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答复审查意见实用模板-公知常识模板
专利申请答复审查意见实用模板-公知常识模板尊敬的审查员:感谢您对本申请的仔细审查工作,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审查员引用了对比文件1,指出:(1)权利要求1-10不具有创造性。对此申请人仔细阅读本申请和对比文件后做出如下修改和意见陈述,恳请审查员予以充分考虑。修改权利要求书一、修改权利要求1申请人根据说明书第0064段公开的“【来自说明书的内容】”修改权利要求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如下:1、一种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特征1】;【特征2】;【特征3】;【特征4】。【下划线表示是新增的特征】【对于公知常识模板来说,可以新增也可以不新增,按照自己的答复思路来】二、对应修改装置权利要求【如果是软件的对应装置,或者其他单一性的独权,可以采用这种方式】如上所述,以上修改没有引入任何新内容。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公开中得出该修改的内容,因此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公开的范围。意见陈述关于原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问题申请人认为,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下文简称本权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相比,具有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理由如下:1、本权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首先,与对比文件1相比,本权1至少具有以下区别技术特征:【特征3】【这是审查员认同的区别特征,我们放这里就好了】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审查员已经认同,故申请人不做过多阐述。其次,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在本权1中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实际定义的问题,注意该问题要有助于构建非显而易见,为第三步做好准备】。根据本申请第*段公开“【说明书中的内容】”的内容可知,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所要实现的技术效果是【和该区别技术特征相对于的技术效果】,根据上述技术效果可以得出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前面的技术问题】。最后,基于上述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申请人认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理由如下:申请人认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并不是解决本申请实际要解决技术问题的公知常识,具体理由如下:【公知常识的套话】综上所述,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并没有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故,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2以及公知常识满足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2、本权1具有显著的进步本权1提出一种方法和装置,其中,【主要是技术方案、技术效果的阐述】。因此,申请人认为,本权1具有显著的进步。综上所述,本权1与申请日前的技术相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关于其他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问题:1、由于权利要求2-5是直接或间接引用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因而,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其从属权利要求2-5也应该具有创造性。2、由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6是对应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装置权利要求,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6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修改后的权利要求6-10也具有创造性。经过上述阐述,本发明解释了审查员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的缺陷。请审查员在此阐述的基础上继续对本申请进行审查,使本申请早日获得专利权。如果审查员认为本申请仍然存在缺陷,则敬请审查员再给予申请人一次修改或陈述意见的机会。此致! 联系方式:电话 公司名称附:权利要求书修改对照页 共3页; 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 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