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条文详细解读5
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 条文详细解读5,目 录,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1.立法变化,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 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 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立法背景 (1)提高法定刑的现实依据 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情况日益突出,严重损害了注册商标权利人的权利,大量伪劣产品进入市场,对合法的经营者的正当竞争造成冲击。也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典案例:邓秋城明知从香港购入的速溶咖啡为假冒“星巴克”“STARBUCKS VIA” 等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伙同张晓建(在逃)以每件人民币180元这一明显低于市场价(正品每件800元,每件20盒,每盒4条)的价格,将21304件假冒速溶咖啡(每件20盒,每盒5条,下同)销售给被告单位双善公司,销售金额383万余元。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26批指导案例(检例98号),(2)将定罪标准所要求的“销售金额”改为“违法所得金额”的依据何在。 主要是为了与本节第217条侵犯著作权罪和第218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有关规定一致。 侵犯著作权与销售侵权复制品均规定了“违法所得金额”。 注意:以往司法解释所规定的“销售金额”的处罚标准,仍然可以作为“其他严 重情节的”的参考标准。,3.司法实务 (1)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之间的界限。 (2)关于本罪与相关罪名的适用。 如果行为人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是其本人实施假冒注册商标行为而来的商品,构成犯罪的,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既有销售本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又有销售他人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分别构成犯罪的,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和本罪数罪并罚。,非法制、销非法注册商标标识罪,1.立法变化,【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罪】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 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 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罪】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 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 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立法背景 该类侵权行为持续时间长,危害严重,给商标权利人造成的损失很大,而且有可能会给消费者带来大的人身财产损失。 行为人违法成本过低,如果继续维持较低的法定刑,不利于保护合法企业公平有序竞争。,实务案例:孙宝珍从他人处购得制造油漆桶的生产设备,并租用成都市郫都区团结镇长河村11组42号房屋,制造假冒的“多乐士”“立邦”等品牌的油漆桶并在市场上予以销售,后被查获。上述被查获物品上均有未经注册商标人授权使用的注册商标标识,假冒注册商标标识总数75231件,经鉴定,物品价值259318.5元。 法院判定其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六个月。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2019)川0124刑初200号刑事判决书,3.司法实务 (1)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怎样确定犯罪数额。 案例:周某未经某品牌饮用水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购入大量假冒该品牌饮用水注册商标标识,销售给杨某等人,再由杨某加价销售给叶某等人经营的水站。公安机关在周某的住处查获印有上述品牌的商标标识 1.3 万余件(含塑封包装及瓶盖各 1.3 万余个),待加工的假冒商标标识(不成套)5.3 万余个。,在被查获的标识中,尚未成套的瓶盖和塑封包装是否应当计入周某的犯罪数额。 应当。“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2条第3款规定,该解释第3条所规定的“件”,是指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 孙秀丽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怎样确定犯罪数额,检察日报,2020年5月15日,第003版。,侵犯著作权罪,1.立法变化,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 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 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 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 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 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 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 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 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 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 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 施的。,2.立法背景 (1)大背景 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和全社会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和需求大为提升,需要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随着以网络化、数字化为代表的新技术的高速发展和应用,知识产权保护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方面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为营造良好创新法治环境和营商环境,并适应实践中的新情况,特作修改。,(2)各项修改的理由 第一,与著作权法相衔接。增加了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表述,完善了作品的类型,在犯罪情形中增加了侵犯表演者权利,以及避开或破坏技术保护措施的两种侵权行为方式,并增加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作品、录音录像制品、表演的规定。,从实践情况看,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普及,越来越多的作品、录音录像、表演等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与之相伴生的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这种方式侵权的行为也越来越多,需要重视。 第二,知识产权是公司企业发展的重要资源和竞争力的核心要素,为了激励创新,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提高侵权代价和违法犯罪成本,提高法定刑。,3.司法实务 (1)以营利为目的的认定。 (2)兜底条款的适用不宜过于扩大化。 著作权属于一种法定权利,如果一种所谓新的作品形式并不被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作为一种作品类型予以保护的,则不在本条规定的作品的保护范围。这样规定是为了依法明确作品的范围,从而准备界定罪与非罪的界限,以防止刑事打击范围过于宽泛。,销售侵权复制品罪,1.立法变化,【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以营利为目的,销售 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 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以营利为目的,销售 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 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 金。,2.立法背景 (1)提高法定刑的依据。 加大刑事打击力度,原有的法定刑过低。 经典案例: 霍国章到河南郑州参加图书展销会,并从一刘姓男子手中购买了大量盗版图书,储存在其租用的保定市清苑区田各庄村某库房准备销售。,同年6月16日被保定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在日常工作检查中发现,共计查获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的小学教材全解丛书81万册、山东省地图出版社出版的北斗地图系列丛书1.7万余册,标价共计人民币270余万元。经河北省印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进行鉴定,上述图书均为非法出版物。 法院判定其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2016)冀0606刑初547号刑事判决书。,(2)降低犯罪门槛。 将入罪门槛由“违法所得数额巨大”修改为“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 这主要是考虑在某些情况下,销售侵权复制品案件的侵权者获得的违法所得并不多,但可能具有非法经营数额、销售量、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很大,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等严重情节,需要给予刑事处罚。,3.司法实务 (1)本罪与非法经营罪的界限 经典案例:张某在没有取得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非法出版光碟。接群众举报,公安机关同文化市场执法机关现场查获光碟12000 张,经鉴定,其中 10000 张属非法音像制品。检察机关以被告人张某犯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判定其构成非法经营罪。,辩护人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张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处罚。后经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要点: (1)非法经营罪:没有经营资格,或有资格但经营非法物品; (2)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对象是侵权产品,无论是否有无出版经营资格。理论上有学者认为,无论有无资格,只要对象是侵权复制品,就应认定为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2002年10月25日关于非法经营行为界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第一条指出:“对于经营违法音像制品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分别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等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条指出:“只要行为人明知是违法音像制品而进行经营即属于非法经营行为,其是否具有音像制品合法经营资格并不影响非法经营行为的认定”,谢谢您的观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