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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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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范本

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范本(一)为了加强合作社财务收支管理,根据财政部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合作社章程和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合作社依照本制度的规定开展财务工作,做到帐务日清月结。 (三)严格控制合作社现金支出数量,合作社一次支出金额在2017元以下的,由理事长直接审批;2017元至5000元的,由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再由理事长签字后支付;5000元以上的开支,应经合作社成员或合作社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理事长签字后办理支付业务。 (四)支出的会计凭证,应当写明用途,经手人、证明人、执行监事审核、审批人签字、手续齐全,才能报销入帐。 (五)合作社理事会要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对通讯、交通、订阅书刊、办公费、差旅费等实行限额控制。 (六)合作社会计、出纳岗位分设,严格实行账、款收支分开管理的原则。一切现金收付业务由合作社出纳员负责办理,非出纳人员不得管理现金。支票与银行预留印鉴分别保管。 (七)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准坐支现金,不准平调、挪用公款,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白条抵库存。不瞒报收入, 收入现金及时入帐。 (八)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管理制度。合作社库存现金限额由其开户行确定。超过库存限额部分应及时存入信用社或者银行,以确保集体资金安全。 (九)合作社会计、出纳办理现金收付业务时,要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统一规范的收付款票据,有关原始凭证要及时传递,及时记帐。 (十)合作社与外单位的往来款项结业务,金额在支票结算起点以上的,不得使用现金结算。 (十一)合作社出纳要及时盘点库存现金,每月与支取会计核对现金帐一次,发现差错,及时纠正,做到帐帐、帐款、帐物相符。 (十二)对合作社的经济活动情况,每季要向合作社社员公布一次,对大的经济活动要在业务办结后随机公布,充分接受社员的监督。年度做出财务公开总结。 (十三)财务人员自觉接受县乡业务部门的财务审计及业务指导,配合合作社执行监事做好内部审计监督。 (十四)按照财会档案管理要求,严格财会档案管理。 (十五)本制度经2017年7月4日设立大会讨论通过并执行。 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范本(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 方正县四合绿色稻米专业合作社 财务管理制度 总 则 第一条:认真贯彻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及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第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及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第二条,编制和执行预决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定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 第六条:对合作社生产成本和相关费用进行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社内设机构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运行效率和经济效益。 第七条: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及时开展记帐、复帐和报帐工作,做到手续完备、数据准确、帐目清楚、资料齐全。按规定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 第八条:定期检查分析合作社财务、成本和利润的执行情况,挖掘增收节支潜力,考核资金使用效果,及时向理事会或理事长报告财务情况,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及时向监事会和全体成员公开财务收支状况。 出纳工作职责 第九条:认真执行现金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现金出纳各种帐据,严格审查现金和银行存款,不得坐收坐支,不得白条抵库。 第十条: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日常零星开支所需备用金限额为1000元,超过部分必须及时存入银行,严禁公款私存。 第十一条:建立支票管理制度,健全支票使用手续,使用支票须经理事长签字后,方可生效。 第十二条:配合会计做好各种帐务处理,配合银行做好对帐、报帐工作。完成理事长或财经主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现金及存款管理 第十三条: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不准白条抵库,不准坐支挪用,不准公款私存,库存现金不准超过规定限额。 第十四条: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不准白条抵库,不准坐支挪用,不准公款私存,库存现金不准超过规定限额。 第十四条规定,设立规范的帐目。 资产及物资管理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属全体成员所有,由合作社统一管理使用。按规定建立固定资产台帐,妥善保管,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十九条: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折旧制度,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查,做到帐实相符。固定资产的出租、变卖和报废,应经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可执行。 第二十条:定期清查和核对各种应收款项,对外单位和本社成员欠款,应采取措施加以摧收。对坏帐、呆帐的核销应由理事会、监事会核准,经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方可核销。 第二十一条:合作社统一收购成员产品、开展集中销售,必须分户建立产品物资登记台帐,详实记录品名、数量、等级、价格、金额和收购时间,及时兑付收购资金。 第二十二条:大型固定资产购建,大量生产资料的采购,应由理事会提出购建和采购计划,经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实行招投标,提高招标竞标的透明度。 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坚持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原则,保障本合作社全体成员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四条:合作社监事会具体负责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工作,定期对本社财务状况进行审查,对违反财经法纪行为进行有效监督。 第二十五条:按照农业部、监察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的程序、内容、形式和方法,及时做好财务公开。 会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的程序、内容、形式和方法,及时做好财务公开。 会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和有关法规及合作社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要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坚持自主经营、自我服务、民主管理办社方针,真实、完整提供会计信息,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营效益,增加社员收入。 第三条合作社填制会计凭证、登计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合作社会计核算办法参照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合作社是股份合作的经济组织,依法独立享有经济、社会活动的自主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侵占、平调、截留和私分合作社的财产。 第六条合作社的财务工作要接受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财务和会计报表。 第二章资产管理 第七条合作社的资产按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八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1年或者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等。 第九条合作社在银行开设现金结算户应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用于日常零星支付和备用的库存现金不准超过规定限额。 第十条合作社建立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准确及时反映现金的收付、提存和结余情况,做到账款相符。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是指合作社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第十二条合作社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固定资产折旧。 第十三条合作社建立固定资产登记、保管和使用制度,对固定资产的存量及增减变动情况及时、准确、如实登记,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帐物相符。 第十四条合作社接受捐赠、补助的资产列入资本公积金。 第十五条合作社固定资产需要处置时,原值在1万元以下由理事会决定,1万元(含1万元)以上由社员大会审议决定。 第十六条合作社不得以任何形式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三章财会人员 第十七条合作社按照帐、钱、物相互独立分管原则,配置专职会计员、出纳员和财产物资保管员,凡涉及款项和财物收付、结算及登记的任何一项工作,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分工办理。 第十八条合作社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采用借贷记帐法。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第十九条财务负责人具体领导合作社的财务工作,负责制订各项内部财务制度、编制财务收支计划和财务支出的限额审批。 第二十条会计员负责按规定设置账簿,开设账户,实行总分类和明细核算。正确运用会计科目,真实编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按期编制会计报表。做好参谋作用,并依法实行会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出纳员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设置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做到序时登记,日清月结;不得"白条"抵库现金,不得挪用和坐支现金,严格控制签发空白支票。 第二十二条财产物资保管员负责合作社固定资产日常核算,根据会计凭证登记固定资产帐卡,定期进行盘点核对,做到账、卡、物相符。 第二十三条合作社财会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签字盖章后存档。在未办清交接手续以前,财会人员不得离职。 第四章财务收支 第二十四条合作社开展生产经营,依法取得营业收入时,要手续完备,使用统一的收款凭证和必要的内部凭证,并及时入帐。 第二十五条合作社开展生产经营,需要支付费用时,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 第二十六条合作社财务支出执行"一支笔审批"原则,实行分档逐级审核,限额授权,由合作社财务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性开支。金额在2017元以下(不含的,由合作社财务负责人审批;金额在2017元以上10000元以下(不含10000元)的,由合作社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后,由合作社财务负责人审批;金额在l0000元以上的,由社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由合作社财务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八条非生产经营性开支。凡金额在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的,由合作社财务负责人审批;金额在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不含10000元的,由合作社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后,由合作社财务负责人审批;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由社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由合作社财务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九条合作社财务支出按下列程序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合作社会计核算办法参照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合作社是股份合作的经济组织,依法独立享有经济、社会活动的自主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侵占、平调、截留和私分合作社的财产。 第六条合作社的财务工作要接受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财务和会计报表。 第二章资产管理 第七条合作社的资产按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八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1年或者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等。 第九条合作社在银行开设现金结算户应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用于日常零星支付和备用的库存现金不准超过规定限额。 第十条合作社建立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准确及时反映现金的收付、提存和结余情况,做到账款相符。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是指合作社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第十二条合作社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固定资产折旧。 第十三条合作社建立固定资产登记、保管和使用制度,对固定资产的存量及增减变动情况及时、准确、如实登记,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帐物相符。 第十四条合作社接受捐赠、补助的资产列入资本公积金。 第十五条合作社固定资产需要处置时,原值在1万元以下由理事会决定,1万元(含1万元)以上由社员大会审议决定。 第十六条合作社不得以任何形式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三章财会人员 第十七条合作社按照帐、钱、物相互独立分管原则,配置专职会计员、出纳员和财产物资保管员,凡涉及款项和财物收付、结算及登记的任何一项工作,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分工办理。 第十八条合作社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采用借贷记帐法。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第十九条财务负责人具体领导合作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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