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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逐条详细解读(20、21条)之侵犯著作权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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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逐条详细解读(20、21条)之侵犯著作权类犯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逐条详细解读(20、21条)之侵犯著作权类犯罪报告人:XXX2022年X月X日目 录二十、修改侵犯著作权罪二十一、修改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修改侵犯著作权罪二十 二十、修改侵犯著作权罪二十、将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修改为:“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十、修改侵犯著作权罪“(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二十、修改侵犯著作权罪“(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二十、修改侵犯著作权罪(一)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要件1.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故意的,并且以营利为目的。这是罪与非罪的界限。以营利为目的,是指行为人侵犯他人权利的行为是为了获取非法利益。 二十、修改侵犯著作权罪本条规定的以营利为目的,主要区别于其他目的,如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合理使用作品的十三种情形,包括有些教学科研单位未经权利人许可少量复制他人作品供教学、科研之用;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等为了陈列或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等,这些情形都是作品的合理使用,属于非以营利为目的,不构成犯罪。 二十、修改侵犯著作权罪判断行为人是否是以营利为目的,需要根据行为人的具体行为表现、实际意图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需要注意的是,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是就行为人相关行为的目的和性质而言的,并不意味着行为人的行为一定要有即期获利或者直接从中取得经济收入。 二十、修改侵犯著作权罪如有的行为人虽然出于商业目的实施侵权行为,但开始阶段可能因为吸引流量、促销等原因,并没有实现盈利,甚至赔本赚吆喝,但就其行为的实质来看,属于为了远期营利,而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这不影响其行为被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还有的行为人虽然表面上并没有直接从被侵权作品获得经济利益,但是,通过广告等其他方式间接获得收益,这也是以营利为目的侵犯他人著作权的一种情况。 二十、修改侵犯著作权罪根据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的规定,除销售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一)以在他人作品中刊登收费广告、捆绑第三方作品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 二十、修改侵犯著作权罪(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或者利用他人上传的侵权作品,在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刊登收费广告服务,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三)以会员制方式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收取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四)其他利用他人作品牟利的情形。 二十、修改侵犯著作权罪2.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本条规定的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本条对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具体规定为以下六种情形(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二十、修改侵犯著作权罪著作权人,是指著作权的主体,即著作权权利义务的承受者。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可以是作者本人,也可以是其他依照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是指没有得到著作权人授权,或者伪造、涂改著作权人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的情形。 二十、修改侵犯著作权罪复制,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行为。发行是指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行为。复制发行,包括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的行为。 二十、修改侵犯著作权罪随着侵权行为网络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作品也成为侵犯著作权的重要途径和方式。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行为未得到著作权人的许可,是构成犯罪的必备条件。 二十、修改侵犯著作权罪(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出版,是指将作品编辑加工后,通过复制向公众发行。专有出版权,是指图书出版者依据其与著作权人之间订立的出版合出版合同同而享有独家出版权,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对此作了规定。擅自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行为,既损害了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出版者和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会给文化市场造成混乱。 二十、修改侵犯著作权罪(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制作者,通过对原著作品编辑加工,以声音图像直观感性的形式把抽象的原著作品再现出来,对再现出来的作品形式享有专有出版权。 二十、修改侵犯著作权罪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是一种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需要予以处罚。一般来说,只有经过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才能以复制发行等方式使用其制作的录音录像,但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作了除外规定,即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二十、修改侵犯著作权罪(4)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根据著作权法第三十九条第(五)项和第(六)项的规定,表演者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二十、修改侵犯著作权罪这是表演者的一项重要权利,行为人未经表演者许可,擅自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以营利为目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依照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修改侵犯著作权罪(5)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包括以下两种方式 一是把自己制作的美术作品署上他人的名,假冒他人的作品出售;二是将第三人的美术作品署上他人的姓名,假冒他人的作品出售,从中牟利。 二十、修改侵犯著作权罪(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这里的技术措施是指用于防止、限制未经权利人许可浏览、欣赏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有效技术、装置或者部件。 二十、修改侵犯著作权罪3.行为人的上述行为,必须是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 二十、修改侵犯著作权罪(二)刑事处罚对侵犯著作权罪,本条规定了两档处罚即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修改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二十一 二十一、修改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二十一、将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修改为:“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十一、修改销售侵权复制品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构成要件:(一)行为人主观上必须一是以营利为目的;二是明知是侵权复制品而销售,这是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如果行为人不知其销售的是侵权复制品,不构成犯罪。 二十一、修改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二)行为人实施了销售侵权复制品的行为,并且其所销售的复制品必须是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即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等六种情形产生的侵权复制品。 二十一、修改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三)销售本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必须是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根据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如果销售量很小,违法所得数额不大,不构成犯罪。 二十一、修改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此外,根据200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违法所得数额未达到十万元,但尚未销售的侵权复制品货值金额达到三十万元的,也应予立案追诉。 二十一、修改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这里的其他严重情节,可以包括非法经营数额巨大,销售金额巨大,销售的侵权复制品的数量多,给权利人造成很大的损失等情形,具体认定时,可以根据侵权行为持续的时间长短、销售能力和销售规模的大小、犯罪的组织化程度等综合进行判断。 二十一、修改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根据本条规定,对销售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构成犯罪的,依法应当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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