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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33):500强华为亚里微软富士康沃尔玛关联集团-宝贤集团员工持股平台入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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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33):500强华为亚里微软富士康沃尔玛关联集团-宝贤集团员工持股平台入股方案

宝贤集团员工持股平台入股方案指导:才博咨询陈导师本入伙协议由宝贤集团(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有限合伙”)的首批合伙人与本协议附件所列明并签署本协议之新增有限合伙人共同订立。下文中普通合伙人和新增有限合伙人合称为“各方”。 鉴于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已于宝贤集团年宝贤集团2019月年9月9日签署了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合伙协议的规定,各方就新增有限合伙人入伙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有限合伙的基本情况1、有限合伙的名称:宝贤集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有限合伙经营场地:宝贤集团办公室3、有限合伙财产份额:3890000元第二条、有限合伙系于宝贤集团年宝贤集团2003年9月10日在深圳注册成立的合伙制企业,FG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该有限合伙的首批合伙人已于2003年9月10日签订了宝贤集团(合伙平台名称)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第三条、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经首批合伙人同意,新增有限合伙人将出资认购有限合伙的新增财产份额。第四条、本协议附件一新增有限合伙人名册所列明的新增有限合伙人签署本协议及出资认购有限合伙财产份额后,即成为有限合伙人。新增有限合伙人名单及其持有的有限合伙份额详见附件一。第五条、新增有限合伙人同意成为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并同意接受合伙协议的所有条款并受其约束。第六条、新增有限合伙人应在宝贤集团年宝贤集团月宝贤集团日前,向有限合伙支付附件一所列示的其所认购的有限合伙财产份额所应支付的款项。第七条、新增有限合伙人持有的该有限合伙份额,在其持有满一年后,有权选择由普通合伙人以原价回购,其他合伙人放弃行使优先认购权。宝贤集团宝贤集团公司挂牌成功后,新增有限合伙人持有的股票锁定期为一年。如锁定期内有限合伙人离职,其所持股票中未卖出部分由普通合伙人以原价回购。第八条、新增有限合伙人在此承诺和保证:1、已经仔细阅读本协议及修订后的合伙协议,理解其内容之确切含义。2、缴付至有限合伙中的出资来源合法。3、除已明确披露并经有限合伙接受的情况外,系为自己的利益持有有限合伙份额及权益,该等权益之上不存在委托、信托或代持关系;新增有限合伙人已明确披露并经有限合伙接受的该等情况发生变化之前相关出资人须征得有限合伙书面同意。第九条、本协议生效并经各方签署变更的合伙协议之后,新增有限合伙人即享有合伙协议项下有限合伙人的全部权利、承担有限合伙人的全部义务;普通合伙人应及时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第十条、本协议各方签署正本一式宝贤集团份,各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各方各持有一份,有限合伙留存一份,基金备案一份,工商变更登记用途一份。(以下无正文)委托持股协议 甲方: 住所地: 电话: 乙方: 住所地: 电话: 丙方:宝贤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 电话: 甲、乙、丙三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现就甲方委托乙方以乙方的名义,使用甲方资金向宝贤集团有限公司公司(“丙方”、“宝贤集团”)进行股权投资,并代甲方持有基于该股权投资而由甲方实际享有的宝贤集团股权等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各方共同遵照执行:第一条、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以乙方名义,使用甲方资金人民币 万元,向宝贤集团进行股权投资,代甲方持有基于该股权投资而由甲方实际享有的宝贤集团股权,并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 第二条、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行使的权利包括: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将甲方资金人民币 万元向宝贤集团进行股权投资、在宝贤集团股东名册上具名、以宝贤集团股东身份参与宝贤集团活动、代为收取股息或红利、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条、甲方作为实际投资人,对宝贤集团实际享有股东权利并有权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 在乙方代为持股期间,甲方有权在条件具备时,将相关股东权益转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届时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文件,乙方须无条件同意并接受。 甲方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受托行为进行监督与纠正,并有权基于本协议约定要求乙方赔偿因受托不善而给自己造成的实际损失。第四条、乙方仅得以自己名义使用甲方的资金向宝贤集团进行股权投资,并代甲方持有基于该股权投资而由甲方实际享有的宝贤集团股权。乙方对该等甲方实际享有的宝贤集团股权不享有任何收益权或处置权(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质押股权及/或设置任何形式的负担)。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甲方实际享有的宝贤集团股权转委托他人持有。 第五条、乙方有权以股东身份参与宝贤集团的经营管理或对宝贤集团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但不得利用名义股东身份为自己牟取任何私利。乙方在以股东身份参与宝贤集团经营管理过程中,需要行使表决权时,至少应提前3日通知甲方并取得甲方书面授权。在未获得甲方书面授权的情况下,乙方不得对其代持的由甲方实际享有的宝贤集团股权及其收益进行转让、处分或设置任何形式的负担,也不得实施任何可能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在甲方拟向宝贤集团的股东或以外的人转让由乙方代持的宝贤集团股权时,乙方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及便利。 第六条、乙方承诺将其因持有由甲方实际享有的宝贤集团股权所获得的全部投资收益(包括但不限于现金股息、红利)及/或股权转让价款(如有)转交给甲方。乙方承诺在获得股权投资收益及/或股权转让价款之日起3日内,将其划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果乙方不能及时向甲方划款,还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同期银行逾期贷款利息的违约金。 第七条、乙方承诺,在乙方代为持股期间,甲方有权获得每年不低于其投资总额 %(人民币 万元)的分红,如果甲方实际获得的分红低于该数额,差额部分由乙方负责补足。自乙方名称记载于宝贤集团股东名册之日起,每满一年的对应日前,乙方应将其应补足的差额部分划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果乙方不能及时划款,还应向甲方支付等同于同期银行逾期贷款利息的违约金。第八条、甲方如下银行账户用于接受乙方划款。账户名称: 开户行: 账号: 第九条 协议各方对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接触或获知的他方的任何商业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除非事先得到书面授权或者有证据证明该等信息属于公知信息。该等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任何一方因违反该等义务而给他方造成损失,应负责赔偿。 第十条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协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请设立在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对各方具有最终的法律约束力。 第十一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丙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叁份,协议各方各持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本页为签字页)甲方(签字): _年_月_日 乙方(签字): _ _年_月_日丙方(盖章): _ _年_月_日第 6 页 共 6 页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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