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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工作者与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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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工作者与哲学

法律职业工作者与哲学摘要:法律职业工作者遵循着一套专门的行为准则法律职业伦理,法律职业伦理乃规范法律专业行为的特殊规定。伦理属于哲学范畴,从事法律职业必须遵守法律职业伦理要求法律职业工作人员具备一定的哲学素养。以李某等五人犯强奸罪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该案例为模型,检讨本案例中李某的辩护律师及主审法官相背离的职业准则及缺失的哲学素养,包括律师应心中怀有正义,始终用正义的直尺衡量自身行为的合理性以及法官应保持中立,以构建诉讼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平等对抗的格局。关键词:法律职业工作者;哲学素养;律师;法官法律职业工作者简称为法律人,包括律师、检察官、法官等工作业务涉及法律相关事务的从业人员。与法律相关的工作自觉具备高度专业化的性质,专业工作者与接受服务者之间有高度的信任关系,就需要有法律职业伦理来规范从业者的行为。罗马有句法谚“法律乃善良与公平的艺术”,这句话意味着,“法律”本身蕴含伦理的性格。伦理是哲学概念,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定义,“伦理为现实的善或活的善,它通过认定知识和行动得以体现出来,成为现实的或活的。”法律职业伦理的准则建立是实现正义的必要条件,而有效实现该准则需要法律人通过在司法实践中运用哲学知识和哲学思维实现“现实的善”,即要求法律人不仅要懂得法律及法理,还需掌握必备的哲学知识,以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实现正义、活的“善”。当前,从事法律相关工作的人员数量剧增,法律知识水平有明显提高,法律素养也有很大改善。但与此同时,对于近几年来频频爆出的一些冤假错案或是引起舆论极大争议的案件,究其深层原因,除了处理案件的相关人员的业务素质不高,就是哲学素养的缺失。结合2013年的李某强奸案分析案中的法律工作人员,具体探究涉案的律师及法官的哲学素养。案例的基本事实是,2013年,一女子报警称其在一酒吧与李某等五人喝酒,被带至一宾馆内轮奸,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年。围绕这个案例,检讨法律人背离法律职业伦理和缺失哲学素养的表现,法律人应当具备的哲学素养。一、律师应具备的哲学素养美国律师协会专业责任准则中开宗明义地写到:正义以法治为本,法治则奠基于尊重个人尊严与个人有理性能力进行开明自治;律师作为法律的守护神,对社会存续扮演关键角色,并担负起维护伦理行为为最高标准的责任;他们面临的情况可能并非总在意料之中,但基本的伦理原则将随侍左右,为其引导。从这句话中,法律和法律工作者享有特殊地位专业地位,要成为专业人士,就得遵守一套特殊的、与普通行业不同的行为规定,并以维护公平正义为目标。因而,律师作为最主要的为当事人维护权利的法律人,应当秉持着为当事人的利益而“战斗”,维护公平正义的要求。在李某强奸案中,李某的辩护律师并没有实现维护公平正义的追求。首先,李某的辩护律师在一审、二审中始终坚持为当事人做无罪辩护。他在一审辩护中,听从李某母亲的要求,在李某触犯强奸罪的大事实已认定的前提下,坚持做无罪辩护,公然挑战司法机关,忽视律师在办案过程中最为重要的事是为被告人谋取利益,使当事人得到法律上的公正待遇。作为一名律师,时常面临着一种行为价值取向的考验,面临着成败与得失的考验。无罪辩护的成功毫无疑问是一次巨大的成功,但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数据,无罪辩护成功率仅占百分之八,而在本案事实认定已基本具备,仅在部分细节上不明晰时,为当事人争取从轻或减轻情节获得法院的认可是更为恰当的选择。而这名律师作为一名资深律师,无比明晓做无罪辩护成功的可能性极其轻微,但是在侥幸成果所带来名利的诱惑下,在一审已经惨败后上诉继续做无罪辩护,他是完完全全将当事人推入火坑之中,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对当事人是否悔罪的认知,使当事人丧失做从轻、减轻处罚的可能。律师是当事人维护自己权益最重要的防线,民事律师的失职也许在案件不严重的情形下仅会导致当事人部分财产权益受损。但是在刑事案件中,刑辩律师无疑承担着巨大的职责,但凡有分毫的失职,都将导致对当事人自由的剥夺或是背负上被社会歧视的风险。因此,一个律师若是缺失维护正义的信心将会导致难以估计的严重后果。例如本案中李某的辩护律师,他的确是从业多年的资深律师,具备相当好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但无疑他的哲学素养远远未达到所应具备的水平,维护正义对他而言也许仅是一句口号。正义是律师必备的哲学素养,不具备哲学素养的律师将在名利的诱惑下迷失自我,沦为金钱的奴隶。二、法官应具备的哲学素养法律人所需遵守的法律伦理不是对“什么是对的”的个人决定,而是法律专业决定的共通准则与对该专业成员的要求。因此,法律伦理不是个别从业者决定自己该做什么,然后付诸实施,而专业伦理要求从业者做的事,也不见得符合从业者个人的道德观。法律伦理反映了法律专业对法律制度该如何运作,以及法律人应在制度里扮演何种角色的共识。这样,大众伦理与法律伦理的分歧使得从业者往往成为个人道德与专业伦理两个自我。并且,同样作为专业伦理,法官伦理与律师伦理也是不同的。对于法官来说,居于首位的是当事人的公平审判权。因为维护司法品质和维护公众对司法的信心所带来的国家利益-基于公平审判权,高于保障公职人员在审理案件中的公开评论案件-基于言论自由的价值。尽管法律人的意志应该获得保障,但在另一方面,法律家这个职业,必须采取公正、中立的态度,并以第三者的立场来看问题、作判断。本案件是受舆论影响的典型案例。社会各界高度关注李某强奸案件,给本案件的主审法官无形地施加了极大的心理压力进而甚至会左右其独立的判断。一名法官所应具备的最基础的哲学素养便是客观性思维保持中立。客观性思维的哲学基础是唯物辩证法的物质第一性原则。客观性思维就是坚持物质第一性的思维方式,表现 在思想路线上就是“实事求是”。 该思维方式要求我们在认识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时候要尊重事物的客观性。对证据的分析和判断,是法官工作的基本功。离开了证据的支持,法官就没有观点;而证据离开了客观性,也将失去证据的意义。 证据的客观性即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属性,这也是证据的首要属性。而客观性思维是法官哲学素养的基本思维方式,它会使法官面对纷繁冗杂的证据时,采取理性的态度审视这些证据的客观性。法官如果不理解客观性真实的内涵,把它等同于真实性,停留在表层意思,思路就延伸不下去,对证据的判断就会出现误差。客观性上如果出现误差,最容易导致错案的发生。对证据评判的准确性和哲学素养高低有直接关系。许多法官经常在办案时感觉有想法却表达不出来,或不能运用客观逻辑推理、判断,就是因为哲学素养的贫乏,没有一个理论体系支持,没有一个完整、系统、理论化的世界观支持。“在所有必须维护法律和秩序的地方,法院是最需要法律和秩序的。司法过程必须不受干涉或干扰。冲击司法正常进行就是冲击我们社会的基础”。一个法官应是公正的,应具备客观的哲学思维方式。法官在履行职责时, 应当平等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以其语言和行为表现出任何歧视,并有义务制止和纠正诉讼参与人和其它人员的任何歧视性言行。三、结语法律执业资格不单是从事一种行业的执照, 而是获准加入一个“独特的社团”、接受此团体对会员加诸的道德责任。这些道德责任要求此独特社会团体的成员具备诚实、正直与专业能力,并且关注点从“对我有什么好处 ”转移到“对法律专业有什么好处”、“对社会有什么好处 ”。法律人要想实现社会主义正义和公正,遵循职业伦理是底线,培养哲学素养是升华。哲学素养与法律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是“道”与“术”的关系,二者相辅相成。“道”指对世界的本原、本体及运动规律的认识,其具有客观性、普遍性,哲学素养是“道”的一种体现形式。法律人的执业技能是一种“术”的体现,它表现为律师处理案件的思维方式、方法以及行为方式。哲学素养对执业技能产生的积极影响,是通过其渗透到实务的各个环节的行为方式和思维方式来体现的。法律人需要依靠独立地思维能力、客观的看待问题的视角、规律性思维、批判和与探索的哲学智慧和哲学精神以应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挑战正义的问题。 参考文献:1陈洪杰.法治如何实践关于“法律人之治”的法哲学追问J.现代法治研究,2019(03):1-20.2常艳,温辉.法律职业共同体伦理问题研究J.河南社会科学,2012,20(02):39-43.3苏新建.法律职业伦理的再反思从外在要求到行为哲学J.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11(01):11-16.4宋振江.律师的哲学素养与执业技能J.中国律师,2013(07):72-73.5王利民,张国强.论法律人的本质一个法哲学视角的阐释J.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48(02):92-100.6周莳文.法律职业伦理关怀与法学教育的价值回归J.法律适用,2014(04):42-45.7Derrig Rn. Educating American Lawyers: The New Haven Schools Jurisprudence of Personal CharacterJ. Europe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2020,31(3).8Govinden, Kaelin. Law : the noble profession : the lawJ. Without Prejudice,2014,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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