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代理协议书、遗赠协议
一般代理协议书2011-12-09 11:19:54 | 来源:中国法院网 制造商名称: 注册地点:(以下简称制造商)代表商名称: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地点:(简称代理商)1委任:兹委任贸易有限公司为地区船舶修理及销售之代理商。2代理商之职责:(1)向该地区寻求船主欲购船和修船的询价单并转告;(2)报道本地区综合市场概况;(3)协助安排工厂经销人员的业务活动;(4)代表制造商定期作市场调查;(5)协助制造商回收货款(非经许可,不得动用法律手段);(6)按商定的方式,向报告在本地区所开展的业务状况。3范围:为了便于工作,应把代理区域业主名录提供给代理商,代理商对此名录给予评述,提出建议或修正,供备查;由于个别船舶收取佣金造成地区之间的争执时,应是唯一的公证人,他将综合各种情况给出公平合理的报酬。4佣金:向该地区代理商支付修理各种船舶结算总价值的佣金,逢有大宗合同须另行商定佣金支付办法,先付,余额待修船结算价格收款后支付。当需要由付给业主(即船主)的经纪人及第三方介绍人等佣金时,必须由代理商事先打招呼;同时由决定是否支付。5费用除下述者外,其余费用由代理商自理。(1)由指定的时间内对的走访费用;(2)特殊情况下的通讯费用(长电传、各种说明书等);(3)对该地区进行销售访问所发生的费用。6的职责应:(1)向代理商提供样本和其他销售宣传品;(2)向代理商提供重点客户的船名录以使其心中有数;(3)通知代理商与本地区有关船主直接接洽;(4)将所有从业主处交换来的主要文件之副本提供给代理商并要求代理商不得泄露商业秘密。7职权范围:就合同之价格款、时间、规格或其他合同条件,代理无权对进行干涉,其业务承接之决定权属。8利害冲突:兹声明,本协议有效期内,代理商不得作为其他修船厂的代表而损害利益。代理商同意在承签其他代理合同前须回求之意见;代理商担保,未经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有损于商业利益的情报。9终止:不拘何方,以书面通知3个月后,本协议即告终止;协议履行期间代理商所承接的船舶的佣金仍然支付,不论这些船舶在此期间是否在厂修理。10泄密:协议执行中或执行完毕,代理商担保,不经事先同意,不向任何方泄露定为机密级的任何情报。11仲裁:除第三条所述外,双方凡因协议及其解释产生争执或经双方努力未能满意解决之纠纷,应提交双方确认的仲裁员进行仲裁,如对仲裁员各持己见,则暂由海事仲裁委员会主席临时指定仲裁员。 贸易有限公司签字 签字:年月日遗赠协议1格式 遗赠协议甲方(遗赠人):(写明姓名、住址)乙方(受赠人):(写明姓名、住址)甲乙双方就遗赠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一、甲方所有的(写明遗赠财产的基本情况),在甲方死亡后赠送给乙方。其所有权的证明为:(写明证明甲方拥有所有权的证据名称,如赠与房屋,就应有房产所有权证)。二、乙方应于每月十日前给付甲方生活费元,医疗补助费元(可以约定其他费用)。三、乙方应在甲方去世后三十日内办理赠与财产的所有权转移手续。逾期不办的,视为拒绝遗赠,其遗产可按法定继承处理。四、甲方应负对遗赠财产的维护责任,不得随意处理遗赠的财产。如果甲方故意将财产损坏或者送给他人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修理、更换或者收回;甲方拒不修理、更换或者收回的,乙方有权终止协议。五、乙方应当按时给付甲方费用。逾期给付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履行协议。如果连续三个月不给付费用的,甲方有权终止协议。六、本协议自日起生效(可以写自公证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年月日2说明遗赠协议是指遗赠人与受赠人达成的在遗赠人死亡后将其财产赠送给受赠人,受赠人负责遗赠人生前生活费用或者其他附带条件的协议。遗赠协议是双务的,它是公民生前处理自己财产的行为。通常用于无生活来源的人与社会组织之间的互助扶养关系。签订遗赠协议应当注意的问题有:(1)遗赠协议的标的物必须是遗赠人自己所有的财产或者某种权利,遗赠人不能把不属于自己或者自己无权处理的财产和权利赠送他人,否则,构成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2)遗赠人有负责遗赠财产完好的义务。要明确终止、变更协议的条件。(3)合同中要写清楚遗赠人有权处理财产的证明文件,确保遗赠行为的合法有效。8 /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