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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期末知识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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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期末知识要点

经济法课程复习第一讲 经济法的基本理论一、市场经济与经济法二者的相互需要。经济法如何调整市场经济?1 为规制和保障国家所采取的第一种方式,即国家对市场的干预机制,国家需要制定市场规制法2 为规制和保障国家调节的第二种方式,即国家直接参与投资经营活动,国家需要制定国家投资经营法3 为规制和保障国家调节的第三种方式,即国家对经济的引导调控,国家需要制定经济引导调控法(或称宏观调控法)调整的限度:这种调整也应控制在一定的限度来,否则会走向相反的目标。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分为市场监管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三、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哪些不是经济法调整的法律关系?四、济法主要由三个部分所构成,即:场规制法的立法体系(家引导调控法 第二讲 反垄断法市场规制法及其体系 反垄断法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区别:争和竞争法(一)竞争的作用:(1)优化配置资源。(2)推动经济和技术的发展。(3)保护消费者,让消费者获得实惠。(二)竞争法的作用第一,创设、完善公平竞争的社会条件,维持合理的市场结构,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制度;第二,制止非法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维持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第三,保护和鼓励正当竞争,保护合法经营者的竞争权利,为竞争机制作用的正常发挥提供良好的条件; 第四,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反垄断法(一)般是指经营者以独占或有组织的联合行动等方式,凭借经济优势或行政权力操纵或支配市场,源垄断、自然垄断、市场垄断、知识产权垄断、斥竞争/ 危害社会/ 态/行为(二)垄断行为的类型(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市场垄断 (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行政垄断: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三)垄断的主要类型(一):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最常见的分类是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横向垄断协议主要有:价格固定协议(价格卡特尔)制生产数量或销售数量的协议(数量卡特尔)割销售市场或原材料采购市场的协议 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的协议。合抵制交易的协议 他横向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一)维持转售价格协议(二)知识产权许可协议(三)独家交易协议垄断的主要类型(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 什么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凭借已经获得的市场支配地位,对市场的其他主体进行不公平的交易或者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二. 构成要件 )拥有市场支配地位 (二)存在滥用的行为三、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2 相关市场的概念:产品市场:是指根据产品的特性、价格及其使用目的,从消费者的角度可以相互交换或者相互替代的所有产品地域市场:是指相关企业供应或者购买产品的地域,这个地域内的竞争条件与邻近地域显著不同时间市场:在不同的时间中,产品的市场供应具有显著的不同,形成了特定的市场,是相关市场完全不存在竞争,而是具有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可以不考虑其他竞争者而独自定价、决策、行动。具体的判断因素包括: (1)企业在相关市场中的份额。(2)进入的壁垒。 (进入或成长的阻碍)反垄断法第 3、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形式:凭借自己的支配地位,获取不合理的利润或者阻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等的行为。(一)索要垄断价格(二)掠夺性定价(三)拒绝交易(四)限定交易(五)搭售(六)价格歧视市场垄断的主要类型(三):含但不限于企业兼并。(1)经营者合并 (2)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3)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能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的影响。向、纵向、指行政机关和公共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而形成的垄断。1)政府限定交易(2)地区贸易壁垒(3)招投标领域的行政垄断行为(4)其他行政垄断行为反垄断法的适用与实施注意我国的反垄断实施机关和执法机关注意上述机关的各自分工:务部主要负责审查经营者集中;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会主要负责调查、制裁与价格有关的垄断行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要负责调查、制裁与价格无直接关联的垄断行为。反垄断法适用的例外:策垄断、知识产权垄断、国家垄断第三讲 反不正竞争法 正当竞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1.“不正当 ”的界定:违背商业道德,系: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共同构成完整的竞争法,有着密切的联系,它们属于竞争法的范畴,相互配合,相互补充,共同规范经营者的竞争行为,维持市场竞争秩序。三种立法模式:合并式、分立式、分散式。两者在功能上功能上相互补充,并且在内容上有相互交叉的部分。差别:两者在作用机制和实体内容上的差别:a 产生的背景和法律渊源不同 b 规制的目的和侧重点不同 c 制定对象的性质与违法的认定不同 d 规制方法与责任形式不同2、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一)市场混淆行为(二)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的行为 (三)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限制竞争的行为 (四)商业贿赂行为:扣的认定(五)虚假宣传行为(六)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低价竞销的行为(八)附条件交易的行为(九)有奖销售中的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商业诋毁行为(十一)串标行为第四讲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消费者概念的界定 费者的权利(障安全权、真情知悉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依法结社权、求教获知权、维护尊严权、监督批评权、 远程交易后悔权四、经营者的义务 费者权益保护(一)国家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立法保护、行政保护、司法保护。(二)社会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三)消费者组织的职能与活动限制六、解、调解、投诉、仲裁、诉讼 145a 由生产者、销售者、服务者承担 b 由变更后的企业承担 c 由营业执照的使用人或持有人承担 d 由从事虚假广告行为的经营者和广告的经营者承担 e 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承担3 法律责任的确定:a 民事责任 b 惩罚性赔偿责任 c 行政责任 d 刑事责任 e 民事赔偿责任的优先权保障第五讲 产品质量法一、作,用于销售的物品,但并不包括所有物品。用性、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可维修性3 产品应具备的条件:须经加工制作的物品、须用于销售、应是动产4 不属于产品的物品:建设工程、军工产品、违禁品、初级农产品2、我国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1、产品质量标准制度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2、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产品质量认证3、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4、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5、缺陷产品召回制度3、生产者和销售者应承担的产品质量义务 产品质量保证义务 2 产品标识合法义务 3 特殊产品包装义务 4 不作为义务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1 产品质量检查义务 2 产品质量保持义务 3 产品质量标识义务 4 不得从事法律禁止的行为第六讲劳动合同法解析一、适用范围*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订*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作出修改完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三、劳动关系的建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在此期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在不足一年的违法期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外,还应当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四、劳动合同的期限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的情形: 续延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的;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距法定退休年龄在十年以内的; 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订的。五、试用期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八、服务期约定: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九、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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