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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继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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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继承案例

财产继承案例篇一:遗产继承专题案例遗产继承专题案例1、什么叫遗产?答: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2、继承的种类有哪些?继承一般有两种,一种是法定继承:即没有遗嘱按法律规定的方式继承。一种是遗嘱继承:即公民立遗嘱来处分个人财产。遗嘱的种类可以是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后三种一般要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还可以是公证遗嘱。只要公民健在,遗嘱就不会生效;只要公民健在,就可以随时更改自己所立遗嘱,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是不能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的。3、哪些人享有遗产继承权?答:法定继承中,遗产按照以下顺序继承:(一)配偶、父母、子女。(二)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而遗嘱继承和遗赠中则无此限制,也就是说,哪怕立遗嘱人要把自己的财产送给一个要饭的,也是他的权利,无人可以干涉。二、相关案例(一)1、死者吴某某,男,曾于1998年5月,与董女结婚,后生育一男一女;其于2021年7月因交通事故死亡。在处理后事过程中,突现一女性尤某,自称系吴某在上海的合法妻子,于20年与死者结婚,尤女且有与前夫生育的一个女儿尤某某,称其与死者已形成抚养关系,系死者继女。后来发现,死者与董女所领取的结婚证有问题,而尤某与死者在上海领的结婚证却是真实的。董女为此大受打击。2、本案诉讼主体及诉求:原告:尤某,系死者于20年在上海结婚的妻子。原告:尤某某,称系与死者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女被告:吴某,系死者之父被告:柯某,系死者之母被告:吴女,系死者之女被告:吴男,系死者之子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分割死者因死亡后的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万元2、请求法院依法分割死者的遗产。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略)(律师分析p ):1、第二原告尤某某,其死者生前是否与其形成抚养关系,是其是否享有继承权之关键。而死者的第一位妻子董女,因其不具有合法的妻子身份,其不能作为配偶继承死者的遗产,但依据继承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在本案中,其实最大的受害者是董女,其为死者生儿育女,对上赡养死者父母,对下相夫教子,与死者同甘共苦十年之久,其一直以为自己是死者的合法妻子,死者家人和周围群众也都一直认为二人是合法夫妻,剥夺其继承权对其不公,律师认为,作为对死者生前抚养较多的人,董某理应依法享有继承权。因而决定申请人民法院追加董某为继承人,参加本案诉讼。2、死亡赔偿金是否遗产?其如何分配?明确的回答,不是。对什么是遗产笔者在上面已有描述,即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死亡赔偿金不是,也不是基于公民死亡之前设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所形成的请求权。其是对死者近亲属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其分配不适用继承法的遗产分配原则,应当考虑死者和近亲属之间经济上的依赖关系,不作均等分割。3、死者究竟有哪些财产可作为遗产这往往是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关键,在分割遗产时,首先要确定遗产的范围,比如夫妻之间,要将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分清楚,如属夫妻共同财产,则先分一半出来,另一半才可作为死者遗产进行分割;如系家庭共有财产,也需分出死者应得份额。作为本案被告所委托的律师,首先要调查死者到底都有哪些遗产。再对继承人所享有的份额进行划分。在办案实践中,当事人争议最大的,往往是房屋。比如:父母有一处房屋,父或母有一方死亡,膝下有五个孩子,父母上无亲人,此房拆迁,问:如何分割拆迁款。(分析p ):房屋系父母共同财产,原则上来说各占一半,一方死后,此房必须先把另一方的一半分出来,另一半才属死者的,对另一半才有权利按法定继承来处理。而健在的父母一方和孩子都有权利继承,即此房的二分之一再由六个人继承,五子女实是各分得十二分之一,健在的父母一方则分得(1/2+1/12)7/12。篇二:继承纠纷案例分析p 法学(本科)专业案例分析p 案例分析p 标题:关于王楠母女二人与王仁义继承纠纷一案的分析p 一、 案情介绍:20年12月2日12时许,某社区干部王某在下班途中,自己所骑电瓶车与吴某驾驶的大货车发生碰擦,王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王某系王仁义(化名)之子、李女士之夫、王楠之父。王某死亡之后,张王某所在单位支付工亡赔偿款619700元,其中包含死者丧葬费19700元,交通肇事方向死者家属支付了赔偿款334000元。王某生前有银行存款、房屋等财产。现王仁义向某区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法院依法判令分割王某工亡赔偿款600000元以及交通事故赔偿款334000元,合计934000元,王仁义要求分得180000元,并且同时分割王某的银行存款和房屋等其他财产。 诉讼过程中,李女士、王楠辩称:1、王仁义的诉请与法律规定不符。交通事故赔偿金和工伤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不属于遗产分割范围。2、王仁义的诉请与事实也不符。上述赔偿金是李女士主张自己的权利得到的,与王仁义没有关系,王仁义之前已经从赔偿金中获得了70000元,其余的赔偿金王仁义不仅知晓也同意赔偿金的使用范围,并立下了字据,也就是大部分给了王楠。王仁义再主张权利违反了自己的承诺,况且还有一部分偿还了王某生前的债务,王仁义也是知道的。3、李女士收入不高生活拮据,没有更多的家庭财产。4、王仁义的诉请违反了程序,互不兼容,请求法院驳回王仁义的诉请。 法院审理查明:李女士与王某原系夫妻,王楠系李女士与王某的女儿,王仁义系王某的父亲。20年12月2日,李女士丈夫王某因车祸不幸去世。同年12月31日,李女士、王楠向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交通肇事方赵某赔偿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后经法院判决,吴某向李女士、王楠支付了赔偿金334000元。法院同时查明,截止到20年12月2日,王某在中国工商银行存款有26000元。另查明,王某生前所在单位与李女士、王楠、王仁义达成协议,除去已经支付的丧葬费19700元外,与20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合计600000元,此款由李女士领取,并分给王仁义70000元。20年1月22日,王仁义与李女士自愿签订了一份协议,李女士与20年1月22日将赔偿款中的50万元存入王楠名下,并与王仁义约定,这笔钱除用于王楠的学习生活医疗开支外,任何人不得动用,直到王楠年满16周岁止。二、案件焦点:1、关于继承人范围的确定。遗产继承案件,首先必须明确谁是合法继承人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均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王仁义为被继承人的父亲、李女士为被继承人的配偶、王楠为被继承人的子女,三人均是王某的合法继承人,有权依法继承王某生前遗留的为其所有的合法财产。2、关于本案遗产范围的确定。本案的复杂之处就在于被继承人遗产范围的确定,由于是交通事故意外死亡,被继承人死亡前的财产和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获得的财产能否都应该成为划定遗产的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3、关于继承人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在本案中,李女士和王楠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法院判决交通肇事方赵某赔偿损失,后经法院判赵某支付了赔偿款。赔偿李女士、王楠的交通肇事赔偿款和王某生前所在单位支付的工亡赔偿款不应该属于遗产范围,而是应该作为继承人依法所享有的其他合法权益,但是该继承人权益是基于被继承人的死亡而产生的,可以参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在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其中,交通肇事方支付的334000元,是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给李女士、王楠的权益,这其中并不包括王仁义,所以王仁义诉请分割这份权益,法院不予支持。死者的丧葬费19700元也不属于遗产范围,且系已经支出的费用,也不予分割。关于王仁义与李女士于20年1月22日签订的协议,已经明确了王楠名下的银行存款的归属,即除用于王楠的学习、生活及医疗开支,任何人不得动用,因为王楠尚年幼,所以约定直到王楠年满16周岁时方可有其自己支配,这应当是协议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故作为王仁义和李女士应当继续履行双方的约定。王仁义主张将王楠名下的50万元存款以王某的遗产进行分割,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但李女士已经领取的100000元可在本案中由继承人平均分割,之前,李女士已经支付给王仁义70000元,属于双方自愿行为。三、分析p 意见:某区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由于事实清楚,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本人认为可以做出如下结论:本案中王某的遗产及其继承人权益核算如下:遗产有26000元,扣除李女士所有的二分之一,实际为13000元;继承人权益有334000+600000元。依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法院判决如下:1、被继承人王某的遗产共计26000元,除去李女士的二分之一后,13000元依照法定继承平均分割;三人各得三分之一;2、继承人权益100000元,由李女士、王楠、王仁义平均各分得三分之一,之前已经给付王仁义的70000元,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篇三:遗产继承案例分析p 关注遗嘱 避免纷争近年来,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和财富的不断积累,中国人的观念也在发生着变化。面对当今我国社会上发生许多遗产纷争,多数皆于未在生前预立遗嘱,不懂得预立遗嘱的重要性而引发。所以一些家族企业和大集团的拥有者,都在专业律师的陪同下早早立下了遗嘱,也许你只用了一天甚至一个小时的时间就避免了一场血淋淋的家族遗产纠纷,凡事能在适当的时间及早安排、处理,又何来纷争呢?人生在世,有很多事情是我们无法控制和选择的,在我们计划未来,追求理想的时候,是否想过立下遗嘱为身后事作一个妥善的安排呢?可见很多人忽视了遗嘱的重要性,其实遗嘱才是真正的人生的游戏规则,也是一种表达爱与责任形式,是一种对亲人和所爱的人负责的行为。有些人受传统观念影响无法接受自己还在世的时候,就计划身后事,认为预立遗嘱会触霉头,是不吉祥的事,因此生前不肯立遗嘱,最后造成整个家族的混乱争斗。遗产继承案例分析p 王明与李玲系夫妻,共有16间房屋和8万元存款,生有王军和王海两个儿子。长子90年死亡,其妻张英带养女王红同公婆一起生活。次子王海98年因公牺牲,其妻改嫁他人,留下儿子王河和女儿王丽同祖父母一起生活。202年10月王明因病去世。王明的遗产如何继承1、首先,16间房屋和8万元存款先分割出一半归妻子李玲,另一半作为王明的遗产,在王明没有遗嘱的情况下,由王明的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2、王明的法定继承人有:其妻李玲、大儿媳张英、大儿子的养女王红、小儿子的儿子王河和女儿王丽。说明:(1)大儿媳张英本来不能继承公公王明的遗产,但因为她在丧偶后继续与公婆共同生活、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因此取得对公婆遗产的继承权,作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2)大儿子的养女王红:虽然是养女,但收养关系合法成立的,养子女与亲生子女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又因为大儿子早于王明去世,因此王红取得代其父位继承王明遗产的权利;同理,王海的儿子王河和女儿王丽也是代位继承。3、分割遗产时,各继承人之间一般是均分,协商一致的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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