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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强化提高班讲义(李玉华主讲)05合同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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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强化提高班讲义(李玉华主讲)05合同法律制度

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第01讲合同法律制度概述、合同的订立第一节合同法律制度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和分类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将合同划分成不同的类型,合同主要有以下分类: 1.以法律、法规是否对其名称做出明确规定为标准,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有名合同是指法律设有规范,并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无名合同是指法律尚未特别规定,也未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2.按照除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是否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为标准,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的合同,如:买卖合同。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3.按照法律、法规是否要求具备特定形式和手续为标准,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或当事人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的合同。不要式合同即法律或当事人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的合同。讲义编号NODE01189000050100000101:针对本讲义提问4.按照双方是否互负给付义务为标准,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双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互负给付义务的合同,如买卖、租赁、承揽等合同。单务合同是只有一方当事人负给付义务的合同,如赠予合同。5.按照当事人权利的获得是否支付代价为标准,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须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如买卖、租赁等合同。无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不必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如赠予合同。6.以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为标准,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凡不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即能独立存在的合同为主合同。而必须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自身不能独立存在的合同为从合同。 合同法规定:“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说明合同法也承认无名合同和其他特别法上的债权合同。讲义编号NODE01189000050100000102:针对本讲义提问二、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和基本原则 (一)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合同法,即有关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品交换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合同法调整的范围包括: (1)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 (2)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经济合同关系,同时还包括自然人之间的买卖、租赁、借贷、赠与等合同关系。(3)在政府机关参与的合同中,政府机关作为平等的主体与对方签订合同时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4)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但是,涉及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讲义编号NODE01189000050100000103:针对本讲义提问(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基本准则,也是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在审理、仲裁合同纠纷时应当遵循的原则。我国合同法规定了以下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讲义编号NODE01189000050100000104:针对本讲义提问第二节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 合同当事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都应当具有与订立合同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也可以依法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一、合同订立的形式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一)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釆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釆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讲义编号NODE01189000050100000105:针对本讲义提问【考题·判断题】(2014年)王某与吴某通过电子邮件签订的化妆品买卖合同属于书面形式的合同。()   正确答案答案解析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讲义编号NODE01189000050100000106:针对本讲义提问(二)口头形式 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双方就合同内容面对面或以通讯设备交谈达成协议。 (三)其他形式 除了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合同还可以其他形式成立。法律没有列举具体的“其他形式”,但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行为或者特定情形推定合同的成立。这种形式的合同可以称为默示合同,指当事人未用语言或文字明确表示意见,而是根据当事人的行为表明其已经接受或在特定的情形下推定成立的合同。讲义编号NODE01189000050100000107:针对本讲义提问二、合同格式条款 (一)格式条款的概念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当事人釆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时,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二)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适用限制 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义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讲义编号NODE01189000050100000108:针对本讲义提问2.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2)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时无效,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3)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3条规定的情形时无效,即有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3.对格式条款的解释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讲义编号NODE01189000050100000109:针对本讲义提问【例题·多选题】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格式条款的使用必须合法,否则格式条款无效。下列各项中,属于无效格式条款的有()。 A.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格式条款 B.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格式条款 C.有两种以上解释的格式条款 D.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格式条款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律对格式条款的适用限制,ABD都是无效格式条款。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讲义编号NODE01189000050100000110:针对本讲义提问【考题·多选题】(2012年)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拟订的下列格式条款中,属于无效的有()。 A.内容理解发生争议的格式条款 B.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 C.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格式条款 D.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得以免责的格式条款  正确答案BC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格式条款。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无效情形与免责条款无效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讲义编号NODE01189000050100000111:针对本讲义提问三、合同订立的方式 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订立合同。 (一)要约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当事人称为要约人,要约所指向的对方当事人则称为受要约人。1.要约应具备的条件 (1)内容具体确定。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要约人必须是能够确定的;受要约人一般也是特定的,但在一些场合,要约人也可以向不特定人发出要约。 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包括主要条款,如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可成立。(2)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要约是要约人向相对人(受要约人)所作出的含有合同条件的意思表示,旨在得到受要约人的承诺并成立合同,只有要约人是特定的人,受要约人才能对之承诺。(3)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要约必须经过相对人的承诺才能成立合同,因此要约必须是要约人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一般为特定的人,但在特殊情况下,对不特定的人作出又不妨碍要约所达目的时,相对人也可以是不特定人。 (4)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是一种法律行为,要约人发出的要约的内容必须能够表明:如果对方接受要约,合同即告成立。【举例】甲向乙发出一封电报称:现有100吨白糖,每吨售价2000元,如有意购买,请于6月1日前到我厂提货。该电报是否属于要约? 答案解析甲向乙发出的电报,内容具体确定,是一份向特定人发出的要约,其相对人乙是特定的。讲义编号NODE01189000050100000112:针对本讲义提问2.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与要约不同,要约是一个一经承诺就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的目的则是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自己如果承诺才成立合同。要约邀请处于合同的准备阶段,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法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等都属于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讲义编号NODE01189000050100000113:针对本讲义提问【考题·单选题】(2013年)甲公司以招标方式采购一套设备,向包括乙公司在内的十余家厂商发出招标书,招标书中包含设备性能、规格、品质、交货日期等内容。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出了投标书。甲公司在接到乙公司及其他公司的投标书后,通过决标,最后决定乙公司中标,并向乙公司发出了中标通知书,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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