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章程个人独资企业章程5篇
个人独资企业(公司)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制定本章程,以此为本企业的经营准则。第二条 企业名称:_第三条 企业地址:_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_第五条 企业经营范围:_第六条 本企业为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第七条 本企业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一切活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第二章 出资方式及出资额第八条 本企业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申报的出资为_万元,其中现金:_万元。第三章 财务、会计和劳动工资制度第九条 本企业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第十条 本企业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当年_月_日起至_月_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第十一条 本企业招用职工的,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第四章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第十二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第十三条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第十四条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第十五条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十六 条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二)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三)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四)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五)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六)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七)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八)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九)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七条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第十八条个人独资企业招用职工的,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第十九条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二十条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依法申请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任何方式强制个人独资企业提供财力、物力、人力;对于违法强制提供财力、物力、人力的行为,个人独资企业有权拒绝。第四章 企业的解散和清算第二十二条 本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企业成立日期_年_月_日。第二十三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一)投资人决定解散;(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四条 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第二十五条 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第二十六条 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二)所欠税款;(三)其他债务。第二十七条 清算期间,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第二十八条 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第二十九条 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条 本章程未尽之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正本_份,报送登记机关_份,本企业存档_份。投资人签字(盖章):订立日期:_年_月_日XX有限公司 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股东出资,设立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XX有限公司。第四条 住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XXXXXXXXXX。(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名册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XX万元人民币。第七条 公司的股东名册见附表。第八条 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九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任命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批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批监事的报告;(五)审批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批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章程第九条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盖章)后置备于公司。第十一条 公司不设经理,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任命产生。执行董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第十二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一)向股东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的决定;(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十三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人,由股东任命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第十四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依法登记。法定代表人除行使本章程规定的职权以外,还应当行使以下职权:(一)保管公司的营业执照,保管和使用公司的公章;(二)代表公司签署有关的法律文件。第十六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重新产生符合任职资格的法定代表人:(一)法定代表人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二)法定代表人丧失执行董事或经理资格的;(三)因被羁押等原因丧失人身自由,无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的;(四)其他导致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形。第七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七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作为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规定数额的,应当由股东补交其差额。原出资中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非货币财产应当重新评估作价。第十八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长期,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十九条 股东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部分或全部股权,此转让事项应形成书面决定。第二十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第二十一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决定。第二十二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决定。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应当在审计后十五日内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股东。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决定。第八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一式二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20附表:XX有限公司股东名册股东姓名或名称证件号码认缴出资额(万元)分期缴付出资时间出资数额出资方式102022-02-0210货币股东亲笔签名或盖章:年 月 日个人独资企业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制定本章程,以此为本企业的经营准则。 第二条 企业名称:_第三条 企业地址:_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_第五条 企业经营范围:_第六条 本企业为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