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核算监督制度
会计核算监督制度(一)会计核算中心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设立会计账册,做好会计核算工作,保证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二)镇街各单位要依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核算中心。(三)会计核算中心按国家会计制度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接受;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四)会计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五)会计核算中心要定期对会计账簿、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等进行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款相符、账账相符;对账工作每月至少一次。(六)为保证银行存款的安全,会计核算中心预留银行的存款账户印鉴,由主管会计和出纳员分开保管。(七)会计核算中心按照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根据经审核的会计账簿和有关资料及时编报各单位的财务报告;财务报告要由单位负责人签名、盖章和加盖单位公章。(八)会计核算中心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各单位的预算计划、业务工作计划对各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