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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中级经济法考点(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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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中级经济法考点(I)

12013 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总复习资料整理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1、经济法体系()经济法体系包括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两部分宏观调控法包括三个部门法:财税调控法、金融调控法和计划调控法; 市场规制法包括三个部门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保护法。银行、证券、保险、能源等领域的监管法律规范,也都属于市场规制法。2、经济法的主要渊源()(一)宪法最重要渊源(二)法律也是经济法的重要渊源(三)行政法规特点是数量多,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四)部门规章特点是内容专业、程序灵活,国务院所属的各部、委、行、署等是部门规章的制定主体。(五)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据本地具体情况,依法制定的地方性法规。3、政府不仅是行政法的主体,它同样可以成为民法主体、诉讼法主体等,当然,也可以宏观调控主体或市场规制主体的身份成为经济法上的主体。 (、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的不同,还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和市场规制法主体。宏观调控法主体分为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市场规制法主体可分为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 (、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同样属于法律行为,法律行为并非都是合法行为。 (、对策行为,是市场主体所从事的具有经济法意义的博弈行为,分为横向对策行为和纵向对策行为。 (向对策行为,是市场主体在相互之间的市场竞争中所从事的各类行为,这些行为如果是公平竞争行为和正当竞争行为,则经济法同样予以保护;如果这些行为是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则在经济法上将得到否定的评价,并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纵向对策行为,是市场主体针对国家的调制行为所实施的博弈行为,既包括对国家调制行为的遵从、合作行为(如依法纳税) ,也包括对国家调制行为的规避、不合作行为(如逃税、避税) 。前者一般会得到经济法上的肯定评价,而后者则可能会受到经济法的制裁。7、调制行为:(3)(1)调制行为是国家单方的法律行为,不需要在形式上与接收调控和规制的经济法主体达成合意。从市场主体的角度来看,市场主体的横向对策行为发生于多个市场主体之间因而当然可以是非单方的行为;(2)调制行为往往被看做是抽象行为;而对策行为则一般属于具体行为,市场主体的对策往往是针对特定对象分别作出的;(3)调制行为也是要式行为;而市场主体的对策行为则主要关系到自身的利益,因而传统的法律往往并不作特别的形式要求,但在经济法上,则可能会涉及一些特别的形式上的要求。8、法律评价的重心,是对行为的合法性作出判断。无论是调制行为还是对策行为,都牵涉到合法性的问题,这既涉及形式上的合法性,也涉及实质上的合法性。 (、市场主体虽然享有市场对策权,但对于那些具有法律约束力、强制执行力的调制行为,则应当接受,而不能从事违法的博弈活动。 (税率、计税依据的确定方法等。10、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具有“不对等性” 。 (不均衡性、倾斜性)11、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与特殊性(7)(一)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并不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简单相加,而是有其独立性。(二)经济法责任的特殊性1、责任承担上的双重性:具体承担的法律责任,可能由“本法责任”和“他法责任”构成。2、责任承担上的非单一性3、经济法责任的经济性12、经济法责任的具体类型2(1)按承责主体的不同:调控和规制主体的责任以及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责任(2)追究责任的目的:赔偿性责任和惩罚性责任(3)责任的性质:经济性责任和非经济性责任13、经济法主体可能承担的赔偿性责任,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国家赔偿、一类是超额赔偿。国家赔偿的主体是国家,超额赔偿的主体是市场主体。14、经济法上的惩罚性责任,不仅体现为罚款,还体现为信用减等、资格减免等惩罚性措施。如资格罚、能力罚、声望罚等。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1、分公司的地位问题:分公司没有独立的公司名称、章程,没有独立的财产,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领取营业执照,进行经营活动,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选)2、公司法人财产权:(或综)(1)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担保的数额由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2)公司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上述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3)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3、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4、股东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其登记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5、变更登记的要求(1)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公司应当自变更决议或决定作出之日起 30 日内申请变更登记;(2)减少注册资本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实收资本的,自足额缴纳出资或股款之日起 30 日内申请变更登记;(3)股东转让股权,自转让股权之日起 30 日内申请变更登记;股东或发起人改变姓名或名称的,自改变姓名或名称之日起 30 日内申请变更登记;(4)涉及分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自公司变更登记之日起 30 日内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5)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后申请登记。6、公司解散有两种情况,一是不需要清算的,如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因其债权债务由合并、分立后继续存续的公司承继;二是应当清算的,即公司债权债务无人承继的。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1)方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性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2)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 30%;(3)分期出资: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 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 万元,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 5 年内缴足;(4)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5)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性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与后来的股东没有关系)(6)公司设立之前,可以依法抽回出资。8、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职权(8 必须掌握)股东会的职权:(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3(4) 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5)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 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 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0) 修改公司章程(11) 其他董事会的职权:(1) 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 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7)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8)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 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10)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 其他监事会的职权:(1) 检查公司财务(2)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3)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4)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5)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6) 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7) 其他9、股东会(一层次,法定的:(1)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法行使职权;(2)以后的股东会议:A、设立董事会的,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主持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B、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自行召集和主持。(3)临时股东会: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应该召开临时会议。(4)特别决议: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 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是全部表决权的 2/3,而不是出席的表决权的 2/3)第二层次,先看约定,没有约定的才看法定:(1)会议通知的时间问题:约定 18 天,没有约定法定 15 天(2)召开股东会时的表决权:分红权、表决权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才按照出资比例。10、董事会(1)成员为 313 人(2)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只有这两类公司董事会成员4中必须有职工代表,没有人数限制,其他公司的董事会可以不包括职工代表。监事会应当包括职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 1/3(3)设董事长 1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也可以不设(4)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5)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 3 年。3 年。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1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上市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1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1)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10 万元,不允许分期缴付出资(2)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仅个人受限制,法人不受限制)(3)不设股东会,决定采用书面形式(4)董事会可以设,也可以不设。不设董事会的话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可以兼任经理或法定代表人(5)监事会可以设,也可以不设。设监事会就必须包括职工代表,不得少于 1/3;不设监事会的可以设 12 名监事(6)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13、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1)只有一个股东,不设股东会(2)设董事会,必须包括职工代表,其他的董事由国资委委派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3)设监事会,人数不得少于 5 人。一般的公司不少于 3 人。监事会主席国资委指定。1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一、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先看有无章程约定法定:(1)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人数)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 30 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2)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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