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公司土地合同管理制度
房地产公司土地合同管理制度第一条 各地区公司新项目的论证、谈判、决策由集团投资中心统一管理,土地合同(含一手土地取得合同、二手土地取得合同,以及相关补充协议、借款合同、拆迁合同等)的签订均须经集团投资中心、经营中心审核,并报集团主管副总裁及董事局主席审批。对土地合同内容进行任何形式的修订(包括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备忘录、单方承诺、往来函件等)以及为履行土地合同而签订的协议均须按上述土地合同审批流程审批。土地招拍挂方案须报投资中心及集团主管副总裁、董事局主席认可后实施。第二条 土地合同款项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付款地区公司负责人审批后,报集团投资中心审核后方可支付;1000万元以上的付款地区公司负责人审批后,报集团投资中心审核,再报集团主管副总裁及董事局主席审批。第三条 土地合同签订后,地区公司负责土地合同的履行,集团投资中心负责对各公司土地合同履约工作进行监督。地区公司须于每月20日前,将各项目土地合同的履约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集团投资中心,由集团投资中心进行汇总后报集团主管副总裁及董事局主席。第四条 所有土地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均须在集团监察室备案一份原件、各地区公司监察分室备案原件或复印件一份、集团投资中心备案一份复印件。如因工作需要,需借阅或复印土地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的,均须按公司规定报批后从监察室借阅或复印,不得转借或私自备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