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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会计准则交流材料(2021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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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会计准则交流材料(2021年整理)

国税会计准则交流材料 内容提要:本文围绕股权投资分析新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规的差异,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所得税法规与会计准则相协调的建议。 关键词:股权投资; 新会计准则 计税基础; 暂时性差异 一、股权投资所得税法规与相关会计准则的差异 除了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外,有关股权投资的所得税法规主要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等。新会计准则的发布和实施,有关会计理念的转换和会计方法的改变,使得会计标准与所得税税收法规的差异性也发生了变化。 (一)涉及初始投资成本计量的差异 对于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的计量,会计与所得税法规均在历史成本计量的基础上适度引入或采用公允价值。但由于以不同目标为导向,受不同原则的规范,两者又存在差异。 所得税法规对股权投资计税成本计量的规范,体现了公平征税、征扣对等的原则,也兼顾到纳税人的现金支付能力。对于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税收上规定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即只有在对有关非货币性资产的增值部分作为处置收益计入应纳税所得计征所得税的情况下,才允许将该项股权投资按照公允价值确定计税成本,于计算投资转让所得时从转让收入中扣除。同理,在企业合并业务中,被合并企业的股东以其持有的原被合并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交换合并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对价中,如果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等资产所占比例不高于规定比例,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不视为出售旧股处理,无需为旧股增值缴纳所得税(主要考虑现金支付能力),但被合并企业的股东换得新股的成本,须以其所持旧股的成本为基础确定,不能按其公允价值作为计税成本,以避免只扣不征的现象发生,防止税款流失。上述对企业股权投资的资产增值转移等应税行为的规范,不仅适用于投资企业不同资产之间的增值转移,而且适用于被合并方与合并方之间的资产增值转移。 企业会计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的计量,主要关注交易的实质及采用公允价值的条件是否满足,要求区分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受同一控制,是否具有商业实质而采用不同的计量方式。如果交易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控制,或者不具有商业实质,即使该项资产存在公允价值也可能不按公允价值进行交换,所以只能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或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换入长期股权投资的计量基础。其他情况下一般可以采用公允价值计量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 如果税收上所认定的股权投资计税成本(计税基础)与会计上所计量的初始投资成本(账面价值)不一致,在投资当时就会形成暂时性差异。 (二)投资持有期间的差异 在持有长期股权投资期间,股权投资所得税税收规定与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准则的差异,其形成原因主要为采用权益法核算和计提减值准备。 1.涉及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的差异。 相关税法规定除税收上视同投资收回或确认发生损失之外,一般不允许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成本。但按照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准则对权益法的规范,如果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增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上述会计确认的收益,属于实施新会计准则而增加的多项收益之一,税收法规尚未明确应否纳税。但按照征扣对等原则,如果税收上认定属于应税收益,则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也应相应调增;如果税收上认定不属于应税收益,则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不能调增,此种情况会导致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一致,产生暂时性差异。 2.涉及被投资单位利润及利润分配的差异。 对于被投资单位的股利分派,所得税法规基于对被投资单位法律主体独立性和投资企业现金支付能力的考虑,明确规定不论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单位会计账务上实际进行利润分配处理时,投资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被投资单位对投资方的分配支付额,如果超过被投资单位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而低于投资方的投资成本的,视为投资回收,应冲减投资成本。3推荐阅读:关于完善医院会计制度的几点建议会计职称考试经验总结建设高效能机关经验交流xx县统筹城乡发展经验交流材料基层审计组织途径经验交流工作联谊会经验交流材料2017-04-26 内容提要:本文围绕股权投资分析新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规的差异,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所得税法规与会计准则相协调的建议。 关键词:股权投资; 新会计准则 计税基础; 暂时性差异 一、股权投资所得税法规与相关会计准则的差异 除了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外,有关股权投资的所得税法规主要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等。新会计准则的发布和实施,有关会计理念的转换和会计方法的改变,使得会计标准与所得税税收法规的差异性也发生了变化。 (一)涉及初始投资成本计量的差异 对于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的计量,会计与所得税法规均在历史成本计量的基础上适度引入或采用公允价值。但由于以不同目标为导向,受不同原则的规范,两者又存在差异。 所得税法规对股权投资计税成本计量的规范,体现了公平征税、征扣对等的原则,也兼顾到纳税人的现金支付能力。对于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税收上规定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即只有在对有关非货币性资产的增值部分作为处置收益计入应纳税所得计征所得税的情况下,才允许将该项股权投资按照公允价值确定计税成本,于计算投资转让所得时从转让收入中扣除。同理,在企业合并业务中,被合并企业的股东以其持有的原被合并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交换合并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对价中,如果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等资产所占比例不高于规定比例,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不视为出售旧股处理,无需为旧股增值缴纳所得税(主要考虑现金支付能力),但被合并企业的股东换得新股的成本,须以其所持旧股的成本为基础确定,不能按其公允价值作为计税成本,以避免只扣不征的现象发生,防止税款流失。上述对企业股权投资的资产增值转移等应税行为的规范,不仅适用于投资企业不同资产之间的增值转移,而且适用于被合并方与合并方之间的资产增值转移。 企业会计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的计量,主要关注交易的实质及采用公允价值的条件是否满足,要求区分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受同一控制,是否具有商业实质而采用不同的计量方式。如果交易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控制,或者不具有商业实质,即使该项资产存在公允价值也可能不按公允价值进行交换,所以只能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或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换入长期股权投资的计量基础。其他情况下一般可以采用公允价值计量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 如果税收上所认定的股权投资计税成本(计税基础)与会计上所计量的初始投资成本(账面价值)不一致,在投资当时就会形成暂时性差异。 (二)投资持有期间的差异 在持有长期股权投资期间,股权投资所得税税收规定与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准则的差异,其形成原因主要为采用权益法核算和计提减值准备。 1.涉及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的差异。 相关税法规定除税收上视同投资收回或确认发生损失之外,一般不允许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成本。但按照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准则对权益法的规范,如果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增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上述会计确认的收益,属于实施新会计准则而增加的多项收益之一,税收法规尚未明确应否纳税。但按照征扣对等原则,如果税收上认定属于应税收益,则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也应相应调增;如果税收上认定不属于应税收益,则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不能调增,此种情况会导致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一致,产生暂时性差异。 2.涉及被投资单位利润及利润分配的差异。 对于被投资单位的股利分派,所得税法规基于对被投资单位法律主体独立性和投资企业现金支付能力的考虑,明确规定不论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单位会计账务上实际进行利润分配处理时,投资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被投资单位对投资方的分配支付额,如果超过被投资单位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而低于投资方的投资成本的,视为投资回收,应冲减投资成本。3推荐阅读:关于完善医院会计制度的几点建议会计职称考试经验总结建设高效能机关经验交流xx县统筹城乡发展经验交流材料基层审计组织途径经验交流工作联谊会经验交流材料2017-04-26 内容提要:本文围绕股权投资分析新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规的差异,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所得税法规与会计准则相协调的建议。 关键词:股权投资; 新会计准则 计税基础; 暂时性差异 一、股权投资所得税法规与相关会计准则的差异 除了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外,有关股权投资的所得税法规主要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等。新会计准则的发布和实施,有关会计理念的转换和会计方法的改变,使得会计标准与所得税税收法规的差异性也发生了变化。 (一)涉及初始投资成本计量的差异 对于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的计量,会计与所得税法规均在历史成本计量的基础上适度引入或采用公允价值。但由于以不同目标为导向,受不同原则的规范,两者又存在差异。 所得税法规对股权投资计税成本计量的规范,体现了公平征税、征扣对等的原则,也兼顾到纳税人的现金支付能力。对于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税收上规定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即只有在对有关非货币性资产的增值部分作为处置收益计入应纳税所得计征所得税的情况下,才允许将该项股权投资按照公允价值确定计税成本,于计算投资转让所得时从转让收入中扣除。同理,在企业合并业务中,被合并企业的股东以其持有的原被合并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交换合并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对价中,如果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等资产所占比例不高于规定比例,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不视为出售旧股处理,无需为旧股增值缴纳所得税(主要考虑现金支付能力),但被合并企业的股东换得新股的成本,须以其所持旧股的成本为基础确定,不能按其公允价值作为计税成本,以避免只扣不征的现象发生,防止税款流失。上述对企业股权投资的资产增值转移等应税行为的规范,不仅适用于投资企业不同资产之间的增值转移,而且适用于被合并方与合并方之间的资产增值转移。 企业会计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的计量,主要关注交易的实质及采用公允价值的条件是否满足,要求区分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受同一控制,是否具有商业实质而采用不同的计量方式。如果交易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控制,或者不具有商业实质,即使该项资产存在公允价值也可能不按公允价值进行交换,所以只能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或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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