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规定及影响分析
瑞典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规定及影响分析一、基本情况瑞典对金融业采取混业监管模式。主要监管机构有瑞典中央银行、瑞典金融监管局。此外,瑞典财政部和国债办公室也在保持金融稳定、维持金融体系有效性中扮演重要角色。瑞典中央银行受瑞典议会管辖,11名常务委员由议会直接任命。常务委员会任命6名执行委员会成员,领导央行日常工作。央行的主要职责是制订货币政策,保持货币体系的稳定和调控通货膨胀。瑞典金融监管局创建于1991年,由银行和保险监管局整合而成。主要职责是监管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具体包括制订金融监管规则;颁发牌照;评估金融市场、行业和金融企业的健康状况;检查各个企业风险内控机制和合规情况;分析调研金融市场趋势;监督信息透明化等。瑞典财政部和国家债务办公室按照政府支持信贷机构法案的规定开展金融稳定相关工作,包括发行政府债券、国库券、为银行长期借款提供保证;注入风险资本和管理存款保险等。2008年金融危机发生后,4个机构签署了在金融稳定和危机管理领域加强合作的协议,成立金融危机委员会,通力协作应对金融危机。二、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及发展情况瑞典关于全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G-SIIs)和其他系统重要性机构(O-SIIs)的识别遵循欧盟银行管理局(EBS)发布的认定办法。在瑞典,2019年之前,瑞典一直有1家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北欧联合银行(Nordea Bank AB),2018年10月1日该银行将总部从瑞典搬到达芬兰的赫尔辛基后,FSB公布的2018年和2019年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中已不包括北欧联合银行,但是北欧联合银行在瑞典的子公司Nordea Hypotek AB仍然被瑞典金融管理部门列为其他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O-SIIs),其他重要性金融机构还包括北欧斯安银行(SEB)、瑞典商业银行和瑞典银行(Swedbank AB)。三、瑞典针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的主要附加监管规定及影响(一)逆周期资本缓冲主要依据:资本缓冲法案第六、七章等和逆周期资本缓冲率监管修订备忘录(Amendment to regulations regarding the countercyclical buffer rate)。瑞典金融监管局每个季度确定一个逆周期缓冲指引和逆周期资本缓冲率。逆周期缓冲值应在风险加权敞口总额的0至2.5之间,并且应以0.25的间隔表示。如果外国机构建立的逆周期缓冲价值超过风险加权敞口总额的2.5,瑞典金融监管局可能会决定,该国相关信贷敞口的瑞典机构应采用的缓冲价值应超过风险加权敞口总额的2.5。提高逆周期缓冲率在决策发布后十二个月开始适用,如果有特殊原因,该决定可能会在较早的日期生效;降低逆周期缓冲率的决定应立即生效。瑞典金融监管局应根据资本充足率指令的第136.7、137.2和139.5条,通知ESRB并发布逆周期缓冲值的决定。2020年1月29日,瑞典金融监管局逆周期缓冲指引设定为0.18%,逆周期缓冲率为2.5%。对社会和借款人的影响。就社会影响而言,提高逆周期资本缓冲率可以进一步提高银行的弹性,维护瑞典金融稳定;如果经济遭受严重冲击,下调逆周期资本缓冲率有助于银行增加贷款供给能力,进而降低危机成本。提高逆周期资本缓冲率通常会增加银行的资金成本,但对居民借贷成本微乎其微,如逆周期资本缓率从2升至2.5可能会使抵押贷款利率提高0.010.015个百分点,家庭对信贷的需求没有明显减少。对银行的影响。将逆周期资本缓冲率提高到2.5意味着银行必须持有更多的资本。 瑞典金融市场监管局以2018年一季度的数据测算了前十大银行的情况,如果逆周期资本缓冲率从2.0%上升至2.5%,前十大银行资本需求将增加93亿瑞典克朗。市场融资。提高逆周期资本缓冲率可能对居民和非金融企业相对昂贵。由于提高逆周期资本缓冲率对银行放贷利率影响甚微,因此对市场融资情况影响较小。(二)系统性风险缓冲(Systemic Risk Buffer)主要依据:瑞典2014年6月26日颁布的资本缓冲法案(The Capital Buffers Act (2014:966)),其中系统性风险缓冲(第四章)、系统重要性机构缓冲(第五章)为重点内容。为了应对可能对瑞典金融体系和实体经济的稳定性造成严重后果的结构性系统风险,瑞典金融监管局可以决定在单个机构、子集团和集团层面上对全部或部分风险敞口应用系统性风险缓冲。瑞典将系统性风险缓冲分为四类:一般系统性风险缓冲、瑞典内部和欧洲经济区外部的系统性风险缓冲、瑞典以外但欧洲经济区范围内暴露的系统性风险缓冲和其他国家的系统性风险缓冲。一般系统性风险缓冲应由核心一级资本组成,并且至少占风险加权敞口的1%;瑞典内部和欧洲经济区外部的系统性风险缓冲最高为机构风险加权敞口的5%;瑞典以外但欧洲经济区范围内的暴露的系统性风险缓冲最多为该机构加权风险敞口的3%;其他国家的系统性风险缓冲应与该国家/地区保持向对应的水平。此外,瑞典还对具有系统重要性的机构和金融控股公司的缓冲进行了规定,系统重要性的机构和金融控股公司的缓冲应由一级资本构成,且至少占该机构风险加权敞口总额的1%,最多3.5%;其他具有系统重要性的机构的资本缓冲应包括一级核心资本,最高不得超过机构风险加权敞口总额的2%。根据资本要求指令CRD IV第133章10b和资本缓冲法案第四章规定,系统性风险缓冲(SRB)必须由主管当局或指定当局(瑞典金融监管局)至少每2年审查一次,瑞典金融监管局每2年一次发布Biennial Review of the Systemic Risk Buffer。系统性风险缓冲自2015年1月1日针对四家具有系统重要性银行为3%,至目前一直未变,且共审查了2次,分别是2016年12月27日和2018年11月13日,下一次审查时间为2021年1月1日之前。(三)杠杆率要求(Leverage ratio)主要依据:欧盟CCR和CRD,其他涉及的法律法规见下表。2014年5月,瑞典金融稳定委员会开始探讨是否引入杠杆率,2014年11月11日瑞典金融监管局报告了杠杆率分析情况。目前,瑞典金融监管局还未引入杠杆率的监管标准,根据新的巴塞尔协议标准,未来2年可能会引入。根据资本要求条例CRR第451条,2015年1月1日起,银行必须按季度披露杠杆率信息。目前,瑞典3家其他系统重要性银行(O-SII)充分满足即将执行的杠杆率要求,三家银行的杠杆率在4.5%左右。(见图)。来源:瑞典金融监管局2019年11月28日的金融体系稳定报告。(四)流动性覆盖率(LCR)和净稳定资金率(NSFR)1.流动性覆盖率(LCR)。主要依据:欧盟委员会授权条例(Commission Delegated Regulation) 2015/61 监管规定。瑞典系统重要性银行流动性覆盖率主要依据为根据2014年10月10日第2015/61号欧盟委员会授权条例(Commission Delegated Regulation) 2015/61 ,是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信贷机构流动性覆盖要求的(EU)No 575/2013的补充法规,于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要求,根据(EU)第575/2013号条例第412(1)条的详细流动性覆盖要求,应等于信贷机构在30天压力期内的流动性缓冲与其净流动性流出之比,并应用百分比表示。信贷机构应当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其流动性覆盖率:所有信贷机构应保持至少100的流动性覆盖率。该条例还引入流动性覆盖率的过渡性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满足流动性覆盖要求的60;自2016年1月1日起为70;自2017年1月1日起为80;自2018年1月1日起为100。该条例还规定了有关流动性缓冲货币构成的一般要求,以及有关流动性缓冲中流动资产多样化的操作要求。瑞典国内流动性覆盖率监管规定。为了减低流动性和再融资风险,瑞典金融监管局对银行提出了持有足够流动性缓冲的要求,以应对短期流动性压力。涉及流动性监管的法律有信贷机构和证券公司特别监管法(2014:968),此外还包括瑞典金融监管局2018年4月19日发布的关于流动性覆盖率监管的备忘录(FI:s pelare 2-krav p likviditetstckningskvot i enskilda valuator (FI Ref. 17-12809)),期间进行了多次修改,新的标准从2019年10月1日实施。监管要求,符合监管类别1和2的银行必须遵守欧元和美元流动性覆盖率至少要达到100,其他货币(包括瑞典克朗)流动性覆盖率至少要达到75。监管要求,构成银行流动性缓冲的流动资产持有量必须始终适当分散,且瑞典发行人发行的担保债券在计算流动性覆盖率时最多占总流动性缓冲的50 。目前,瑞典3家其他系统重要性银行(O-SII)LCR均满足监管要求,无论是所有货币种类,还是美元、欧元等单个币种情况(见图)。影响分析对银行流动性资产币种不同影响不同。流行性覆盖率要求实施后,瑞典只有13家银行能够满足所有币种的流动性覆盖率要求,其他系统重要性银行也能够满足监管要求。从瑞典金融监管局的分析看,瑞典银行实施流动性覆盖率的净成本取决于流动性融资成本和资产收益情况,因此银行有时不得不调整所持有币种的比重比例。市场竞争影响有限。欧盟和欧洲经济区的所有银行均受LCR法规的约束,欧盟内成员国之间影响较小,但国际金融机构不受LCR法规约束,可能会削弱瑞典银行的竞争力。同时,通过加强监管可以增强信心来提高银行的竞争力,进而抵御意外冲击的能力。因此,LCR对市场竞争影响有限。2.净稳定资金率(NSFR)目前,尽管瑞典金融部门并未依照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制定NSFR监管标准,但是瑞典3家其他系统重要性银行(O-SII)NSFR水平均在BCBS规定的标准(100%)之上。如下图所示,瑞典金融监管局2019年11月28日发布的金融体系稳定报告显示,2016年以来,瑞典主要银行的NSFR一直在100%以上,符合现行BCBS针对NSFR的监管要求。从目前来看,瑞典金融监管局还未就NSFR所带来的的具体影响进行深入分析。(五)MERL及其影响欧盟2014年5月通过了银行风险恢复与处置指令(EU Bank Recovery and Resolution Directive,简称“BRRD”),覆盖了欧盟所有信贷机构和投资公司,提出了自有资金和合格负债最低要求(MREL),要求欧盟各国2016年1月1日开始实施。根据欧盟的监管规则,瑞典先后通过了处置法(Resolution Act (2015:1016)、处置条例(the Resolution Ordinance (2015:1034))和处置规定(Resolution Regulations (RKGFS 2015:2))以执行MREL。其中2016年2月1日生效的处置法并不直接规定MREL水平,而是由瑞典国家债务办公室(Swedish National Debt Office,SNDO)与瑞典金融管理局协商后,根据每一家机构情况分别制定,制定依据为处置规定提出的一系列标准;2017年2月公布的瑞典MERL应用决议备忘录详细分析了MREL所产生的影响。为了使瑞典国家债务办公室能够执行处置,银行或机构必须拥有足够的自有资金和负债,可以减计或转股,因此瑞典国家债务办公室针对被认为具有系统重要性的每家银行和机构,对自有资金和合格负债的最低要求(MREL)做出决定。MREL目的是确保在银行或机构陷入危机时,有足够数量的自有资金和负债可以减计或转股,使得政府可以迅速采取行动并维持银行或机构的关键功能,而无需动用纳税人资金。一般来说,每年12月瑞典国家债务办公室会每年更新处置方案计划和此MREL决定,次年1月1日开始施行。瑞典国家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