资金闲置,从而带来不必要财务费用支出。另外,随着公司预计未来经营业绩的稳步增长,公司有能力消化因股本扩张对即期收益摊薄的影响,保障公司股东的利益。三、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李丽萍、硕晟科技及硕晟智能,以现金方 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本次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本次发行对象具有一定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且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如参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放弃认购全部或部分股票份额的,其他认购对象拥有认购该等股票份额的权利,有多个认购对象同时提出行使认购权的,由公司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四、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一)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及依据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11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若公司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下限将作相应调整。调整方式为:假设调整前发行价格为P0,每股送红股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数为N,每股派息/ 现金分红为D,调整后发行价格为P1,则:派息/现金分红:P1=P0-D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二)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及程序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均根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并将相关公告在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合规合理。五、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一)本次发行方式合法合规1、公司本次发行不存在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不得发行证券的情形“(一)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二)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四)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六)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2、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二)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三)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3、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2020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1)上市公司应综合考虑现有货币资金、资产负债结构、经营规模及变动趋 势、未来流动资金需求,合理确定募集资金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规模。通过配股、发行优先股或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募集资金的, 可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通过其他方式募集资金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30%;对于具有轻资产、高研发投入特点的企业,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超过上述比例的,应充分论证其 合理性;(2) 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拟发行的股份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30%;(3) 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18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或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更且按计划投入的,可不受上述限制,但相应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6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包括首发、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优先股和创业板小额快速融资,不适用本条规定;(4) 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时,除金融类企业外,原则上最近一期末不得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4、公司符合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相关规定公司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本次发行符合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相关规定。(二)确定发行方式的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发行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董事会决议以及相关文件均在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公司将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本次发行尚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后方可实施。综上所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发行方式可行。六、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本次发行方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目前所处的行业现状、未来发展趋势以及公司整体战略布局的需要,将有助于公司加快实现发展战略目标,提高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综合实力,有利于增加全体股东的权益,符合全体股东利益。本次发行方案经董事会审慎研究后通过,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在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保证了全体股东的知情权。公司将召开审议本次发行方案的临时股东大会,公司股东将对本次发行方案按照同股同权的方式进行公平的表决。股东大会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公司股东可通过现场或网络表决的方式行使股东权利。由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涉及关联交易,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在审议相关议案时,相关董事均已回避表决。届时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亦将回避表决。综上所述,本次发行方案已经董事会审慎研究后通过,认为该发行方案符合全 体股东利益;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已履行了相关披露程序,保障了股东的知情 权;同时本次发行方案将在股东大会上接受股东的公平表决,具备公平性和合理性。七、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有关规定, 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审慎、客观的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具体内容如下:(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股本总额、资产净额将大幅提高,但募集资金到位后,在股本总额增加的情况下,公司每股收益指标在短时间内会出现一定程度的下降,股东即期回报存在被摊薄的风险。(二)公司应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将采取多种措施保证此次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对公司股东回报能力,具体措施包括:1、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合理合法使用为保障公司规范、有效使用募集资金,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 公司将严格按照证监会及交易所对募集资金使用管理的规定进行募集资金管理,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和监管银行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2、加强落实公司发展战略,提升盈利能力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债务,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资金实力将显著提升。借此契机,公司将加快落实公司发展 战略,进一步扩大经营规模,完善业务链条,提升对研发、采购、生产、销售各环节的 管理精细度,加强销售回款的催收力度,提高公司资产运营效率以及营运资金周转效率, 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经营业绩。3、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本次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 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为保证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以下承诺: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5、未来公司如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6、本承诺出具日后至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本承诺相关内容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四)公司控股股东关于保障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切实履行的承诺公司控股股东硕晟科技(承诺中的“本公司”均指“硕晟科技”,“公司”指“恒泰艾普”)做出如下承诺:(1) 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均不滥用控股股东地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2) 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至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如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就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另行规定或提出其他要求的, 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3)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公司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公司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并愿意承担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指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 做出的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五)公司实际控制人关于保障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切实履行的承诺为保证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实际控制人李丽萍女士作出以下承诺:1、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2、本承诺出具日后至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本承诺相关内容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3、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八、结论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公平、合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的经营业绩,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2 年 5 月17日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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