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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法角度分析钓鱼群岛主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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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法角度分析钓鱼群岛主权问题

从国际法角度分析钓鱼群岛主权问题中国社会科学院日本研究所 孙伶伶内容提要 : 中国在 15 世纪最先发现钓鱼群岛。根据当时国际法上的发现即占有的“先占”原则 ,钓鱼群岛成为中国领土。此后数百年间 ,中国政府和民间对钓鱼群岛进行了有效的统治和开发 ,使对该群岛的主权得以有效存续。日本 1895 年占领钓鱼群岛不符合“无主地先占”要件 ,不具备取得钓鱼群岛主权的法理前提 ;中国政府和民间的抗议行为在国际法上使日本欲以时效取得钓鱼群岛主权的企图无法实现。中日两国应依据国际法寻求和平解决钓鱼群岛问题的最佳途径。在主权问题彻底解决之前 ,搁置争议 ,共同开发 ,建立有效的合作机制 ,是积极务实的做法。关 键 词 : 钓鱼群岛 主权归属 先占原则 时际法原则钓鱼群岛位于中国台湾东北的东海海域 ,由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南小岛和北小岛五个岛屿及几个岩礁组成 ,其陆地面积共计 6. 5 平方公里。钓鱼群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然而 1895 年中日甲午战争后被日本占领 ,二战后根据开罗宣言日本理应将其归还给中国 ,但由于外来因素的干扰 ,钓鱼群岛一直未回归中国。 20 世纪 60 年代末以来 ,中日之间就钓鱼群岛主权问题冲突不断 ,已经成为影响中日关系的主要问题之一 。在中日两国致力于和平与发展的友好合作伙伴关系的 21世纪 ,依据国际法和平解决钓鱼群岛主权问题已是大势所趋。931© 1995o., 以期对解决钓鱼群岛问题有所裨益。一 依据国际法领土取得“先占”原则 ,中国对钓鱼群岛拥有合法主权“先占”是传统国际法上领土取得的一种方式 ,指“一个国家的占取行为 ,通过这种行为该国有意识地取得当时不在其他国家主权之下的土地的主权” 。先占原则至今仍是解决领土争端的重要国际法准则之一。先占原则的内涵曾随着历史发展而演进。在 18 世纪以前 ,国家“发现”无主地即可取得其主权 ,单纯“发现”即可占有。 18世纪中期以后 ,国际法上要求“无主地先占”必须是实际占有 ,应具备以下要件 :一是占领国有占领的意思表示 ,具体表现为正式宣告并通知他国 ;二是占领国适当地行使了其主权 ,具体表现为占领的行动及采取驻军、升旗、划界等措施。判断钓鱼群岛主权的归属 ,首先应解决适用哪一时期的国际法的问题 ,对此可根据“时际法”原则确定。时际法原则是在1928 年的帕尔马斯岛仲裁案中由仲裁员休伯首创的 ,指“一项法律事实必须根据与其同时存在的法律 ,而不是根据有关该事实的争端发生或解决时的有效法律来予以判断”。对于无主地的主权而言 ,应依据权利发生时的国际法来认定。休伯进一步引申说 ,在对其主权发生争议时 ,还应依据演进后的国际法认定该权利在争端发生之时是否持续存在。帕岛仲裁案之后 ,时际041 日本学刊 2004 年第 2 期 德奥本海、英劳特派特修订 :奥本海国际法上卷 ,第二分册 ,商务印书馆 ,1972 年 ,第 74 75 页。© 1995o., 因而是认定钓鱼群岛主权归属应适用的准据法的有效依据。根据时际法原则 ,关于钓鱼群岛主权的产生 ,应适用当时有效实行的国际法规则来判断。中国至迟在 15 世纪最先发现了钓鱼群岛 ,这已是中日两国官方和学界一致公认的史实。根据当时国际法上的“发现”即占有的“先占”原则 ,钓鱼群岛在 15 世纪即成为中国领土。关于在 1895 年日本强占之前中国对钓鱼群岛的主权是否存续 ,应适用 18 世纪演进后的国际法来确认 ,即看中国是否通过“适当地行使了主权”而使该权利有效存续。 在中国自 15世纪拥有钓鱼群岛主权起的数百年间 ,明清两朝将钓鱼群岛列入疆域之内进行统治 ,在被日本强占之前 ,中国对钓鱼群岛的主权一直有效存续 ,中国是其惟一合法的所有者。换言之 ,在1895 年 1 月 14 日日本内阁决定将钓鱼群岛“编入”日本领土以前 ,中国已持续和平地对钓鱼群岛行使主权至少达 400 年之久。对此 ,中国内地和台湾的学者提出了大量可靠而翔实的证据 。首先 ,钓鱼群岛由中国最早发现并命名。中国有关钓鱼群岛的文字记载可见诸明朝 1403 年左右出版的顺风相送。还有学者提出 ,早在 1372 年中国人杨载就最先发现该群岛。至1532 1534 年 ,中国官方文献中已为钓鱼群岛命名。其次 ,明清时期均将钓鱼群岛纳入疆域 ,长期有效地行使了141从国际法角度分析钓鱼群岛主权问题 至于其时国际法上要求的另一要件“占领的意思表示” ,笔者认为 ,是对 18世纪后的“先占”行为而言。鉴于中国早已将钓鱼群岛纳入中国疆域 ,长期进行开发利用 ,且当时的日本、琉球及西方国家均知其为中国领土 (下文中对此详述 ) ,因此在他国对此均无异议的情况下 ,清政府没有必要特意宣告主权并通知他国。© 1995o., 国学者吴天颖在其著的甲午战前钓鱼列屿归属考一书中考证 ,中国早在明代即已将钓鱼群岛纳入海防区内 ,确立了军事管辖。 1561 年讨伐倭寇总督胡宗宪在其编撰的筹海图编一书中的沿海山沙图上 ,标明了中国福建省罗源县、宁德县沿海各岛 ,其中包括“钓鱼屿”、“黄尾山”和“赤屿” ,将钓鱼群岛列入中国的海防区域之内。明清时期向琉球派遣的使者记录地志的史书 中记载 ,中国与琉球的分界是赤尾屿和古米岛(今“久米岛” )之间 ,钓鱼群岛属于中国。明清时期的多幅海疆图都清楚标明钓鱼群岛为中国的一部分 ,其时官方及民间皆视之为中国属土。在 1863 年清朝刻印的皇清中外一统舆图的卷六至卷八中 ,用中文明确标注我国版图包括钓鱼屿诸岛在内 ,而古米山以东用日文标名属于琉球。在行政上 ,钓鱼群岛明朝年间隶属福建省 ,清朝初年起隶属于台湾。此外 ,中国官方和民间均对钓鱼群岛进行了开发利用。明清时期去往琉球的册封使皆利用这些岛屿作为航标。明清以来中国福建、台湾等地居民经常前往该群岛捕鱼采药 ,数百年间从未间停 ,直到 20 世纪 70 年代初。在此需补充的是 ,国际法对不适宜定居的土地的主权行使要求较宽 ,并不以是否有人定居为判断是否行使主权的惟一依据 ,对主权行使的要求也不应理解为国家的主权每时每刻及于241 日本学刊 2004 年第 2 期 1534 年明册封使陈侃的使琉球录中有如下描述 :“过平嘉山 ,过钓鱼屿 ,过黄毛屿 (即黄尾屿 ) ,过赤屿 ,目不暇接见古米山 (指琉球的久米岛 ) ,乃属琉球者 ,夷人 (指船上的琉球人 )歌舞于舟 ,喜达其家。”表明当时的琉球人也认为过了钓鱼群岛后 ,自久米岛起才是琉球属地。 1562 年明册封使郭汝霖的重编使琉球录中有 :“赤屿乃界琉球地方山也。” 1683 年清册封使汪楫在使琉球杂录中也记载 ,赤屿与久米岛之间的海为“中外之界也”。上述资料均表明 ,钓鱼屿、黄尾屿、赤屿等是中国领土。© 1995o., 于钓鱼群岛均是不适于定居的小岛 ,受当时的技术装备等客观条件所限 ,明清政府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在这里派军或设立行政机构常驻 ,将其纳入疆域并进行防卫已充分地行使了主权。综上所述 ,钓鱼群岛早在明朝就由中国最早发现、命名而合法占有 ,并由中国政府和民间进行了有效的统治、防卫和开发使用 ,已在国际法上成为中国的固有合法领土。二 日本依据“无主地先占”原则拥有钓鱼群岛主权的主张不成立根据 1971 年 3 月日本外务省发表的关于领土权问题的统一见解及翌年外务省情报文化局印制的关于尖阁诸岛的小册子 ,日本政府主张依据“无主地先占”的国际法原则 ,“” (即钓鱼群岛 ,下同 )主权归属日本 ,其主要理由是 :1.“”是日本政府在明治十八年 (1885) 以后 ,经过实地调查 ,确认该地是无人岛 ,且没有清朝统治所及的迹象后 ,于明治二十八年 (1895) 1 月 14 日的内阁会议上决定于该地建设标桩 ,正式将其“编入”日本领土 ,所以不包含在基于 1895 年 5月生效的马关条约第二条规定由清朝割让的台湾及澎湖列岛之内 。2.旧金山和约未将“”包括在根据该条约第二条日本应放弃的领土之中 ,而是根据第三条置于美国的行政管理之下 ,包括在 1971 年 6 月 17 日签署的日美归还冲绳协定的归还区域之中。3. 中国对根据旧金山和约第三条处于美国施政地区内的上述各岛从未提出任何异议 ,因而表明中国并未认为“尖阁列341从国际法角度分析钓鱼群岛主权问题© 1995o., 台湾的一部分。4. 日本是依据国际法“先占”原则行事的。明治政府曾于1896 年将“”中的四个岛屿无偿借给古贺辰四郎开发经营 30 年 ,1932 年获得个人所有权 ,这说明日本通过民间实行了有效统治。国际法上的“先占”首先必须以“无主地”为客体。所谓“无主地” ,是指未经其他国家占领或其他国家放弃的土地。因此 ,钓鱼群岛于 1895 年被日本占领之时是否是“无主地” ,乃是日本上述立论的基础和前提所在。此外 ,从日本对钓鱼群岛的占有过程来看 ,每一步骤均不符合“先占”的要件 ,日本的上述主张根本不成立。换言之 ,日本并不具备取得钓鱼群岛主权的法理前提 。1. 钓鱼群岛在 1895 年之前是属于清朝的领土 ,当时虽无人定居 (只有渔民季节性居住 ) ,但绝非“无主地” ,这在本文第一部分中已经论及。对该事实 ,就连日本官方史料中也有明文记载 ,一些尊重史实的日本学者也对此做出了考证。根据当年日本官方关于确认无主地的调查结论 ,钓鱼群岛“并非无主之物”。 1885 年 10 月 21 日 ,日外务卿井上馨致内务卿山县有朋的信中称 ,“此岛屿近清国之境 ,较之前番勘察已毕之大东岛方圆甚小 ,且清国已命其岛名。近日清国报纸等 ,风传我政府欲占台湾近旁之清国所属岛屿云云 ,对我国心怀猜疑 ,我国已屡遭清政府之警示 ” ,并主张先只暗中进行调查 ,建立国标尚要待机而作。同年 11 月 24 日 ,冲绳县令西村将调查结果禀报内务卿 :“建立国标一事如前呈文 ,或事关清国 ,万一有441 日本学刊 2004 年第 2 期 日井上清 :钓鱼岛 : 历史与主权 ,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 1997 年 ,第 102 页 。© 1995o., 则当如何处置 ?”翌日内、外务两卿联名下令 :“目前勿建立为盼。” 由此表明 ,日本在甲午战争之前的约十年间便已知悉钓鱼群岛为清朝所属 ,因当时清朝对日本的动向表示了极大关注 ,以致日本不得不暂时放弃了在岛上建立国标的企图。其次 ,1972 年日本著名历史学家井上清所著的“尖阁”列岛 钓鱼岛的历史解析一书中 ,也论证了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是中国固有的领土。 书中指出 ,早在 1785 年日本出版的三国通览图说及其附图上 ,就用同一颜色标明了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隶属中国。此外 ,日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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