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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实务考前必背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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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实务考前必背模板

专利代理实务考试考前必背模板一、挑错型分析题应答模板(一)起始段、结尾段尊敬的公司:很高兴贵方委托我代理机构代为办理专利申请案,经仔细阅读技术交底材料、技术人员撰写的权利要求书以及现有技术,我方认为贵公司技术人员所撰写的权利要求书存在一些不符合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之处,将会影响本发明专利申请的顺利授权,现逐一指出。综上所述,目前贵公司撰写的权利要求书存在较多问题,我方专利代理人将会与贵方积极沟通,在充分理解发明内容的基础上,结合对现有技术的检索、分析和对比,重新撰写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以上为咨询意见,供参考。××专利代理公司×××××年××月××日【模板套路】开头:称谓+事由+意见总括中间:逐条分析问题结尾:总结+跟进+落款(注意:起始段结尾段仅为答题完整,可以简化,有写信的意思即可)(二)权利要求不具有新颖性的论述1、现有技术影响独立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对比文件1的公开日是×年×月×日,早于本申请的申请日,可作为本申请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特征对比,按权利要求对部件的描述顺序引入对比文件的内容,遇到表述不同的地方加括号对照,对比文件文字未公开的内容引入附图公开内容)。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两者属于相同的领域,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和产生的效果相同,都是,因此该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模板套路】采用新颖性判断单独对比四相同法:对比文件属性(公开在先,属现有技术,可评新颖性)+技术特征对比+四个相同(技术方案、领域、问题及效果均相同)+结论(不具备新颖性)+法条(专利法第22条第2款)。2、抵触申请影响新颖性对比文件1是申请在先,公开在后的中国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可以评价新颖性。对比文件1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特征对比,按权利要求对部件的描述顺序引入对比文件的内容,遇到表述不同的地方加括号对照,对比文件文字未公开的内容引入附图内容)。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且两者属于相同的领域,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和产生的效果相同,都是,因此对比文件1是权利要求1的抵触申请,该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模板套路】采用新颖性判断单独对比四相同法:对比文件属性(申请在先、公开在后、中国专利,可评新颖性)+技术特征对比+四个相同(技术方案、领域、问题及效果均相同)+结论(构成抵触申请,不具备新颖性)+法条(专利法第22条第2款)。3、独立无新颖性,从权也无新颖性,简化论述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是:“”。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所规定的新颖性。【模板套路】相互关系描述(权利要求×是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附加技术特征对比+直接得出结论(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新颖性)+法条(专利法第22条第2款)。(三)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论述1、独权不具有创造性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都属于现有技术,可以用于评价专利申请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对比文件1技术领域与本发明相同,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发明最为接近,因此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的技术特征:(按照权利要求技术特征的顺序引入对比文件的原文)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上述区别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而且该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发明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因此,该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没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模板套路】采用创造性判断三步法:两份对比文件属性(公开在先,属现有技术,可评创造性)+第一步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技术领域相同,技术问题最接近,多为对比文件1)+第二步找出区别技术特征及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第三步判断对比文件2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否有技术启示(特征相同且作用相同,则判断有启示;否则无启示)+结论(该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没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创造性)+法条(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注意:如果不是发明而是实用新型,则论述为:“权利要求1没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2、独权相对现有技术不具有新颖性,从权不具有创造性(1)独权相当于对比文件1不具有新颖性【模板套路】同样采用新颖性判断单独对比四相同法:具体论述方法不再赘述。(2)权利要求2相对对比文件1、2组合不具有创造性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都属于现有技术,可以用于评价专利申请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对比文件1技术领域与本发明相同,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发明最为接近,因此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内容。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2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上述区别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而且该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发明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因此,该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2没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模板套路】同样采用创造性判断三步法:具体论述方法不再赘述。3、从权的简化评述写法(适用于已经详细评述过前面权利要求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对比文件3公开了。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6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模板套路】采用创造性判断简化三步法:第一步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将前面独立权利要求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2直接确定为该从属权利要求6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第二步找出区别技术特征(将其附加技术特征直接作为区别技术特征)+第三步判断另一份对比文件3对该区别技术特征是否有启示(特征相同且作用相同,判断有启示)+结论(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法条(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四)权利要求未以说明书为依据(不支持)1、形式不支持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根据说明书的描述,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内容与说明书中记载的内容不一致。因此,权利要求未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2、概括有反例权利要求×要求保护一种,其中“”概括了较宽的保护范围。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应当是。如果是【举反例】,就不能解决本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具体问题)。因此,该权利要求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3、一个实施例概括不当,无反例权利要求×要求保护一种,其中“”是概括。本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为了解决该技术问题,本申请的说明书中仅提供了一种具体的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想到其他也能解决本发明技术问题的方案。因此,该权利要求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五)权利要求不清楚1、缺少引用基础从属权利要求X进一步限定了附加技术特征“所述XXX”,但是,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2中并没有出现,因而当权利要求X引用权利要求1、2时缺少引用基础,导致权利要求X的技术方案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2、主题类型不清楚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为“XXX”(例如“改进”“技术”“方案”),该术语不能清楚地表明该权利要求的类型是产品权利要求还是方法权利要求,导致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3、主题名称不一致从属权利要求×记载的主题名称是,其引用的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是。两者不一致,导致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或引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2条第1款)。4、假从属(存在技术矛盾)权利要求X所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与引用的权利要求技术内容矛盾,不是对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作出的进一步限定,因此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3限定了技术特征XXX,当其引用权利要求2时,权利要求2技术方案中限定的特征YYY与XXX存在矛盾,导致该技术方案无法实现(或不能解决技术问题达到技术效果),因此,该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5、缺少连接关系权利要求X中限定的技术特征“”只有部件名称,没有连接关系,导致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6、语义不清楚(1)限定不同保护范围:权利要求4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中使用了“优选”、“例如”、“最好是”、“尤其是”、“特别是”,限定出了未优选的XXX和优选后的YYY这两种不同的保护范围。因此,导致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2)使用了含义不清楚的术语:权利要求4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中包括了含义不确定的用语“超高温”、“厚”、“薄”、“强”、“弱”、“高温”、“高压”、“很宽范围”,而“超高温”在本领域中并没有公认的确切含义。因此,目前撰写的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的范围含义是不清楚的,导致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3)使用了边界模糊的术语:权利要求4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中包括了用语“大约”、“左右”、“接近”、“等”、“或类似物”,该用语的边界是模糊的。因此,目前撰写的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的范围含义是不清楚的,导致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注意:“多个”这种表述是清楚的。“大于、小于、以上、以下”也是清楚的。)7、非择一引用或多引多权利要求3引用了两项权利要求1和2,没有以择一方式的引用在前的多项权利要求,因此权利要求3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权利要求5是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其引用了两项权利要求2和4,而权利要求4引用了权利要求1和2,也是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由于在后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5引用了在前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4,因此权利要求5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六)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说明书中描述,通过技术手段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因此,××是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中未记载上述必要技术特征,所以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注意:仅判断独权)(七)单一性1、独权之间不具有单一性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为“”,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独立权利要求X相对于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为“”,所要解决的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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