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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警院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讲义第14章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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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警院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讲义第14章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第14章 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学习目的和要求:了解行政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含义、种类和具体内容,明确基本原则的指导作用,深刻理解和掌握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原则的内容。第一节 行政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行政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行政诉讼法基本原则是指在人民法院处理行政案件的全过程中起指导作用,要求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在诉讼活动中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 二、确定基本原则的标准 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必须是行政诉讼法所特有的,而不是各个法律部门共有的;必须是贯穿于行政诉讼的全过程,从行政诉讼法具体规定中抽象出来又在具体规定中得以体现的,而不是局部性的,规定某一诉讼阶段或某一诉讼制度的内容。第二节 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原则 一、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原则的含义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拥有司法审查权,包括受理、审理和裁判的权力,审查的内容主要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而不是适当性问题。 二、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原则的内容 (一)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只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一般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 1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含义: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和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职权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管理活动时,制定抽象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的行为。 2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只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一般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符合我国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符合我国行政法制监督的现状;同人民法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3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一般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但对规章拥有一定程度的司法审查权,可以就是否适用规章进行审查。 (二)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只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一般不审查适当性问题 1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拥有两种不同的权限: 自由裁量权和羁束裁量权。自由裁量权指法律只有原则规定,行政机关在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可以根据情况作出机动灵活处理的权限。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为既有合法性问题,也有适当性问题。羁束裁量权指法律规定了一定的条件以及在这种条件出现时行政机关必须采取一定措施的权限。行政机关行使羁束裁量权的行为没有适当性问题,只有合法性问题。 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一般只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积极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审查标准是:主要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是否错误;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是否超越职权;是否滥用职权。行政机关消极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审查标准是:是否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3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只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一般不审查适当性,但对行政处罚的适当性拥有司法审查权,对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可以判决变更。第三节 当事人双方诉讼地位平等原则 一、当事人双方诉讼地位平等原则的含义 当事人双方诉讼地位平等是指在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 当事人双方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不允许一方的诉讼地位高于另一方,也不允许任何一方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二、当事人双方诉讼地位平等原则的内容 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双方的诉讼地位平等,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履行平等的诉讼义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双方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但当事人双方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并不是指当事人双方诉讼权利、义务完全对等。 三、当事人双方诉讼地位平等原则的意义 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双方诉讼地位平等原则,对于人民法院依法审判行政案件和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证行政诉讼的顺利进行,使行政案件得到正确、及时的处理,具有重要意义。第四节 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一、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必要性,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和当事人的行政诉讼活动实行监督,参与行政诉讼,是它行使法律监督权的一项重要内容。行政诉讼法将其规定为一项基本原则,这对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保障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审判权的正确行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1这里的“有权”,表明人民检察院可以对任何行政诉讼案件进行法律监督,而不要求人民检察院必须对所有的行政诉讼案件进行法律监督。 2人民检察院监督的对象是行政诉讼,既包括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又包括当事人的诉讼活动。 3人民检察院监督的内容是法律监督,既包括实体法又包括程序法。 4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第五节 行政诉讼的其他原则 一、行政审判权独立行使原则这一原则包含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1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指人民法院作为一个整体在行使审判权时是独立的。 2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独立进行审判,必须依照法律规定。 3人民法院独立审判行政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原则的基本要求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在查清案件事实真相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作出符合案件事实和法律的裁判。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三部诉讼法所共有的基本原则。但这一原则适用于行政诉讼时有自己的特点: 1在审查事实方面,行政案件的审理对象是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因而,应以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是否有事实依据为审查的重点。 2在适用法律方面,人民法院在作出裁判时,应区别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和参照的规范性文件。 三、适用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行政诉讼法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适用民族语言文字原则,是我国各民族平等的宪法原则在行政诉讼中的具体体现。贯彻这一制度,可以保证我国各民族的公民,不致因语言文字的障碍而影响正确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从而全面地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实现。 四、辩论原则 辩论原则,是指行政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进行中,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有权对案件事实、争议的问题和适用的法律进行辩驳和论证,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诉讼原则。辩论原则是社会主义民主原则在行政诉讼中的具体体现。辩论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同时,当事人的辩论,又有助于审判人员查明案情,正确解决纠纷,因此,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平等地进行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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