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房地产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第一条 集团法律事务中心对各地区公司的法律事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培训、检查和监督管理。第二条 地区公司实行重大法律事务及时报告制度,由法律事务中心审核并协助处理。具体内容包括:(1)案件标的超过200万元或标的虽未达到200万元但案情复杂、影响较大的诉讼或非诉讼案件;(2)遇特殊情况确需外聘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案件。第三条 集团法律事务中心负责审核各地区公司销售合同范本。第四条 地区公司法律事务工作实行月报制度,每月2日前向法律事务中心报告;法律事务中心每月5日前汇总完成并上报集团董事局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