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航天建设-国企改制
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 改制分流遵循的原则 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充分考虑企业、职工和社会的承受能力,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确保稳定; 实施改制分流要与企业的结构调整、改制重组和做强主业相结合,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加快企业发展,促进企业资产结构、组织结构、人员结构的优化; 实施改制分流要依法进行,规范操作,坚持 “ 公开、公平、公正 ” 的原则,维护国家、企业及职工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逃废银行债务。 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 改制企业享受扶持政策的条件 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可享受 通知 规定的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利用原企业的 “ 三类资产 ” ; 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 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 30%(含)以上; 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 改制分流的范围 国有大中型企业应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结构调整的需要,以精干主业、减员增效、安置富余人员为目标,从本企业实际出发,合理界定 “ 三类资产 ” 的范围。 资产 非主业资产:指按照企业改革发展的要求和专业化分工原则,需要分离的辅业资产、后勤服务单位的资产以及与主业关联度不大的其他资产; 闲置资产:指闲置一年以上的企业资产; 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指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一定获利能力,并用于抵偿职工安置等费用部分的资产。 人员:改制企业安置的富余人员,是指原企业需精简分流的富余人员。 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 改制分流的形式 合资 合作 出售 改制企业与原主体企业除产权关系外,不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原主体企业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并依法享有股东权利。 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 资产处置 改制分流过程中涉及资产定价、损失核销、产权变更等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事项,按照财政部 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 (财企 2002313号)办理。 改制企业可用国有净资产支付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等 ,由此造成的账面国有资产减少,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冲减国有资本。 改制企业的国有净资产按规定进行各项支付的不足部分,应由原主体企业予以补足;剩余部分可向改制企业的员工或外部投资者出售,也可采取租赁、入股或转为债权等方式留在改制企业。已完成改制分流的单位,原主体企业要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的资产转移、产权登记手续。 改制企业占用的原主体企业的行政划拨土地,只要不改变土地用途,经所在地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需要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依法办理转让手续;需要改变用途的,应按照 划拨土地目录 (国土资源部令第 9号)核定,改变后的用途符合 划拨土地目录 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 ,不符合 划拨土地目录 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允许将土地出让收益用于支付改制成本,具体办法由各地人民政府制定。 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 债权债务关系 原主体企业要做好改制企业的债权债务清理工作,进行必要的债务审计,落实债权债务人。防止利用改制之机逃废银行或其他债权人的债务。 改制企业原为独立法人的,要继续承担和落实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从原主体企业分立重组的改制企业,按商定的比例承担债务,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改制企业对所欠原主体企业的债务,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按期偿还;原主体企业要按规定妥善处理拖欠职工的集资款、工资、医药费和欠缴社会保险费等债务问题。 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 劳动关系的处理 依法规范劳动关系。对从原主体企业分流进入改制企业的富余人员,应由原主体企业与其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并由改制企业与其变更或重新签订三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应在改制企业工商登记后 30天内完成。 对分流进入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富余人员,原主体企业要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个人所得经济补偿金,可在自愿的基础上转为改制企业的等价股权或债权。 对分流进入改制为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富余人员,原主体企业和改制企业可按国家规定与其变更劳动合同,用工主体由原主体企业变更为改制企业,企业改制前后职工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改制企业要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 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 申报程序 中央企业所属企业改制分流按以下程序办理: 中央企业所属企业改制分流的总体方案,在与当地政府协调衔接的同时,报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联合批复;各部门在接到企业的改制分流方案后 20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复意见。 中央企业依据批复的意见,对所属企业改制分流中利用 “ 三类资产 ” 和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的情况,逐个进行审核认定,并出具相关认定证明,分别报财政部和国家经贸委备案;其中规范劳动关系、吸纳富余人员的比例以及接续各项社会保险的情况,由改制企业所在地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并出具相关认定证明,报劳动保障部备案。 改制企业可凭上述联合批复意见和有关认定证明以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具体办法按照税务总局、劳动保障部 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执行。 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 申报程序 地方企业改制分流方案的申报程序,由省级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和税务总局、劳动保障部 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要求,另行规定。 企业的改制分流方案须经过改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涉及职工分流安置和用于安置职工的资产处置等有关事项,要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未经审议通过,不得实施企业改制分流工作。 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