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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笔记 _ 三国法 - 杨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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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笔记 _ 三国法 - 杨帆

法考笔记 | 三国法 - 杨帆 国际法 01 国际法的渊源和效力 国际法的渊源 渊源(作为法律依据):仅限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 区别 国际条约:约束缔约国,成文 国际习惯:约束所有,不成文,实践形成、官方证据 一般法律原则:约束所有,不成文 国际条约在中国的适用 宪法无规定 直接并优先适用:民商事,除知识产权 转化适用:WTO 协议、知识产权 并行适用:外交关系、领事关系 国际法基本原则 性质:一般法律原则的一部分,国际法的渊源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不干涉内政原则:国内管辖 + 不违反基本原则(代表在国外发言) 不使用武力和武力威胁原则:允许自卫、安理会授权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和平 非武力 民族自决原则:独立权只严格适用殖民 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02 国际法的主体与国际法律责任 国家主权豁免 现状:绝对豁免 含义:国家行为不受他国法院管辖,不包括国际法院 放弃:自愿 + 特定 + 明确 明示 默示:诉行为,不含抗议管辖权等 管辖豁免 执行豁免 理论:限制豁免 统治行为:管辖豁免 商业行为:没有管辖豁免 享有绝对执行豁免 国际法上的承认 主体:国家、国际组织 对象 新国家:领土变更 新政府:政权更迭 方式 明示 默示 外交关系、领事关系 政治性条约 投票支持参加仅对国家开放国际组织(联合国,不含 WTO) 性质:单方行为 后果 对新国家承认:无法撤回 对新政府承认:对旧政府承认撤销 国际法上的继承 条约继承:领土划界,协议优先 债务继承:中央政府 + 平等条约 + 其他国际法主体 合并:全部继承 分离:按比例继承,协议优先 殖民地独立:不予继承,协议优先 财产继承、档案继承:领土实际生存原则 联合国体系 秘书长 VS 国际法官 秘书长:先候选(安理会推荐,联合国大会 1/2) 国际法官:平行选(安理会 9 票 + 联合国大会 2/3) 联合国大会 不是立法机关 讨论:除安理会正在审议 决议:仅内部事务 安全理事会 构成:中法俄英美 + 10 非常任 讨论:维持和平与安全 决议:拘束力 唯一有权执行、采取行动 表决制度 一国一票 投票权行使 原则回避 采取行动,有权投票,常任理事国一票否决权 表决机制 程序性事项:9 票 实质性事项:9 票 + 常任理事国一票否决权 决议性质 程序性事项:国际法官 实质性事项:采取行动、推荐秘书长、吸纳新会员、开除老会员 国际法律责任 国际责任 战争罪双罚原则:个人 绝对赔偿责任 外空行为致地面损害:全部责任 核污染:补充责任 行为归因于国家 国家机关 授权实体 支配行为:支配国 承认叛乱:叛乱运动机关新国家 个人行为 所有行为: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外交使节 职务行为:其他 03 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 领土制度 领陆:便利、相邻权、界标问题双方代表 领水 内河:完全主权 界河:船舶可在对方航道航行、修建设施对方许可 多国河流:沿岸国船舶开放 国际河流:所有国家非军用船航行 领空:领空主权原则、或引渡或起诉原则 底土:完全主权 领土主权的取得 传统方式 先占:合法,无主地、国家有效占领 时效:不合法 添附:合法,相邻权、领土上增加 征服:不合法 割让:非强制性割让合法,强制性割让不合法 新方式 殖民地独立:合法 公民投票:效力取决于法律 海洋水域的一般构成及沿海国的权利 领土 内海:完全主权 港口管辖:港口安宁、受害者国民、案情重大、领事船长请求 领海:无害通过权 限制军用船舶 连续不停迅速通过 潜水器浮出展示国旗 非领土 毗连区:海关、财政、移民、卫生、国家安全 专属经济区:自然资源 拘捕 通知 担保释放 公海:船旗国管辖权、普遍管辖权(海盗、非法广播、贩卖奴隶、贩卖毒品) 临检权:管辖权起点公海 紧追权:管辖权起点非公海 主体:军舰、军用飞机,不能是被临检或被紧追的对象 海洋底土的划分及沿海国的权利 领土 内海和领海下覆底土:完全主权 非领土 大陆架(200-350 海里):自然资源 不以占领或公告为依据 200 海里以外,国际海底管理局缴纳,发展中国家在某些条件免缴 国际海底区域:平行开发制 群岛水域 构成 岛屿封闭线以外 群岛基线以内 法律制度 领水,完全主权 船舶:无害通过权 飞机:可以指定空中通道 国际海峡 构成:两端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 法律地位 不影响主权或管辖权 可以规定分道通航制,国际海事组织同意,任何危险情况妥为公布 航行制度 过境通行制:船舶和飞机 国际海峡最主要的通行制度 无害通过制:船舶 一国海峡最主要的通行制度 自由航行制:公海或专属经济区 南极和外层空间法律制度 原则:人类共同利益、和平目的、自由科考 南极:冻结 外层空间 营救制度:援助、通知、送回 登记制度 联合国秘书长 所有权、管辖权主体:登记国 责任制度 责任主体:发射国 责任基础 绝对责任:致损对象地面或飞机 过错责任:致损对象外空物体 控制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的条件巴塞尔公约 均为缔约国 书面同意特定 处置方法 保险或担保 控制和限制温室气体的排放 法律依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巴黎协定 基本原则: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 国家分类 工业化国家:减排 发达国家:承担资金技术援助义务 发展中国家:获得资金技术援助权利、无减排限制 减排折算方式 净排放量计算:实际排放量 - 森林吸收二氧化碳 排放权交易:向发达国家购买额度 绿色交易:向发展中国家输出技术 集团方式:欧盟 巴黎协定2020 以后 国家自主贡献 2 04 国际法上的个人 国籍法 国籍取得 出生取得 血统主义:父母定居外国 + 出生具有外国国籍 = 无中国国籍 出生地主义:父母定居中国 + 出生在中国 加入取得 / 申请入籍 公安部审查批准 不保留外国国籍 国籍丧失 申请丧失 自动丧失:定居外国 + 取得外国国籍 限制: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国籍冲突 积极冲突 中国人:不承认外国国籍 外国人:经常居住地 最密切联系地 消极冲突(无国籍):经常居住地 出入境管理法 出入境管理机构 驻外签证机关:境外签证 边检机关:出入境检查 公安机关:境内停居留 签证 种类:4 大类,12 小类 免签:有条约、有居留证、过境不超时不越界 拒签:强制出境未过年限、有病、有害、签证材料有问题 无需理由 三非规定 非法入境:邀请函件 非法居留:24 小时登记 非法工作 工作:工作许可 + 工作类居留证件 实习:学校同意 + 居留证件加注信息 出境 限制出境 涉刑 涉民,法院决定 拖欠劳动者报酬 强制出境 限期出境 遣送出境:公安机关或边检机关,1-5 年 驱逐出境:公安部,10 年 外交保护 无需受害者请求 对象:境外本国人 条件 国民权利因所在国国家不当行为受到侵害 国籍继续原则 用尽当地救济原则 引渡法 应当拒绝 国民双重政治犯 本国人:或引渡或起诉,或引渡或执行反腐败公约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 不得视为政治犯:战争罪、危害人类罪、劫机罪、侵害外交代表罪 没有规定死刑犯是否引渡 审完过期军事犯 刑诉程序已经终止:应当拒绝 刑诉程序正在进行:可以拒绝 酷刑程序缺席判 引渡程序 联系机关:外交部 决策机关 引出:高院裁定,最高院复核 引入承诺 量刑:最高院 定罪(限制追诉):最高检 引渡效果 罪名特定 非经引出国同意不得转引渡 庇护 对象:境内外国人 构成:允许居留 + 拒绝引渡 无权庇护:战争罪、危害人类罪、劫机罪、侵害外交代表罪 或引渡或起诉:劫机罪 或引渡或起诉或强制出境:战争罪、危害人类罪、侵害外交代表罪 外交庇护 使领馆 无合法依据 05 外交关系法和领事关系法 外交关系 VS 领事关系 并非领导关系 交涉对象 外交关系:中央 领事关系:地方 职务范围 外交关系:全能 领事关系:非政治职能(商务、文化、侨民保护) 外交机关和使馆人员 外交机关 常驻:使馆 大使:国家元首 公使:国家元首 代办:外交部长 临时:特别使团 使馆人员 外交人员:馆长、参赞、武官、外交秘书、随员,不受欢迎 行政人员、服务人员:不被接受 派遣 经同意才能派遣:馆长、武官、特别使团 经同意 + 可反悔:不具有派遣国国籍人员 职务开始 使馆馆长:递交国书 领馆馆长:接受证书 其他人员:自动开始 使领馆的特权与豁免 馆舍不得侵犯 使馆:非经馆长同意不得进入,包括公务、休息区域、馆长私人官邸 领馆:非经馆长同意不得进入,仅限工作区域,紧急情况可未经同意,可征用 + 补偿 通讯自由 使馆:外交邮袋不得开拆或扣留 领馆:领馆邮袋可在授权代表在场下开拆,拒绝开拆退回原发送地 相同点 装置、无线电发报机需经许可 信差执行职务时人身不得侵犯 外交人员和领事官员的特权与豁免 范围:配偶、未成年子女 管辖豁免 外交人员 刑事管辖豁免,并非刑事责任豁免 民事豁免:除不动产、继承、专业商业、反诉 作证义务豁免 派遣国放弃,明示 领事官员:执行职务行为、作证义务豁免 人身不得侵犯 外交人员:绝对不得侵犯 领事官员:严重、执行 特别使团 性质:外交人员 特权豁免:参照领事官员 06 条约法 条约的缔结 实质要件 形式:书面与否不影响条约效力 主体:国际法主体,并非国家 缔约权:国内法 无需全权证书: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使馆馆长、派驻国际组织代表 + 正职 意思表示:自由 内容:不违反国际强行法 联合国秘书处登记,否则联合国机构不得援引 其他组织可以援引 不影响条约生效 表示接受条约拘束的方式 程序 缔结新条约 签署 批准或核准 批准:条约或重要协定 核准:其他 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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