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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警院行政法教学案例及分析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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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警院行政法教学案例及分析要点

行政法教学案例及分析要点 一、行政合法性、比例原则案例案例1:2011年10月6日,吴某到厂长办公室要求分房。厂长刘某以要出去开会为由令吴某离开。吴某不从,刘某遂不耐烦,并向外推吴某。吴某在后退中无意将办公桌撞倒,打破茶杯。刘某见状大怒,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干警赶到后,不容吴某分辩将其带到派出所。第二天,某市A区公安分局以吴某妨碍公务为由,作出对其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吴某不服提请复议,市公安局维持原裁决。被处罚后,吴某仍然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并要求公安机关赔偿损失。 问:某市A区公安分局的行为是否符合行政合法性原则的要求?受理法院应如何处理? 【分析要点】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A区公安分局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行政处罚过程中没有听取当事人的申辩,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故依法予以撤销原处罚决定。案例2:某市工商局按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规定,以授权书的形式授权市林业局实施对市场销售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的查处。某日,某市林业局在某大酒店查获了一只准备宰杀的穿山甲,重4.4千克遂以该酒店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二级陆生野生动物为由,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5条第一款、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37条、民法通则第61条第2款之规定,作出三项处理决定:(1) 没收酒店非法收购的重4、4千克活穿山甲一只;(2)没收与购买穿山甲等值的价款2380元;(3)罚款11900元。某大酒店以某市林业局无权处罚、给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问:试根据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法的渊源,某市林业局对某大酒店的行政处罚是否合法有效?【分析要点】某市林业局依据的法律有误。民法通则只能是民事活动的依据,而不能成为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实施没收货款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第二,某市林业局虽然具有某市工商局的授权实施对市场销售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的查处,但是这种授权并非法律法规授权,在本质上属于行政委托,因此,某市林业局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行政相对人进行处罚。因此,某市林业局所作出的行政处罚都应该予以撤销。 案例三:乱贴“城市牛皮癣”语音警告“呼死你” 扬子晚报报道,“您好,这里是南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语音警告系统,您的手机(电话)因违反了南京市城市管理有关法规,现对您的手机(电话)实施违章警告,请您速往某某大队接受处理。”南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近日悄悄推出了一种俗称“呼死你”的语音警告系统,可以任意设定频率向街头“牛皮癣”上留下的手机和电话发出上述语音提示,直至该手机和电话关机或停机。 记者在南京市鼓楼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看到,只要一台电脑和一部电话相连,在电脑里输入对方电话号码,然后点击“开始”,就可以轮番拨打对方电话,拨打频率可以自行设计,一分钟一次或者数分钟一次都可以,对方只要接听手机或者电话,就会听到上述语音警告。据该大队大队长汪明法介绍,“牛皮癣”是久治难愈的城市管理顽症,严重影响城市市容市貌,城管部门过去采取了多种办法,包括请电信部门对“牛皮癣”上留下的手机和电话进行停机处理等,但因种种原因都难以奏效。因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又与南京一家高科技开发公司合作,共同开发研制了这种名叫“ICM2003”的信息化城市管理系统。实施后效果非常好,半个月来仅鼓楼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就用此系统“骚扰”了600余部手机和电话,城管部门回访发现,其中不少手机和电话因不胜其烦已停机了,最起码是关机而不能再联系“业务”了。 据介绍,城管部门使用这种对付“牛皮癣”的新手段,已得到电信、无线电委员会等部门授权和同意。请运用行政比例原则的基本原理,分析上述案例。 二、 行政法主体教学案例案例1: 某日凌晨3时左右,在某县迎宾招待所住宿的旅客吴某,发现街对面有几个黑影正在撬一家商店的卷闸门。吴某当即打电话给旅馆老板任某。此时,对面商店的门已被撬开,盗贼正在往面包车上搬东西。旅店老板任某连忙拨打当地派出所报警电话,先是无人应接,后遭值班民警拒绝。半个多小时后,盗贼将东西装上面包车逃离现场。经查,该被盗商店系个体户尹某所开的工艺礼品渔具门市,当晚被盗物品价值约25000元。 案发后,县公安局下发文件,对当晚派出所值班民警给予行政处分,调离工作岗位,并责令刑警队尽快侦破此案。然而两个多月过去了,案件却一直没有侦破,其间尹某多次向派出所要求赔偿损失均无果,尹某遂提起行政诉讼。问题:派出所是否具有行政主体地位,本案的被告应当是谁?    【分析要点】根据有关规定,派出所是县一级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一般情况下,派出所没有行政主体资格,但可通过法律、法规的授权而取得特定的行政职权,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九十一条: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故在本案中,尹某针对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提起行政诉讼,被告应为县公安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案例2:某公安局民警李某开车执行公务,在开车返回单位途中,路过其小孩正在读书的学校,临时决定先接小孩回家,然后再回单位,就在其接小孩回家的路上,李某违章驾驶,撞伤一老太太,该老太太打算去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但她应当以李某个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还是以李某所属的公安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呢?为此她前来一家律师事务所请教,律师在讨论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主张应当以民警李某所属的公安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理由是:一、李某是民警,属于国家公务员;二、李某发生撞车时,使用的车是公务车,而不是私家车;三、虽然接送自己的小孩不属于公务,但它发生在整个公务的时间段之内(即回到单位之前,而不是之后)。另一种意见主张,应当以李某个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理由是:接送小孩是私人行为,而不是公务行为,因而与所属的公安机关没有关系。国家公务员从事不同行为,参与不同法律关系,便可以不同的法律身份出现:当他代表行政主体实施职务行为时,他的法律身份是公务员;当他代表自己从事民事行为时,他的法律身份是自然人;当他在行政管理关系中处于被管理一方时,他的法律身份又是行政相对人。 【分析要点】本案中我们同意第二种主张,但他的理由阐述得不够充分,因为李某是否属于一个公务员不能作为一个抽象问题来讨论,只能置于具体的情景中作具体分析,只能问某个民警在某种情景中从事某种行为是否属于公务员。 本案民警李某驾公务车外出执行公务,这是事实,但他到学校接送小孩显然不属公务,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公务,不是看时间,也不是看使用的工具,而是看该行为的实际属性,即该行为的目的和功能。所以,李某违章撞人时,虽然用的是公务车,虽然时间仍在公务最终封闭之间(即尚未回到单位),但接送小孩的实际目的和功能决定了他此时从事私务,而不是公务,因此本案发生时李某的法律身份应当是自然人而不是公务员,故老太太只能以李某个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三、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教学案例例子一:市政府作出两个不同的规定: 在2014年前在本市已领取车牌的车主必须交城市扩容费1000元。 今后凡在本市申领个性化车牌的车主必须交城市扩容费1000元。 例子二:“对张三昨天在公共场所吸烟行为罚款100元。” “凡在公共场所抽烟的,必须罚款100元,该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施行。”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1,具体行政行为所针对的对象是特定的,而抽象行政行为所针对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对象效力2,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普遍约束力,而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3,是具体行政行为只能适用一次,而抽象行政行为可以重复适用;4,是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及于以前,抽象行政行为的效力及于以后。 时间效力。 1、A市人民政府为了繁荣商业市场,计划在该市的某繁华地区建立一条步行商业街,为此市政府于1999年8月10日颁布了关于拆迁某地区房屋有关问题的规定。这是具体行政行为,还是抽象行政行为? 2、信息产业部关于中国电信、中国网通部分下属分支机构擅自经营450MHzCDMA无线市话行为的通报明确规定,未获得电信主管部门的业务许可,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利用450MHz频段,经营蜂窝移动通信业务及无线接入业务。有关单位收到本通知1个月内,应自行关闭未获得入网许可证的电信设备;至于现有已发展的用户,应给予妥善处理。 信息产业部制定公布通报这一行为是抽象行政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 A、某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关于退伍军人分配到电业下属集体企业的通知。 B、某市新闻管理部门向有关单位下发关于停止对“水变油”“水基燃料”宣传报道的通知,该通知命令禁止各所辖新闻单位对“水基燃料”的发明进行报道,并要求所有与“新能源公司”有经济往来的企事业单位不要给该公司投钱投物,不得参与此事,已经参与的要退出等。 四、行政处罚案例某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老顽童在执法中发现一外地货车司机黄老邪违章行驶,遂拦截并扣缴驾驶员的驾驶证。黄老邪请求老顽童拿出执法证件,并申辩自己没有违反交通法规,要求执法人员说明扣缴理由。老顽童平日既有黄老邪有隙,一听就火冒三丈,当即以黄老邪无理狡辩为由,加处罚款200元,并限其当日去银行缴纳,否则从次日起按日加处5的罚款。 问题: 该案中老顽童的执法违反公安行政处罚程序的情况有哪些? 【分析要点】(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所以,本案的执法人员不主动告知,并在当事人请求告知的情况下仍不告知,违反行政处罚程序。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所以,本案的执法人员以当事人无理狡辩为由加处罚款是违法的。(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处罚决定,仅限于对个人处于50元以下和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而且必须是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所以,本案处以200元罚款必须适用普通程序,不能当场处罚当场执行。(4)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所以,本案的执法人员限令当事人当日缴纳不符合法律规定;且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每日按罚款数额加处5罚款也于法无据。 案例2:在2003年7月27日,西城烟草管理站按群众举报当场查获王某擅自收购的烟叶2352公斤,予以扣押。7月28日,烟草站对查获的烟叶分级过磅后收购,收购款为5826元。7月30日,烟草站交给王某自制的实物罚没收据一份。8月25日,又向王某送达处罚决定书,决定没收全部烟叶和收购款,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落款为该烟草站。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30条:“擅自收购烟叶的,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并按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数量巨大的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规定,数量巨大指擅自收购烟叶1000公斤以上。问题: 1、本案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否正确,为什么? 2、请指出本案处罚程序的违法之处。 3、本案是否违反了一事不再罚的原则,为什么? 【分析要点】(1)本案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否正确,为什么?1)本案中烟草站以自己名义作出行政处罚是错误的;2)因为,行政处罚必须由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实施; (2)请指出本案处罚程序的违法之处。1)先实施了没收烟叶的行政处罚行为,后制作送达处罚决定书;2)应当先出具省级财政部统一印制的实物罚没收据,而非自行制作的收据;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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