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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2021年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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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2021年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实施

镇2021年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管理,加快建立“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及全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x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目标依照国土资源部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和土地登记办法规定,利用2年时间,完成x镇土地管理辖区内所有合法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下简称“三权”)位置、界线、范围、用途、面积的确认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的登记发证工作。二、主要内容(一)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和申请登记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本着能直接确权登记到村民组,则直接发放到组;条件不成熟的,可采取“组有村管”形式,在明确村民小组主体地位的前提下,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发放到村,由村委会代管,待条件成熟后,再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焕发到组的原则,具体按以下办法实行:1、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相关规定,在县政府90年代中后期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颁发的集体土地所有证的基础上,参照县内撤并乡镇、村有关文件资料,依照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对辖区行政村内的(含乡镇、村集体、村民小组)土地位置、权属、界线、地类、面积等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后,收回原集体土地所有证,重新登记发证;无法收回的,公告作废。2、村民小组和村委会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由村民委员会申请登记。土地所有权属于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土地所有证发给村民委员会:土地所有权属于村民小组的,在村委会名称后加注村民小组名称,由村委会代管,待条件成熟后,再将集体土地所有证发放到组。3、土地权属为乡镇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依法由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法定代表人申请登记,集体土地所证颁发给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4、同一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利人拥有多宗土地的,可合并登记,发放一本集体土地所有证,并在土地登记卡上注明各宗地地号。(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申请登记在进一步查清每一宗宅基地的权属、界址和面积的基础上,按照农村村民“一户一宅、城镇居民不得在农村购买和建造住宅以及不超过宅基地面积标准”的规定,按法律程序,对已形成宅基地的,以户为单位,开展宅基地使用权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对新申请宅基地的,当事人要同时申请土地登记,经批准和实地验收合格后,核发土地权利证书。三、土地初始登记根据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农村宅基地面积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农户院墙外的生产性附属用地,不计入宅基地面积范围。对农村宅基地超占面积的,在登记时按下列情况处理:(1)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前的老宅基地,未进行土地登记,且至今未扩大宅基地面积,宅基地登记申请人又无法提供有关权属来源资料的,可根据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以村民组的名义对外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经县国土局审批后,按现有的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2)1982年2月13日至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期间取得的宅基地,可以凭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合法有效的批准文件进行登记发证。超过批准面积的或未经批准使用的宅基地,且乡镇政府和有关单位已按当时国家、地方有关规定处理过的,凭相关处理依据和查处面积进行登记。(3)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0日(城乡土地实行统一管理)期间,农村村民建房取得的宅基地,占用非耕地的,凭乡镇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文件或非耕地建房许可证登记发证;占用耕地的,凭县政府批准文件或使用耕地建房准建证,进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超过批准面积或未经批准使用的宅基地,且县以上政府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已按有关政策依法处理过的,凭处理依据进行登记发证。对超过批准面积,且未经依法处理的,在土地登记薄和土地使用证记事栏注明超过批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规定进行处理,并按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登记。(4)1999年1月1日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使用的宅基地,未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应当凭县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或准建证,进行登记发证,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对已持有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的,且未经翻建、改建、扩建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原土地证书作为本次登记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在本次批准土地登记时予以注销。四、变更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1)已获县政府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宅基地,在本次调查中使用权人发生变化,需进行变更登记的,申请登记时需提交生效的法律文书或继承、受遗赠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依法审核,符合变更登记要求的,可依照原登记面积进行土地变更登记发证,原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收回注销。(2)已获县政府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宅基地,由于村委会规划、修路等原因对原使用宅基地进行了部分拆除后,在原址有部分宅基地经村组同意仍在使用的,可按现有面积进行变更登记发证,原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收回注销。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次不予登记发证:1、除继承外,农村居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2、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或违法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3、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乡村建设规划,且占用基本农田的;4、土地违法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5、土地权属有争议的;6、因依法查封土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等原因被限制土地权利的;7、农村村民因新建住宅,应当拆除的旧宅或旧宅纳入土地置换项目规划复垦的;8、土地管理政策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三)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按照我国各个时期的用地政策,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的原则,对农村公益事业、公共设施、乡镇企业及其他集体建设用地,依据有关法规和政策,予以确权和登记发证。对90年代中后期经县政府下达补办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供地批复的农村公益事业、公共设施、乡镇(区)、村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生产、经营仍在正常运行的,可持县政府用地批准文件或供地批复和其他所需证件,由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签署意见,一律予以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和登记,发放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不再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划拔证的确权和登记发证手续。五、农村集体土地却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经费来源及收费标准(一)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和登记发证费用。主要是利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编制宗地图,现场指界、勘界,收集资料、档案建立等费用。此项费用由土地所有权者承担,各乡镇(区)应根据村财乡管财务制度,及时给予审批拨付。(二)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和登记发证费用。主要包括测绘宗地图、权属调查、资料收集、档案建立、工本费等费用。此项费用按照县物价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转发<x省物价局、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土地登记收费的通知>的通知(长价200836号)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由用地单位承担。(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和登记发证费用。主要包括宣传培训费、购置设备费、印制表格材料费、土地证工本费、外业测图费、内业绘图填表、权属调查等费用。由县财政采取以奖代补办法,按每完成宅基地登记发证一户补助一定费用;其余费用由乡镇(区)和各行政村委会承担;宅基地使用者(农户)只承担5元/户的土地证书工本费。六、工作时间安排(一)培训和试点阶段(x年7月至8月底)1、研究制定“三权”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召开动员会;2、组织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3、选取陈庄村作为“三权”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试点。(二)全面开展阶段(x年9月至x年11月底)1、x年9月底前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2、x年10月中旬前完成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3、x年10月中旬后至x年11月前完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七、工作要求(一)加强领导。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登记发证,是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和我镇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调查的重要内容,对维护群众权益、促进社会稳定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镇政府成立x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负责协调解决土地确权登记中遇到的政策性问题和重大土地权属纠纷。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x镇国土所,具体负责确权和登记发证等日常工作。各行政村和镇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严格按照方案要求,积极配合资料收集准备工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二)明确责任。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是一项技术性强、要求高、涉及面广的系统工作,关系到土地权利人的切身利益。x镇国土所要加强业务培训,使抽调人员、工作人员熟练掌握发证的程序和方法;要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各自的职责任务;每个工作人员都要严格执行政策,认真填写、核对每一组数据,认真保存每一份资料,做到土地调查的数据、图件与实地三者一致,确保发证工作保质保量、按期完成。(三)严肃纪律。农村集体土地发证登记工作政策性强,x镇国土资源所和各个行政村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政策,积极慎重,本着对土地权属调查质量高度负责的态度,确保调查真实、准确,严禁弄虚作假和篡改调查成果,对虚报、瞒报土地调查数据的,一经发现,要依法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要严格收费标准,不得乱摊派。(四)加强宣传。要充分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通过标语、会议等形式,大张旗鼓的宣传国家土地管理的政策、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有关工作程序等,使广大权利人充分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积极推动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顺利进行。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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