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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国际贸易法之1_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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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国际贸易法之1_图文

国际贸易法第一讲李巍绪论一 ,国际贸易法的概念和范围(一)国际贸易是国家间(实质是跨关境的)有形商品和无形商品的交易活动。国际贸易的范围包括国际货物贸易、国际服务贸易和国际知识产权交易。国际贸易的重要性:,增强综合国力,提高生活水平,促进国际合作资料: 2013年中国货物进出口总额达 据世界第一,超过美国。 2013年,外国对华投资( 1270亿美元,吸引外资据世界第二。中国对外投资 1776亿美元,创新高。 2014年第一季度,中国外汇储备 世界第一,其中一定比例为美国国债。中国与24个国家及地区签署了货币互换协议,人民币步入国际货币轨道,有望在未来 35年内成为第三大国际货币 目前中国已成为世界第 2大经济体,仅次于美。(二)国际贸易法 是调整国际贸易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从结构看,国际贸易法分为两部分: ,交易法 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私法 任意法 当事人意思自治(如),管理法 调整不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公法 强行法 公共秩序保留(如法)国际贸易法的主要内容(交易法)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 国际货物运输法 国际货运保险法 国际贸易支付法 具体交易中上述法律的运用二,国际贸易法与其他部门法关系(一)与国际商法关系国际贸易法是以国际货物买卖为核心形成的法律制度,是商法国际化的产物。随着世纪国际商事统一法的出现而产生,与国际商法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国际贸易法中的交易法部分属于国际商法范围,但它不包含传统商法中的公司法等;而国际贸易法中的政府管理贸易的法律也是国际商法所不涵盖的。(二)与国际经济法关系参考资料及网络资源见 国合同法及司法解释 政法大学社 ,2009年 10月版 法律出版社2009年第二版陈治东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9年 4月版王军,陈洪武 ,1991年 11月版。杨良宜著 :,政法社 ,99年版杨良宜著 : 损失赔偿与救济 ,法律出版社 ,2013年 4月版( 1144页, 148万字)2014年剑桥出版 )教社 ,02年版 晓菡编, 外贸法律实务 ,经贸大出版社, 2004版。、国内立法(一)外国国内立法1,当代两大法系民法法系普通法系 民法法系的特点是法典化,判例不是正式渊源。国家法律分类是公法和私法,公法是宪法、行政法、刑法和诉讼程序法;私法是民法、商法;劳动法、经济法、社会法是兼有公私法成分的法律。民法,商法判例法,制定法 普通法系在法律渊源特点主要是判例法和制定法。判例法的基本分类是普通法与衡平法。私法中没有民法部门,也没有民法商法区分。私法指合同法、财产法、民事侵权行为法、继承法、家庭婚姻法等。 当代占主流的法律体系是两大法系,此外还有习惯法、穆斯林法系等。纯粹的民法国家(没有普通法成分但有习惯法)有 115个,相当于 要是欧洲大陆、亚洲、中南美洲。普通法或普通法与其他法混合国家有 51个,占世界国家的 26,7%,界人口,纯普通法是英美和原英联邦国家,有大量的混合法系国家,如普通法与穆斯林法、地方习惯法混合(新加坡、孟加拉、巴基斯坦、苏丹)。 民法与普通法混合的国家有菲律宾、泰国、南非等 22个国家,占所有国家的 2,两大法系国家货物销售法 大陆法国家货物销售法主要是民法和商法规定,其中法、德、日、西、葡、韩既有独立民法典,也有独立商法典,是民商分立;瑞士、荷兰、泰国、意大利、土耳其、东欧国家没有独立商法典,商法内容放在民法中,是民商合一。 普通法国家货物销售法由判例法和制定法构成,制定法效力高于判例法。 英国 1893年货物买卖法 ( 当代有影响的制定法,共 7部分, 64条。 美国 统一商法典 ( 是示范法,现为各州立法。共 10篇, 37章 409条。(二)中国货物销售合同法:1,中国货物销售法渊源中国是大陆法系,并且是中央集权的一元化法律体系,地方较少立法权。中国没有单一的货物销售法(这里指货物销售合同法),中国货物销售法由如下法律构成:1)民法通则以及最高院关于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999) 最高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 1999年) 最高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 2009年 ) 最高院 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 2012年)3)中国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国内法用于解决国际争议的方式 直接 适用与间接适用2,中国货物销售法的主要特点整体上参照国际统一法,中国合同法中有 72个条款对应 1个条款规定,与之类似,更多条款与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类似。但有以下不同于)中国合同法是综合性的合同法调整包括销售合同在内的 15类合同,没有商事合同与民事合同区分,在销售合同标的上适用范围广泛,包括动产、不动产(房屋)、准不动产(船舶、飞机)、无形资产(无实物载体的电子信息)、债权和股权转让合同,这与公约不同,后者是货物销售合同,主要限于有形动产买卖。2)中国民法通则与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效力、诉讼时效、代理、权利义务转让、履约艰难(司法解释 2第 26条,本身补充合同法)的一般合同法规定是公约没有的,在适用公约时可以起补充作用。3)对于合同法中与公约类似规定,该法和司法解释做了细节补充:卖方多交货物时买方可代为保管,有权主张保管费用;样品与说明不一致,如样品没有品质变化,以样品为准;交货时间不明的,卖方可以在任何时间交货,买方可随时要求交货,但应给对方准备时间(合同法第 4)合同法对销售合同调整做出以下不同于公约的规定:关于合同成立增加了格式合同、书面合同、确认书的规定,缔约过失救济;对检验的合理时间做出规定,区分外观瑕疵和隐蔽瑕疵,如果是后者且合理时间过短,法院可以调整(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 18条保护买方);增加所有权转移规定,第三人善意取得存在权利瑕疵的货物,所有权归第 3人(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 36条);规定卖方一物多卖,买方都要求履行时货物归属(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 9、 10条);对违约责任提出过错概念(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 30条),增加了违约金规定,但是缺少公约关于差价赔偿的规定( 5、 76条);减价不受修理补救限制。二 , 国际公约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一 )公约的形成和基本特点1,形成 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 ( 国际 货物销售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 (980年通过, 1988年 1月 1日生效。目前有 85个缔约国,最新加入者是越南阿塞拜疆,它们都做第 11条 29条保留,公约于 2017年对其生效2,公约的特点1) 是可以直接适用的国际统一实体法,除由法院在符合条件时依法适用外,可由当事人自主选择适用。2)是具有全球范围知晓度和可获得性的国际法,主要的关于公约研究资料、判例可以在网络获得,当事人选择适用公约不需要证明。3)公约的国际性、中立性、法律调整针对性,与当事人销售合同有更直接联系,使当事人容易达成适用的协议(二 )公约适用范围1,公约适用主体 ,销售合同“国际性”标准 “营业地”标准 公约第 1条第 1款规定: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第 3款规定:在确定本公约适用范围时,当事人的国籍或合同的民、商性质不予考虑。 结论: 1)公约适用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 2)公约适用于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即以单一营业地标准作为国际合同标准,当事人国籍相同,营业地位于不同缔约国家,可适用公约;反之,国籍不同,而营业地位于相同国家,公约不适用。2,公约的直接适用和间接适用1)直接适用:即自动适用,根据第 1条 1款 果当事人所在国是缔约国,并且他们没有按意思自治原则明示默示地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公约应自动适用,而不应该首先考虑法院地国际私法规则。2)间接适用:根据 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是缔约国,并且合同没有规定准据法,而国际私法规则指向某缔约国法律,此时,合同应适用公约而不是该缔约国国内法调整(除非该缔约国对 各国调整国际商事合同法律冲突的国际私法规则主要有三项,即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以及适用合同特征性履行地法律,其中第三项规则是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具体化,就是将合同特征性履行地法律作为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这三项国际私法规则都可以导致公约适用。 假如发生争议的销售合同当事人为营业地在中国和马来西亚的公司,中国没有对公约第 1条 根据第 97条撤销了这项保留,第 1条 1)案件在中国法院审理,当事人没有约定应适用的法律,法院根据中国国际私法规则中“最密切联系原则”决定适用中国法律,这种情况应适用公约而不是中国合同法。( 2)案件在中国法院审理,当事人在销售合同中笼统地规定“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由中国法律调整”,法院根据中国国际私法规则中“意思自治”原则应该适用中国合同法,同时优先适用公约,因公约是中国法的一部分,也是特别法。( 3)案件在马来西亚法院审理,当事人没有约定应适用的法律,法院根据本国国际私法规则中“最密切联系原则”决定适用中国法律,这种情况应适用公约而不是中国合同法,马来西亚法院适用公约不是基于公约义务,而是基于本国国际私法的规定和对中国处于公约缔约国地位的尊重。( 4)案件在马来西亚法院审理,当事人在销售合同中笼统地规定“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由中国法律调整”,法院根据本国国际私法规则中“意思自治”原则决定适用中国合同法,同时优先适用公约,公约作为特别法,是中国法的一部分。( 5)案件在中国法院审理,而中国的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作为公约缔约国的第三国法律,该缔约国没有对第 1条 也应适用公约。3)公约可以经当事人选择而适用于他们的合同。当事人选择某一缔约国法律时也会导致适用公约(公约是缔约国法律一部分)当事人选择适用公约方式。o. 15 5 6 o. 15, 5 6 . Ado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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