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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逐条详细解读(8-16条)之金融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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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逐条详细解读(8-16条)之金融类犯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逐条详细解读(8-16条)之金融类犯罪报告人:XXX2022年X月X日目 录八、修改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九、修改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十、修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HUI罪十一、修改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目 录十二、修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十三、修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十四、修改洗钱罪十五、修改集资诈骗罪十六、修改单位犯票据、金融凭证和信用证诈骗罪修改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八八、修改欺诈发行股票、债券八、将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修改为:“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八、修改欺诈发行股票、债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八、修改欺诈发行股票、债券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八、修改欺诈发行股票、债券(一)个人触犯欺诈发行证券的犯罪构成要件(第1款)1.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有欺诈发行的故意。2.行为人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虚假内容。这里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是公司、企业设立和公司、企业向社会筹集资金的重要书面文件。八、修改欺诈发行股票、债券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对制作这些文件的内容和要求都有明确具体的规定,目的是使社会公众了解公司、企业真实情况,保护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如果内容虚假,其实质就是欺骗投资者,使投资者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作出错误的判断和选择,使投资处于高风险之中,不仅会给投资者带来重大的经济损失,还会扰乱证券市场管理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八、修改欺诈发行股票、债券这里的等发行文件包含了在发行过程中与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重要性一样的其他发行文件,包括公司的监事会对募集说明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审核意见、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以及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涉及的发行文件等。需要注意的是,注册制施行后,需要通过交易所审核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注册两个环节完成股票、债券等注册发行。八、修改欺诈发行股票、债券交易所审核主要通过向发行人提出问题、发行人回答问题的方式来进行。这种问答环节所形成的文件也属于这里所说的发行文件。本款所说的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虚假内容,是指违反公司法、证券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作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的内容全部都是虚构的,或者对其中重要的事项和部分内容作虚假的陈述或记载,或者对某些重要事实进行夸大或者隐瞒,或者故意遗漏有关的重要事项等。八、修改欺诈发行股票、债券3.行为人实施了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行为。本款所说的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是指实际已经发行了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八、修改欺诈发行股票、债券如果制作或形成了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但只锁在办公室抽屉里,或者还未来得及发行就被阻止、不予注册或者主动撤回注册申请,未实施向社会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八、修改欺诈发行股票、债券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并不是广义的兜底性规定,其与2020年施行的证券法第二条第一款中规定的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含义是一致的,只有经国务院的法定程序确认的新型证券品种才符合这一规定。八、修改欺诈发行股票、债券4.需要满足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入罪门槛,才构成犯罪。这里所说的数额巨大,是指欺诈发行的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数额巨大,如果数额不大,且又无其他严重后果或严重情节,虽然违法,但不构成犯罪。八、修改欺诈发行股票、债券这里的后果严重,主要是指造成了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的重大经济损失;严重影响了投资人、债权人的生产、经营活动;破坏了投资人、债权人的正常生活甚至激发了一些社会矛盾,影响了社会安定和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等。八、修改欺诈发行股票、债券其他严重情节,主要是指除数额巨大和后果严重外,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扰乱金融和社会管理秩序的其他情节。本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是欺诈发行行为具有更为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情况,应适用更重的刑罚。八、修改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根据本款规定,对个人实施欺诈发行的行为,规定了两档刑罚,符合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符合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八、修改欺诈发行股票、债券(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欺诈发行行为构成犯罪(第2款)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或者其持有股份虽不足百分之五十,但持有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的人。八、修改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根据刑法总则有关共同犯罪的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发行人的名义实施欺诈发行行为的,应当按照共同犯罪处理,通常情况下还应当作为主犯,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本款即使未作规定,实际上也不应影响对相关人员刑事责任的追究。八、修改欺诈发行股票、债券但是,考虑到实践中发行人实施欺诈发行行为不可能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意志相违背,往往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实际执行人员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组织、指使。这些实际执行人员实际上只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以实施欺诈发行犯罪的工具。在幕后进行操纵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欺诈发行行为的罪魁祸首和实际受益人。因此,有必要在法律中对这些人员的责任予以明确规定。八、修改欺诈发行股票、债券对其中符合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中主犯、首要分子规定的人员,能够查证属实的,应当同时依照有关追究主犯、首要分子刑事责任的规定,予以处罚。根据本款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欺诈发行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八、修改欺诈发行股票、债券(三)单位欺诈发行犯罪的处罚规定(第3款)这里所说的单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对单位犯罪,本款包含了两种情形。一是,单位直接构成欺诈发行犯罪的。八、修改欺诈发行股票、债券这里对单位采取了双罚制原则,即对单位判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即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八、修改欺诈发行股票、债券二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组织、指使实施欺诈发行行为,构成欺诈发行犯罪的。实践中,确实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情况,特别是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多数为单位。因此,如果单位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欺诈发行的,对该单位也应比照自然人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情况予以处罚,即对单位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同时对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也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修改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九 九、修改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九、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修改为:“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九、修改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前款规定的公司、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或者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前款规定的情形发生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前款罪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九、修改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一)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构成要件(第1款)1.犯罪主体为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依据公司法、证券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包括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人、上市公司、公司、企业债券上市交易的单位以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商业银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保险公司等。 九、修改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另外,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范围作出规定。比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3月版)第三条第二款中规定,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充分披露其在上市公司中的权益及变动情况,依法严格履行报告、公告和其他法定义务。 九、修改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2.行为人实施了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的行为。关于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九、修改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九、修改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依照上述规定,制作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是公司的一项法定义务。客观地记录和反映公司经营情况,如实地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才能让股东准确地了解其出资或投资的收益情况。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股东和社会公众的利益造成损害,应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九、修改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3.相关概念关于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的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等对信息披露的规定,对除财务会计报告以外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披露或者进行虚假披露,如作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等。九、修改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包括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等文件,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金融机构的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更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等信息及基金信息、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应当依法披露的重要信息等。 九、修改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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